书城养生少女生活实用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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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感知·防御篇(1)

什么法律能保护少女

少女们有必要了解一定的法律常识。因为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律是少女们自我保护的有效武器。

一、治安管理与治安处罚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劝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有上述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4)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5)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以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9)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0)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有上述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有:

(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2)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4)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6)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8)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9)在地下、内陆、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

(10)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13)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4)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15)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上述第1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上述第9项至第12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上述第13项至15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主要有: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2)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3)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4)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足登记的;

(5)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上述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4项或第5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做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所讲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或者另行指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权益的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3)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3.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2)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3)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4)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5)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6)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8)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独立福利机构收容抚养。(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10)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11)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12)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4.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为:

(1)对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如法院设立的少年法庭等),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3)司法机关对审前羁押或者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4)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5)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6)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7)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公民作为消费者,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

(2)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3)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4)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变换、退货;

(5)因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或赔偿,有权投诉、起诉;

(6)就商品或服务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举报。

2.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以下义务:

(1)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质量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应做出明显标记,降价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应降级或减少收费。

(2)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3)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附有按规定应附有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标明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批号等。限时使用的商品必须标明出厂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时间。

(4)生产、销售商品必须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并为消费者的复验提供方便,不得短尺少秤。

(5)生产、销售商品应依法使用商标。

(6)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

(7)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用任何手段搭配销售商品。

(8)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履行“三包”;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必须重新提供服务。

(9)出售应当场开封、测试的商品,必须当场开封、测试。

(10)以预收货款、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履约。

(11)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得销售。

(12)尊重、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尊重、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探知少女心理的秘密

少女时期的心理波动比较大。了解自己的心理特征,防止不必要心理病症的发生是少女自我心理保护的基础。

喜欢坐在后排的女孩

在学校上课时,如果没有排定座位,学生都会随自己的意到处散开坐。尤其是女生,一开始若坐定一个位置,除非有特别原因,否则就会习惯一直坐到毕业。

喜欢坐在前排的女生,乍看之下,似乎是个认真求学的好学生,在她的下意识里,也有向他人炫耀自己用功的成分。相反,若喜欢往后坐的,一般来说,都是很内向的,对于任何问题往往喜欢独自沉思。她们与异性接触,或在人多的场合,绝不会采取主动的态度。若想接近这种女孩,准备把她紧闭的心扉扣开,命令式的语气是不行的,柔和的态度才是万全之策,否则只有弄巧成拙,使她更加远离。

爱说恭维话的女孩

有个原本与你不太熟的女性,有天突然对你说:“哎呀,你今天的领带太漂亮了!’,类似的恭维话,这时,如果你马上回赞她一句,她一定会非常高兴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女性说恭维话,往往是想获得相应的回报,听到更多的恭维与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