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风水太乙金镜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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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1)

推上元积年自上元以来,岁代绵远,纪法差殊。虽设繁词,备而靡用。今从上元甲子到唐开元十二年甲子岁,通前计四万八百一算。臣按宋王昆置元,似童儿戏。推求人纪之年,下求不得日辰,上求不得冬至。自三百余年,学者何多,逮于淳风,但效尤而已。臣今别修甲子元四分历法,与太乙同元,举而备用,得上元甲子冬至;引而下之,齐距岁计太乙行宫。进不违于四分,退不失于元纪。自上元混沌甲子之岁,至今大唐开元十二年甲子岁,积得一百九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一算。上考往古,每年减一算;下检将来,每年加一算。

推太岁所在法

置上元甲子积年,以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六十去之;又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太岁所在辰也。

推入六纪三元法

置上元以来距所求积年,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纪法六十去之,所得为纪数;不尽,为入纪年数也。

积太乙所在法

推上元积年,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尽,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除之;又不尽,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以来年数。其宫数命起一宫,顺行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得太乙所在及入宫以来年数也。

推天目所在法

置上元积年,以周纪法去之;不尽,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尽,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满者,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阴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

推计神所在法

置积年,以纪法六十去之;不尽,命起寅宫,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推太岁支合神法

假令太岁在子,合神在丑,逆行十二辰,十二年一周天矣。

推六纪月建法

一纪:二甲仲辰。甲子、甲午,二甲仲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宫,武德为天目,计神寅,合神丑;

二纪;二己孟辰。己巳、己亥,二己孟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宫,地主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三纪:二甲季辰。甲辰、甲戌,二甲季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宫,大炅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四纪:二己仲辰。己卯、己酉,二己仲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宫,武德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五纪:二甲孟辰。甲申、甲寅,二甲孟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宫,地主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六纪:二己季辰。己丑、己未,二己季辰。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宫,大炅为天目,计神、合神如上同。

凡三十有六纪。三十年有三百六十个月,是以甲子、甲午同建,太乙、天目、计神、合神用式之法一同岁计之法,占验逆顺,其义亦等。臣今为李淳风定时,计五日六十时。法以为月,计五年六十个月,三十年有三百六十个月。若有闰月,只以逐月节气时刻为正也。

推太乙月计差法

章岁六百五十七。章月八千七百二十六。

闰差二十秒二十七。周纪法三百六十。

秒法二百。

推积月

置积年,所求年以章月乘之。

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若有余月,随数加之。

推求闰月

置闰余,每月加闰差及秒,满法从闰余;满章岁则闰月所在,或六百三十秒者,以上无中气者,详之。

推太乙月计所在

置积月,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尽,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不尽,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月数。命起一宫,顺行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即月计太乙所在也。

推天目所在

置入月纪,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尽,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阴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计神所在

置积月,以纪法去之;不满者,以周法十二去之;不尽,命起寅,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推日计差法

日法四十九。月法二千四百四十七。

朔策二十九。小余三十六。纪法六十。

推积月朔法

置积月,以月法乘之,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纪法除积日,不满,为月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小余也。若更有余日,随数加之,求次月,每月加二十九,小余三十六,各加法求之。弦望,算如大历,非此所须也。臣按:梁武帝天监三年甲申,帝召太史虞履、乐茂言之:今日太乙在八宫,和德为天目,文昌将外宫,迫灾轻,无所畏也。退谓人曰:外宫迫,为外人之迫也。四十年后辰巳之年,同于桓公大亨之岁。臣以日计太乙求之,积至梁天监三年甲申岁六月八日,凡得七亿七百五十万一千六十一日。以周纪法除之,得一百九十六万五千二百八十;不尽二百六十一,以小纪法除之,得四;不尽二十一,为入第五纪也。

推日计太乙所在

置积日,以周纪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者,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又不尽,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以来日数。其宫数命起一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也。

推月计天目所在

置积月,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尽,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又不尽,命起武德,顺行十六神,遇阴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日计计神所在

置积日,以纪法六十去之;不尽者,又以计神十二除之。命起寅,逆行二十辰,算外,即计神所在也。

推时计差法

全数二十六万□千八百四十三。

气法三万三千一百九十三。

辰法三千六百八十二。小分十二分之也。

半辰法一千三百四十一。小分十二分之四半。

求冬至法

置积年减一,以余数乘之,为气法,而一,得积日;不尽,为小余。以纪法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大余起甲子,算外,即天正冬至日辰也。

求次气法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每气加一十五日,余七十三千五秒,满二十四,从小余一;满气法,从大余;满纪法去之,即次气大,小余也。

求加时法

先置半辰法之数一千三百四十一,以十二小分之四半,以夏至小余加之,满法而一,所得为辰数。命甲子算外,则气应加时也。不尽,以三乘之,辰法而一,得数命为一辰中孟、仲季数也。

求太乙冬夏至入纪

阳遁太乙冬至起乾,阴遁太乙夏至起巽,凡一百八十二日三万二千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万三十五,为太乙变行。

推冬至太乙加时变行

臣希明按:张良云:太神变顺气为余。今置上元所求年天正积日及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得为加时辰数。及置积日减一,以十二乘之,并加时辰数,为天正时实。以周纪法去之;不尽,为入纪实。置入纪实,以太乙周法去之,余者,以三约之,为宫数;不尽,为入宫时数。命起第一宫,顺行入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天正加时太乙所在宫也。

推太乙夏至加时所在变行

置天正积日及小余秒,加阳遁一百八十二日三万二千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万三十五为小余秒。满秒法,从小余一;不尽,为秒。其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为加时辰数。乃置积日减一,以十二乘之,并入加时辰数,为夏至加时实,亦以周纪除之;不尽,为入纪实。

置入纪实,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尽,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时数。命起一宫,顺行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则为阴遁太乙变行也。

推冬、夏二至以后太乙所在法

置冬、夏二至以来并今日所求日减一,以十二乘之,先加冬、夏二至时数并今加所求时数,为冬、夏二至后时实,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尽者,以三约之,为宫数;不满,为入宫时数。阳遁命起一宫,顺八宫,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宫。阴遁命起九宫,逆行八宫,三时一移,不游中五,算外,即阴遁太乙所在宫也。

推阴、阳二遁时计计神法

置时实,各以十二去之,余者:阳遁命起寅,逆行十二辰;阴遁命起申十二辰,各一时一移算外,即阴、阳二遁计神所在也。

推时计太乙变卦

经云:太公约之其师旅所要,以明军之吉凶。张良与四皓等略定纪术。阳遁太乙,起乾而顺行;阴遁太乙,起巽而逆行。周旋八方,理于八宫,八方八卦八八六十四也。六甲日时十二纪以主一卦。六甲六十日,凡七百二十时。五日,计汉四十日,为一月六十时,以为一纪,故积一十二一纪,配于一卦。自乾毕震四十八纪,从巽终兑四十八纪,二纪相去有四卦,一卦一十二纪,故积四十八纪。三纪一百八十时,配于一气。臣以为从冬至、夏至,有二百四十日二千八百八十时,以纪法除之,得四十八纪。兼之阴遁,得四十八纪。兼之阴遁,得四百八十日五千七百六十时,九十六纪。此谓六纪,同在冬、夏至也。若随起百以四卦,则有三十六纪,此皆非□得气也。三纪一百八十时,配于一气。太公约之,为二十四纪,一卦。一十二纪,良与四皓等定为冬至十纪。乾有一十二纪,甲子、甲午各推异神,神位皆同,是以并之为六纪。巽卦亦然,故有十二纪也。五日六十时一移局格,巽变为气用。变乾、巽十二纪,因为六十四卦。三十六纪,以配一岁二十四气而用之也。

推求阳遁太乙直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