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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9 李玉英本

第三卷9 李玉英本

李玉英,嘉靖四年,为继母诬陷,极刑。玉英婉丽有才藻,适月例,有宽恤之典,今上命近侍絷狱,遂上书曰:

直隶顺天府故官,锦衣卫千户李雄女李玉英谨奏,为辩明生冤,以伸死气、以正风常、以还淳俗事:

臣闻,先正有云:五刑以不孝为先,四德以无义为耻。又闻,《烈女传》有云:以一身而系纲常者谓之德,以一死而正纲常之重者谓之仁。故窦氏有投崖之义气,云华有坠井之贞风。是皆所以正纲常以厉风俗,流方名于后世,垂规范于无穷也。臣父李雄,早以荫籍百户回还。荷蒙朝廷恩宠,以征陕西有功,寻升前职。臣早丧母,遗臣姊妹三人,有弟李承祖,俱在孩提。父恩见怜,仍娶继母焦氏,存恤孤弱。臣年十二,以皇上嗣位,遍选人才,府司以臣应选,礼部怜臣孤弱,未谙侍御,发臣宁家。父于正德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以征陕西反贼阵亡,天祸臣家,流移日甚。臣年十六,未获结缡,姊弟伶仃,孑无依倚。梅已过,红叶无凭,曾有《送春》诗一绝:

柴扉寂寞锁残春,满地榆钱不疗贫。

云鬓衣裳半泥土,野花何事独撩人。

又《别燕》诗一绝:

新巢泥落旧巢欹,尘半疏帘欲掩迟。

愁对呢喃才一别,画堂依旧主人非。

是皆感诸心声形诸笔札,盖有大不得已而为言者矣。奈何母氏,不察臣衷,但玩此情,疑为外遇,朝夕逼责。求死无方,逼舅焦榕拿送锦衣卫,诬臣奸淫不孝等。惜臣本女流,难腾口说。问官昧臣事理,将臣问拟剐罪重刑。臣只俯首听从,盖不敢逆继母之命,以重不孝之罪也。

迩蒙圣恩宽恤,时以天气炎热,在监军民,未经发落,仍侯审录太监研审,凡事枉人冤,许诸人陈奏。钦此钦遵,故不得不兴乐生之心,以翼超脱而有言也。

臣父本武人,颇和典籍。臣虽妾妇,亦幸领其诲教。况臣继母,年方二十,有弟李亚奴,生周岁。臣母欲图亲儿继袭,故当父方死之时,计令臣弟李承祖,十岁孩儿,亲往战场寻父迁骨,盖欲陷于非命之死,以图己之私也。幸赖皇天不昧,父灵不泯,臣弟得父遗骨以归。前计不成,忿心未息,仍将臣弟李承祖毒药身死,肢解弃埋。又将臣妹李桃英,卖与权豪之家,充为媵婢。名虽赡养,事实有谋。又将臣妹李月英,沿街抄化,屏去衣食,朝夕拷打,靡有怨言。今将臣,诬陷前情。

臣纵有不才,四怜何不纠举,又不曾经获某人,为此数句之诗,寻风捉影,以陷臣罪。臣之死固无恨矣,臣十岁之弟有何罪乎?数岁之妹,有何辜乎?臣母之过,臣不敢言。凯风有诗,臣当自责。臣之死,固不足惜,恐天下后世之为继母者,得以肆其奸妒之心,而凡为人之儿女者,得以指臣之过也。是以一身而污风俗,以一死而亵纲常也。臣在监日久,有欺臣孤弱而与不良之心者,臣抚膺大恸,举监无不惊惶。

伏望陛下,俯察臣心,将臣所奏付诸有司,昭布各衙门知道,将臣速斩。庶身无所苦,免淤污之沾濡,魂有所归。无青蝇之迁污,仍将臣之诗句委勘,有无事情。推详臣母之心,尽在不言之表。则臣父之灵,亦有感于地下。而臣之义心,亦不可掩于人间矣。今系辩冤抑事情,不敢隐讳。谨具本,令妹李桃英亲赍。

闻书上,天子怜悯之,诏鞠其狱,果冤。焦氏、焦榕、李亚奴俱弃市。玉英恳言;亚奴在襁褓,无所知识,且李氏一线,不绝之嗣,乞赐矜宥。上从其言,宥亚奴死罪,焦氏、焦榕俱正典刑。

本疏联对书判类四十七篇

(按:原书共收本类、疏类、书类、联类、判类四十七篇,这里只选取十一篇,附其全目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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