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中,也会出现承租人按约使用,致使租赁物受损的情况,出租人也以《合同法》第217、219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该如何呢?方法就是依法抗辩。
《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有权按合同的规定或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不应承担对租赁物的修复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这种损失并不能归责于承租人,应视为合理损耗,属于正常合理的损失,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依此对出租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为防范此类陪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约定租赁物用途、使用方法。
二)转租陷阱
承租人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违法转租两种情况。
违法转租是指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或在小动产租赁合同中未经出租人同意,约定不得转租但承租人却将租赁物转租的。为了防止违法转租,出租人应了解合法转租。
合法转租即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其中出租人的同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有权转租,或是在转租前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二是双方虽未就转租事宜作事先约定,但在承租人转租后又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无论哪种情形,只要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即为合法转租。
合法转租包括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或在不动产租赁中当事人未约定不得转租时承租人将租赁物的一部分转租。作为出租人,要了解合法转租及其法律关系,才可以更好地防范转租中的陷阱。
1在合法转租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承租人并应因次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向出租人负责赔偿;(2)承租人为转让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区别;(3)在出租人与次出租人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人应直接向承租人行使应当履行的义务,承租人也可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租人应行使的权利;(4)转租以承租人存在租赁权为基础,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同终止等原因消失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有损害时,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请求赔偿,因此,了解合法转租的法律关系,出租人可以更好地防范转租中的欺诈行为。
2出租人面对最租人的转租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1)依《合同法》第224条规定予以防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一
瑚1年1月,周某为了从事长途货运,与顺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顺达公司将两辆东风“五吨王”卡车出租给周某使用,租期2年,租金8万元,租期内汽车的养路费和维修费等均由周某负责,期满由通达公司收回车辆,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周某在租得汽车后开始跑运输,后因经济效益不佳,同年7月,周某将承租的2辆卡车转租给赵某,租期到2003年1月。周某将此事电话告知了顺达公目,该公司未作反对的表示。赵某在转租后的同年9月,外出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卡车毁损。后在该车的赔偿问题上发生了纠纷。顺达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周某的转租行为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与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赔偿卡车的损失。
分析:
本案中顺达汽车租赁公司在周某提出转租时未作反对表示,且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不得转租,应视为转租合法,但对于赵某造成的卡车毁损,顺达汽车租赁套司只能请求周某赔偿损失,而不能以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仍应继续。周某赔偿损失后再向赵某追偿。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只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侵犯了出租人的所有权的,其与转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样,出租人便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
2001年3月,某纺织品经营部租用某镇村民付某所有的,坐落在本镇街面的两间四层楼房的第一层、第二层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房屋月作经营纺担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年为1.2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租金在合同签订时交清:以后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届满前一个月交清,不得转租。
2003年2月,因该市统一要求和规定,纺织经营部搬至纺织品市场经营,然后将房子租给了一个服装经营部开服装店,这时付某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收回自用。纺织经营部不同意,理由是:(1)租期未满;(2)自己是跟服装经营部联营的。该联营协议规定:联营期为一年零两个月,纺织经营部以房子投资,资金和经营管理由服装经营部自责。联营期间由服装经营部交给纺织经营部1.8万元利润,纺织经营部不承担亏损。
分析:
此案中,出租人即可据224条第二款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转租的形式和违约责任,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当承租人声明是联营、合伙、委托经营、发包、入股等变相转租时,很难举证证明他是否真转租,真发包、入股,所以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转租、借用、分租、入股(联营或合伙)、发包、委托他人经营、转让、交换、继承或其他非仅承租人本人使用商铺的,须经向出租人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手续费。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是否解除合同,都有权没收押金,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3)与转承租人合作搜集证据,迫使承租人让步。追究承租人转租责任时,最难的是搜集转租证据。出租人可向转承租人(即实际承租人)晓以利害:①对转承租人有利的局面:转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转租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出租人则重新同转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于或低于转承租人原来所交的租金,且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关系稳定。②对转承租人不利的局面:不提供转租证据,转承租人交租金给承租人,承租人可能欠租,造成出租人终止合同,则转承租人钱、物两空;或者出租人通过其他途径搜集证据,采取诉讼方式收回铺面,转承租人仍会目的落空。
(4)利用录音搜集转租证据。出租人在同承租人、转承租人以及他们的往来客户及工人等询问时录音,搜集转租证据。
(5)赴工商局、税务局调查取证,查实谁是实际登记人、纳税人,谁就是实际承租人。
(6)一旦掌握证据,争取了主动权,或协商,或起诉,由出租人定夺。
3次(转)承租人面对承租人的转租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宴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从发展商处承租大量商铺、写字楼房间等后,做“二手房东”,他们从转承租人处收款后并不交给出租人,出租人因为收不到租金,就终止合同,收回铺房。结果次承租人钱、铺两空。怎样避免这种陷阱呢?
(1)尽量避免与“二手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争取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2)如与“二手房东”签约,争取将其中应付给“一手房东”
的租金直接付给业主,同时与业主约定,如第三人(次承租人)已交付租盎,不得终止合同;(3)如“二手房东”拖欠租金,争取让业主解陈与“二手房东”之间租约,并与业主直接签约。
(三)租赁物使用完毕终止租赁关系,租赁物返还时的陷阱防范
《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请,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暗的状态。”在实务中,终止租赁关系的原因多种多样,虽然一般是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但也可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依{击解除合同而终止不因为租赁物灭失而终止但此时承租人没有返还租赁物原物的义务。如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灭失的,承租人自应负担赔偿责任;若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灭失的,则承租人不负责任。为丁防止承租人在租赁物灭失原因上欺诈出租人,出租人可以请有关专家鉴定。但因承租人来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灭失,在出租人已知租赁物灭失而无法调查原因时,也可主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灭失承担责任。为了防止因承租人非正常或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耗不合理的,承租人为逃脱修缮责任而欺诈出租的,出租人在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进行检验是必要的。
在检验时,应要求承租人共同参加,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如在迟延期间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或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灭失的,承租人须负责赔偿,为防止承租人的欺诈陷阱,让承租人举证是必要的,如不能举证则视为其应负责。
2002年3月,宏润运输公司与大方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内客规定:大方公司租给宏润公司拖板车两辆用于运输租期从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月租金8000元,并对返还事项作特别约定:宏润公司通知大方公司后,负责将拖板车开至大方公司车库。2002年6月。宏润公司未能如约返还拖板车。大方公司多次催促都没有结果。2002年7月,宏润公司在没有通知大方公司的情况下将拖板车开至大方公司的露天停车场。由于连续降雨,当大方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时,两辆拖板车已不同程度地受损,大方公司要求宏润公司支付逾期租金,并赔偿由于迟延返还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宏润公司同意支付逾期租金却拒绝给予赔偿损失,认为拖板车开至大方公司停车场已履行了返还义务,雨淋损失应由大方公司自己承担。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实践中,承租人往往疏忽依约定返还租赁物这一项义务,认为租金已付给出租人,稍微迟一点返还租赁物也无妨。如果迟延返还对于出租人没有损失,出租人也不介意,那么也就相安无事。但是,更多的情况是出租人认为承租人违约,要求赔偿。对于承租人来说,最不幸的是迟延返还租赁物,租赁物恰恰在这一段时间发生毁损灭失,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另外,常见的还有承租人未经同意提前返还租赁物造成损失由谁承担?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不符台合同的约定如何解决?承租人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改变在返还时是否要恢复原状?如果恢复原状不可能怎么办?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租赁物怎么办?出租人未接合同约定接受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怎么办?这些陷阱,在实践中该如何防范呢?
1在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的返还事项应该做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返还时间、地点,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如“承租人使用完毕后返还”,“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于出租人处”都是不规范的合同用语,极易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