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商法作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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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4)

6.中止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的行为。是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

7.宣告合同无效:是合同成立后欠缺使之生效的要件,如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事实或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等情形,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只有在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才可以采取这种补救措施。

8.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因意外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9.特定化: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二、判断题

1.√2.×3.×4.√5.×6.×7.×8.×9.√

三、单项选择题

1.C2.B3.A4.B5.D6.C7.B8.C9.D10.B11.A12.D

四、多项选择题

1.BC2.AD3.AB4.ACD5.BCD6.AB7.ABC8.ABCD

五、简答题

1.答:(1)买方的主要义务有:

①支付货款;

②收取货物。

(2)卖方的主要义务有:

①交付货物

②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③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④对货物进行担保,通常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两个方面。

2.答:我国加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提出的两个保留是:

(1)关于合同的形式的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不要式的,我国合同法在修改前要求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合同法修改后对合同的形式也采取不要式原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趋于一致,这一保留已失去意义。

(2)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该缔约国所参加的公约。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3.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35条中对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作了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也就是卖方应担保所交货物在上述四个方面与合同的规定相符,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交货。可见,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并不仅仅是担保货物品质,还包括对货物数量、规格及包装的担保。

4.答:所谓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从而使买方能够安安稳稳地不受任何第三人干扰拥有所购买的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为卖方出售货物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向买方提出请求,致使买方受到损失的情况时有出现,所以,卖方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权利担保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内容,主要是:

(1)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也就是说,卖方首先要保证他有权出售该货物;

(2)卖方应保证其出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对该货物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对货物的权利主要是指设立在货物上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该货物所享有的工业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3)卖方应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提出关于货物的权利和主张。

5.答:(1)英国法规定的救济措施可分为物权和债权两方面。关于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英国法规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三项权利,即留置权,停止交货权和转售货物权。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包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等。

(2)美国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分别采取扣交货物,停止运交货物,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提起支付价金之诉等措施。

6.答:根据公约第一章的规定,公约的适用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该缔约国所参加的公约,而不是该缔约国的国内法。

7.答:(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公约》根据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是否预见其违约的后果,把违约划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两种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面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的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把违约划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意义主要在于补救措施不同。根本违约下,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违约下,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2)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根据违约事实是否发生,《公约》又将违约分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形,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从而构成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前,某些情况已经显示出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的合同义务,这一情形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能够预见到的很有可能的将来违约,是违约事实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违约。

8.答:(1)损害赔偿;

(2)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中止履行合同,如构成根本违行时,可撤销合同;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①某部分根本违约,则该部分无效,不能撤销整个合同;②某部分违约,由此断定今后将发生根本违约,则可宣告今后无效,但此前已履行的,不能予以撤销;③当宣告合同某部分无效,如该部分与整个合同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即可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9.答:(1)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6)撤销合同;

(7)要求减价;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0)请求损害赔偿。

10.答:(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3)宣告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价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预期违约。

(2)中止履行合同,暂不履行预付货款的义务。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2.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给买方。

第8章

一、名词解释

1.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2.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3.担保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致使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

4.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且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5.产品缺陷:美国法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6.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依照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7.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物、不动产和初级农产品。

二、判断题

1.×2.×3.√4.×5.√6.√7.√8.√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C4.D5.B6.B7.A8.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ABCD5.ABC6.ABD7.AB8.ABCD

五、简答题

1.答:(1)严格责任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所谓的卖方不仅包括买主、还包括买主的家人、亲戚朋友、客人、乃至过路人。

(2)原告无需承担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3)产品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缺陷还包括其他诸多因素。

2.答:大体经历了(1)合同责任阶段;(2)疏忽责任阶段;(3)担保责任阶段

(4)严格责任阶段。

3.答: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以下六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4.答:(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废。

5.答: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1)疏忽责任;(2)违反担保;(3)严格责任。

六、论述题

答:(1)疏忽责任中的免责:被告得通过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

产品的缺陷证明自己无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同样可以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①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失那么通过此项证明已可以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②原告明知产品有危险仍自主或故意加以使用;③原告明显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或擅自改动而造成的,则被告可以免责。

(2)担保责任中的免责:卖方可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或产品说明书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这种情况下卖方对限制或排除了的担保内容所造成的损害得以免责,但对人身伤害、默示担保的排除和限制除外。

(3)严格责任中的免责:①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②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③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④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⑤产品的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⑥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9章

一、名词解释

1.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