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BD:本题考有关董事会的规定。《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27《公司法》作业集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此二法条可见A合法,D违法。
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由此可见B项违法。
第11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见C合法。
8.BC:本题考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由此选B,不选A。而既选B就该选C,因《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D为陪考答案,不予理睬。
9.AC:本题考何人不能当监事。《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0.BD:本题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0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名词解释
1.普通会议:又称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或定期股东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一年一度必须召集的股东会议。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议应依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
2.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从总体上讲,募集设立主要是成立时即需要巨额资金的公司所采用的一种设立方式。各国公司法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比例,大都有限制性规定。我国规定为35%。
3.资本确定原则:是专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其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4.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四、简答题
1.答:公司设立的原则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大体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及严格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
(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5)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
2.答:(1)在公司成立的情形,发起人的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发起人的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
3.答: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特点:(1)不可分性;(2)金额的均等性;(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五、论述题
答:(1)法定资本制度,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2)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3)折中资本制度,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4)我国的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不仅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发行资本必须一次缴清。我国实行的是又一种独具特色的、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
六、案例分析题
一、[答案]
(1)刘亮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因为刘亮作为制药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制药公司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要求刘亮赔偿损失。因为公司监事会是公司负责监督董事、经理行为的机构,在董事、经理与公司发生争议时,监事会代表公司。因此本案中监事会应当代表公司对刘亮提起赔偿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起诉,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刘亮提起代理诉讼。
(3)刘亮应向公司赔偿12万元的损失。因为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董事、经理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负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董事、经理违反了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董事、经理的义务包括明示义务(比如不得非法担保、借贷资金给他人的义务;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和注意义务(指在管理公司过程中所应尽到的应有的注意责任,比如在其行为有选择的余地时,应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机会,在履行公司职务中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使公司避免损失)。第二,董事、经理主观上有过错。在其违反明示义务时,即可推定其有过错,本案中公司起诉刘亮时只需证明刘亮转移公司机会的行为,不需要证明其过错。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对董事、经理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过错的证明是不可分的。第三,董事、经理的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如董事、经理把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届期得不到偿还导致公司资金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比如公司订立一个合同可以得到100万元的利润,董事、经理却把此机会转让给他人,使公司的预期利润减少。损失不仅包括有形财产损失,还包括公司的法人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无形资产损失,如公司的形象受到损害、信誉下降等。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是一个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专门条款,在调整董事、经理有关竞业禁止的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第63条是一个包容性条款,泛指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在适用第61条董事、经理把其所得交给公司后,公司仍有损失得不到弥补的,可以再适用第63条,让董事、经理补偿其余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61条、第63条。
二、答案见第3章第六题案例分析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