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BCD:本题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因此选A;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B。关于C项,办事处属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若其所依附的外国公司破产,则该办事处自然再不能从事营业活动,它已随着外国公司的破产而消亡了,因此选56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C。《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因此选D。
6.ABD: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本题所涉法条较多。《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84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因此A正确;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90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因此B正确;依《公司法》规定可知先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后办理设立登记,因此C错;《公司法》
第9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因此D正确。
7.ABD:本题考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8.ABC:本题考土地所有权作出资所办理的手续。关于本题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
第24条、第26条。而C则稍容易忽视。《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即无论何种出资形式,都须经过验资这一环节。
D项纯属陪考,不必理会。
9.ABD: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188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题不难,但用一条减资的线索将几个法条串起,这样的题考生应注意,即在复习看书的时候不妨用这种综合的方法复习。
10.ABC: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以公积金增资派股。《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经简单计算只有D项符合《公司法》规定。
三、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封闭性公司,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份,可以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也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2.特别会议:又称临时股东会或特别股东会,是指必要时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持有公司股份1/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以及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1/4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以及经1/3以上董事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3.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其中一个公司或创设另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不同于公司的形式变更,也有别于企业(公司)因联合而形成的企业(或公司)集团。
4.特别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着困难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组并加以监督所进行的清算。
四、简答题
1.答: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营业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的目的,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盈余或其它收入中提取的专项储备金。
当公司亏损时,不仅可以用于弥补资本的亏损,而且还可动用一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作为股利,从而使公司保持原有生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维护公司信誉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分为: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提取的公积金,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不得予以变更或取消。
A.法定盈余公积金B.法定资本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的比例和用途可通过股东大会予以变更或取消。
2.答:第一,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包括: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2、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3、股东不足法定人数;4、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第二,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包括:1、法院判决解散;2、主管机关命令解散;3、公司破产。
76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3.答: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五、论述题
答:参见教材第68~70页。
六、案例分析题
答:一、(1)葛军擅自任命卢侯为下属分公司经理的行为应为无效。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因为卢侯在签订合同时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其所具有的代理权,具有公信力。
(3)金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卢侯的身份如何取得只是金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4)葛军和金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析]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社会团体的自治法规,只能对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公司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资本集合体,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政府对公司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加强干预,表现之一就是公司法上保护社会利益、国际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不能以其对经理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英国,只要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人是实际上有权或者应该有权的公司机关或者负责人任命的,则无论该职员的任命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善意第三人就有权要求公司对该职员的行为负责。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增进交易的速度,否则将意味着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调查公司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交易的人是否经正常手续任命的。这种调查一方面很困难,另一方面也将严重影响交易速度,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如果一项交易会促进公司的利益,而又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应该加以肯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此规定所实行的交易,乃是双方代理的越权行为,公司对此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行使归人权。一般而言,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11条、第61条。
答:二、(1)天达公司可以以临时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属于股东大会所有,临时股东大会作为特殊情况下召开的股东大会,当然有权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本案中天达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因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虽以董事长名义具名,但董事长是在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3)本案中天达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因为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如为修改公司章程,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即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本案中全体90名股东除韩冰外均投票赞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该决议应为有效。
[解析]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的自行召集权和监事会的特别召集权,而规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而且,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但是在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张浩作为天达公司的董事长,其法律地位是对外为公司的代表人,对内为董事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等。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虽然未明确记载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而仅有张浩的名义,但张浩作为董事长正是在执行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非无召集权人擅自召集,并未侵犯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职权,更不危及公司及股东个人利益,在法律效果上无异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而且,会议通知虽然仅有张浩签名而无其印章,但盖有公司印章,也可以确认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104~108条、第114条。
模拟考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1.B:本题考公司成立后,出资者的非货币出资不足章程所定价额的处理办法。《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C:本题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如何转让自己的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96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B: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成立日期。《公司法》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4.C:本题考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