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关学”教育思想与教育论著选读(第二辑·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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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经学理窟》解读(2)

卿大夫采地、圭田,皆以为永业,所谓世禄之家。然古者世禄之家必不如今日之官户也,必有法。盖舍役者惟老者,疾者,贫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舍此,虽世禄之家,役必不免也明矣。

井田亦无他术,但先以天下之地棋布画定,使人受一言,则自是均。前日大有田产之家,虽以田受民,然不得如分种、如租种矣,所得虽差少,然使之为田官以掌其民。使人既喻此意,人亦自从,虽少不愿,然悦者众而不悦者寡矣又安能每每恤人情如此!其始虽分公田与之,及一二十年犹须别立始则因命为田官,自后则是择贤。欲求古法,亦先须熟观文字,使上下之意通贯,大其胸怀以观之。井田卒归于封建乃定。封建必有大功德者然后可以封建,当未封建前,天下井邑当如何为治?必立田大夫治之。今既未可议封建,只使守令终身,亦可为也。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之事,分得简则治之精,不简则不精,故圣人必以天下分之于人,则事无不治者。圣人立法,必计后世子孙,使周公当轴登揽天下之政,治之必精,后世安得如此!且为天下者,奚为纷纷必亲天下之事?今便封建,不肖者复逐之,有何害岂有以天下之势不能正一百里之国,使诸侯得以交结以乱天下!自非朝廷大不能治,安得如此?而后世乃谓秦不封建为得策,此不知圣人之意也。

人主能行井田者,须有仁心,又更强明果敢及宰相之有才者。唐太宗虽英明,亦不可谓之仁主,孝文虽有仁心,然所施者浅近,但能省刑罚,薄税敛,不残酷而已。自孟轲而下,无复其人。扬雄择圣人之精;艰难而言之正,止得其浅近者,使之为政又不知如何,据此所知,又不遇其时,无所告诉。然扬雄比董生孰优?雄所学虽正当,而德性不及董生之博大,但其学差溺于公羊讥纬而已。

妇人之拜,古者首低至地,肃拜也,因肃遂屈其膝。今但屈其膝,直其身,失其义也。

一亩,城中之宅授于民者,所谓廛里,国中之地也。百家谓之,二十五家为里,此无征。其有未授闲宅,区外有占者征之,“什一使自赋”也。

五亩,国宅,城中授于土者五亩,以其父子异宫,有东宫西宫,聊兄弟也,亦无征,城外郭内授于民者亦五亩,于公无征。

十亩,场圃所任园地也,诗“十亩之间”此也,不独筑场纳稼,亦可毓草木也。城在郭外,征之二十而一,盖中有五亩之宅当受而无征者,但五亩外者出税耳。

二十五亩,宅田、士田、贾田所任近郊之地也,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此也。宅田,士之在郊之宅田也;士田,士所受圭田也,兼宅田,共五十亩;贾田,贾者所受之田。孟子曰“卿以下有田五十亩”,此言士者,卿士通言之。

五十亩,官田、牛田、赏田、牧田者所任远郊之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之田;牛田,收公家牛之田;赏田,赏赐之田牧田有二:牧六畜者一也,授于乡民者一也。此四者皆以五十亩为区,赏田以厚薄多寡给之。

百亩,乡民所受井田不易者也。此乡田百亩,兼受牧田五十亩,故其征二十而三。

百五十亩,四百亩,莱五十亩。遂人职曰;“夫,馀夫亦如之”,者,统百亩之名也。又有莱五十亩,可薪者也。

野曰莱,乡日牧,犹民与氓之别。其受田之家,耕者之外犹有徐夫,则受二十五亩之田,莱亦半之,故曰“亦如之”,其征二十而三。

二百亩,田百亩,莱百亩,此在二十而三与十二之征之间,必更有法。

三百亩,四百亩,莱二百亩者,其征十二。以莱田半见耕之田,通田菜三百亩都计之得十二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者,其上园地,近郊、远郊、甸、稍、县、都之漆林也。

周制受田自一亩至三百亩,计九等,馀夫增减犹在数外耳。

国中以免者多,役者少,故晚征而早蠲之;野以其免者少,役者多,故早征而晚蠲之;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疾者多居国中,故免者多。

宅不毛者乃郭中受五亩之宅者,于公则无征。然其间亦可毓草木取利,但于里中出布,止待里之用也。

居于田而不耕者,出屋中之粟。

闲民转移之馀无职事者无所贡,故出夫家之征,或征其力,不用力则必有他征,孟子所谓“力役之征”。夫者一夫家者兼馀夫。

旅师间粟野之田者,有未受而闲者,或已受之民徙于他处,或疾病死亡不能耕者,其民之有力者权耕所出之粟也旅师掌而用之。锄粟,助贷于民之粟,或元有官给之本,或以屋粟、闲粟贷之,得其与积则平颁之。

币,金、玉、齿、革泉布之杂名。

近郊疑亦能谓之国中,十一使自赋之者,盖迫近王城未容井授,故其税十一以为正。

远郊二十而三,谓远郊地宽,虽上地犹更给菜田五十亩,故其法二十而三。馀夫则无莱田,六遂然后馀夫有莱田,故遂人职云“馀夫亦如之”。国宅无征,则远郊之宅有征可知。锄粟,兴助之粟。

屋粟,不授田徒居之粟。

闲粟,井田耕民不时死徙,其田偶闲而未归空土,有量力者暂资以为生者之粟。

此三粟非公家正赋,专以资里宰之师所谓旅师者里中之养,供服器之用,为赏罚之柄。

里与园之别:,城中族居之名;里,郭内里居之称园在园地,其制,百亩之间,十家区分而众居者,诗人所谓“十亩之间”之田也。作诗者以国地侵削,外无并受之田,徒有近郭园而已,故居者无所用其力,则“桑者闲闲”而多也。十亩之外,他人亦然,则削小无所容尤为着矣。

一夫藉则有十亩之收尽人于公,一夫税则计十亩中岁之收取其一亩,借如十亩藉中岁十石,则税当一石而无公田矣。十一而税,此必近之。

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此谓之家。夫家之征,疑但力征而已,无布缕米粟之征,若岁无力征则出夫布,师所谓“无职者出夫布”,非谓常出其布,不征其力则出夫布以代之也。

周制,上田以授食多者,下田以授食少者,此必天下之通制也。又送人“上田莱五十亩,中百亩,下二百”。上田莱五十亩,比远郊井受牧田之民二十而税三者无以异,中莱百亩以肥瘠倍上莱;下莱二百亩,以肥瘠倍中莱;此三等盖折衷之均矣。然授上菜者税二十而三,受下莱者乃多至十二,盖田均则食少者优,不得不加之税尔。“周道如砥,论之谓也。

周礼惟太宰之职难看,盖无许大心胸包罗,记得〔此〕复忘彼。其混混天下之事,当如捕龙蛇,搏虎豹,用心力看方可。故议论天下之是非易,处天下之事难,孔子常语弟子“如或知尔,则何以哉?”其他五官便易看,止一职也。

守祧先公之迁主于后稷之庙,疑诸侯无祧庙,亦藏之于始祖之庙。

“谓之圭田”,恐是畦田,若莱圃之类,故授之在近又少也。

诗书

周南召南如乾坤。

“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但仪刑文王则可以取信家邦言〔当〕学文王者也。

者,阴气薄而日气见也。有二者,其全见者是阴气薄处,不全见者是阴气厚处。

圣人文章无定体,诗、书、易、礼、春秋,只随义理如此而言。李翱有言:“观诗则不知有书,观书则不知有诗”,亦近之。

“顺帝之则”,此不失赤子之心也,冥然无所思虑,顺天而已。赤子之心,人皆不可知也,惟以一静言之。

古之能知诗者,惟孟子为以意逆志也。夫诗之志至平易,不必为艰险求之,今以艰险求诗,则已丧其本心,何由见诗人之志文王之于天下,都无所与焉。“文王陟降,在帝左右”

只观天意如何耳。观文王一篇,便知文王之美,有君人之大德,有事君之小心。

万事只一天理。舜举十六相,去四凶,尧岂不能?尧固知四凶之恶,然民未被其虐,天下未欲之。尧以安民为难去其君则民不安,故不去,必舜而后因民不堪而去之也。

高宗梦传说,先见容貌,此事最神。夫梦不必须圣人然后梦为有理,但天神不间,人入得处便入也。万顷之波与淤泥之水,皆足受天之光,但放来平易,必便神也。若圣人起一欲得灵梦之心,则心固已不神矣。神又焉有心?圣人心不艰难,所以神也。高宗只是正心思得圣贤,是以有感。

天无心,心都在人之心。一人私见固不足尽,至于众人之心同一则却是义理,总之则却是天、故曰天曰帝者,皆民之情然也,讴歌讼狱之不之焉,人也而以为天命。武王不荐周公,必知周公不失为政。

尚书难看,盖难得胸臆如此之大,只欲解义则无难也。

书称天应如影响,其福祸果然否?大抵天道不可得而见,惟占之子民,人所悦则天必悦之,所恶则天必恶之,只为人心至公也,至众也。民虽至愚无知,惟于私己然后昏而不明,至于事不干碍处则自是公明。大抵众所向者必是理也理则天道存焉,故欲知天者,占之于人可也。

“稽众舍己”,尧也;“与人为善”,舜也,“闻〔善〕言则拜”,禹也;“用人惟己,改过不吝”,汤也;“不闻亦式,不谏亦入”,文王也;皆虚共心以为天下也。

“钦明文思”,尧德也;“浚哲文明,温恭允塞”,舜德也。

舜之德与尧不同,盖圣人有一善之源以兼天下之善。若以字之多寡为德之优劣,则孔子“温、良、恭、俭、让”又多于尧一字;至于八元、八“齐圣广渊,明允笃诚,忠肃恭懿,宣慈惠和”则其字又甚多,如是反过于圣人。如孟子言“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盖知所本。

今称尚书,恐当称“尚书”。尚,奉上之义,如尚衣尚食。

先儒称武王观兵于孟津,后二年伐商,如此则是武王两畔也。以其有此,故于中庸言“一戎衣而有天下”解作一戎(衣)〔殷〕,盖自说作两度也。孟子称“取之而燕民不悦弗取,文王是也,只为商命未改;“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武王是也。”此事间不容发,当日而命未则是君臣,当日而命绝则为独夫;故“予不奉天,厥罪惟均”。然问命绝否,何以卜之只是人情而已。诸侯不期而会者八百,当时岂由武王哉灵台,民始附也,先儒指以为文王受命之年,此极害义理。又如司马迁称文王自里归,与太公行阴德以倾纣天下,如此则文王是乱臣贼子也。惟董仲舒以为文王闵悼纣之不道,故至于日不暇食;至于韩退之亦能识圣人,作里操有“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之语。文王之于纣,事之极尽道矣,先儒解经如此,君臣之道且不明,何有义理哉?如考之诗永矢弗过、弗告,解以永不复告君过君,岂是贤者之言诗序必是周时所作,然亦有后人添入者,则极浅近,自可辨也。如言“不肯饮食教载之”,只见诗中云“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命彼后车,谓之载之”,便云“教载”,绝不成言语也。又如“高子曰灵星之尸”,分明是高子言,更何疑也。

七月之诗,计古人之为天下国家,只是豫而已。

(尧夫解他山之石右以攻玉玉者温润之物若两玉相攻则无所成必石以磨之譬如君子与小人处为小人侵凌则修省畏避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如此便道理出来)

宗法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即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夫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己。所以得宗之名是人来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继祢则谓之继之宗,继祖则谓之继祖之宗,曾高亦然。

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独宗子之为士,为庶人亦然。

“宗子之母在,不为宗子之妻用”,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者,岂可夫妇异服!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东酌牺象,西酌鍯尊,须夫妇共事,岂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则难立后,为其无母也。如不得已须当立后,又须并其妾母与之,大不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则自是妾母也。

“天子建国,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木自是须低摧;又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流泛滥,则自然后河身转而随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则须是却为宗主。

至如伯邑考又不闻有罪,只为武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之绪,故须立武王。所以然者,与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礼。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谓“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得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之,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与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已也。今日大臣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直)〔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族人须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不理选限官,及许将奏荐子恩泽与宗子,且要主张门户。宗子不善,则别择其次贤者立之。

后来朝廷有制,曾任两府则宅舍不许分,意欲后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如尝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则此亦不济事。唐狄人杰、颜杲御,真卿后,朝廷尽与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处之未是若此一人死遂却绝嗣,不若各就坟给与田五七顷,与一闲名目,使之世守其禄,不惟可以为天下忠义之劝,亦是为忠义者实受其报。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多有闲田,每处与十亩田,与一闲官世守之。

礼言“祭毕然后敢私祭”,为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来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是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若诸侯则以有国,指始封之君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祖宗子既庙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属故曰“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

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礼乐

“礼反其所自生,乐乐其所自成”。礼别异不忘本,而后能推本为之节文;乐统同,乐吾分而已。礼天生自有分别人须推原其自然,故言“反其所自生”;乐则得其所乐即是乐也,更何所待!是“乐其所自成”。

周乐有象,有大武,有酌。象是武王为文王庙所作,下武继文也,武功本于文王,武王继之,故武王归功于文王以作此乐,象文王也。大武必是武王即崩,因家所作之乐,奏之于武王之庙,酌必是周公七年之后制礼作乐时于大武有增添也,故酌言“告成大武”也,其后”必是酌以祀周公。

“治乱以相”为周召作;“讯疾以雅?为太公作。

“入门而县兴金奏”,此言两君相见,凡乐皆作,必肆夏也。至升堂之后,其乐必不皆作,奏必有品次。大合乐犹今之合曲也,必无金石,止用匏竹之类也。“八音克谐”堂上堂下尽作也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