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基民操作大全
3821600000005

第5章 基金当事人(1)

基金由投资者将资金交给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这些人都是基金当事人。投资者一定要清楚自己在基金运作中的角色定位,要明白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三者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公司与托管人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称之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的持有人通常是人数较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的规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

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2007年12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公司共有59家,具体名单见表2-1。

2.基金公司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资格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不再具备基金管理人条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职责的终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寅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基金一般都要委托一个基金保管机构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并保管基金资产。履行这一职责的机构就是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又称为基金保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和保管人,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1)托管人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也有所差异。有些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他们分别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各自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在基金运行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投资,并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交割,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并在基金合同和基金章程的范围内彼此相互监督,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作的高效。

(2)现具有托管人资格的银行

经我国证监会批准,下列银行具有托管人资格。见表2—2。

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经理与基民

1.基金经理

我们通常所称的“基金经理”,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称之为“基金经理人”。

发展基金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事先准备不足,仓促上马,会给其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推出之前,有必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其中对基金经理人的要求,尤为重要。

管理一个规模较为庞大的开放式基金,需要基金经理人有成功的股市运作经验。股市越差,赎回压力就越大,这就要求基金经理人应有超越股市的成功运作。

作为基金经理人,如何得到普通投资人的认可呢?这是困扰他们的一大难题。在当前中国的开放式基金市场上,在我国基金的总体运作中,投资渠道和金融工具相当单一,这就使一些中小投资人感到,自己完全能够独立理财。换句话说,多数中小投资人都觉得与其将钱交给别人,还不如自主投资。因此,基金真正走进民众生活,还有一个过程。但我们相信,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多种金融工具的不断推出,以及人们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知识背景、文化背景的改变和现代信托观念的建立,投资理财最终将走向专业化。届时,开放式基金也将真正走向专业化,走人寻常百姓家。2007年以来,目睹基民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让我们有理由更加坚信这一点。

而目前的机构投资人大多数都在酝酿成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飞速发展,广大的基金经理人面临新的考验与挑战。

开放式基金要取得投资人的信任、理解和认可,还需要基金经理人进一步宣传基金和提高基金的经营业绩,真正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如果开放式基金经营得好,才能赢得投资人的信任和认可,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基金也可以一直经营下去,基金经理人可以获得比封闭式基金更可观的管理费用;相反,如果开放式基金经营的业绩很差,投资人就会要求赎回自己的投资,造成基金的规模逐渐萎缩,甚至清盘。这就给经理人带来了相当大的责任。

由于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付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和投资策略也不同于封闭式基金,它对基金经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由于资产规模不固定,开放式基金虽然也会进行长期投资,但其进行长期投资的自由度不如封闭式基金。

(2)由于随时可能面对赎回的压力,开放式基金在进行资产分配时,一定要将一部分资产以现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具有相当高流动性的形式存在。一般而言,流动性和收益性不能兼而得之,这一点对开放式基金经理人的要求更高。

(3)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必须抵御风险并降低成本。许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了兼并、收购或者上市,这使得基金管理行业呈现出日益集中的趋势。

因此开放式基金对经理人优胜劣汰的选择是无情的,而开放式基金经营的好坏,对基金经理人的行业形象也是致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竞争同样是无情的,在短期之内,对国内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开放式基金的推出都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在短期内,经理人所要面对的挑战要大于机遇。

2.基民

“基民”是相对于“股民”而言,是指基金单位或份额的持有者,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称之为“基金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