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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基金简述(2)

2.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所公布的基金契约要求进行基金投资与管理,如按一定的投资比例或行业投入股市、债券市场等,这是开放式基金运作的关键环节,决定着基金的经营业绩。在投资目标已确定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案等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各国的基金监管部门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活动有若干的限制。这主要是针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政策而言的,这些投资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证券组合的类型。基金证券如何组合股票、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基金投资所追求的目标。

(2)证券分散化的程度。投资基金分散化的程度,由该基金所持证券的种类数以及基金总值中不同类型证券的比重决定。各个基金分散化政策是不相同的。

(3)证券组合质量的高低。证券组合能否保证投资基金实现投资目标,是确定证券组合质量高低的依据。

(4)基金充分投资的程度。如果基金注重取得当期固定收入或追求较高的资本增值,往往会把全部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而有些基金则可能根据对证券市场前景的判断,经常在货币市场、债券和股票之间进行资本转移。

(5)着重于经常收入的稳定性,还是着重于买卖利润或资本增值的相对程度。即投资基金的投资政策是注重证券的收入还是证券的增值。前者注重选择防守型证券,取得稳定的利息和股利;后者注重选择进攻型证券,取得买卖利润和长期资本增值。

(6)基金的信息披露

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包括:每天公布上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净值、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表现情况。

(7)收益、费用及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包括红利、利息、证券买卖价差和其他收入。基金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基金收益扣除基金费用后便是基金的净收益。开放式基金一般以现金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分配的现金,自动转化为基金单位,即红利再投资。

3.封闭式投资基金的发行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指基金的设立申请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或者经批准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的活动。

(1)发行方式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封闭式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进入交易环节。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市场又称为基金的一级市场,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是随着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封闭式基金发行有不同类型。

1)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按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形式。

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基金的发行,发行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即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基金单位。公募发行可采用包销、代销和自销三种方式。各国对公募基金的管理都十分严格,通常要求基金在设立及经营中按期公开较多的信息资料。因此公募发行在保证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方面有明显优势。通过报刊媒介广为宣传,使基金发行具有公开性;通过广设网点,给每一位投资者提供了认购基金的公平机会;通过严肃工作纪律、采取各种措施杜绝营私舞弊行为,保证了基金发行的公正性。

私募发行是指基金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承担募集基金的全部工作。发行的对象一般是有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由于私募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所以发行的费用较低,也节省时间。一般来说,基金监管机关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不必公开招募文件。

2)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从发行渠道上划分,封闭式基金有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发售;网下发行主要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以外的渠道如商业银行渠道进行发售。在实际操作中,还可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并运用“回拨”机制调节两种渠道的销售额度和比例。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比例配售”和“敞开发行” 这两种发行方式反映的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行面临的不同市场状况。1998年,封闭式基金发展迅速,投资者认购踊跃,发行量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因此,在这个阶段,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采取了“比例配售”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在制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在申购结束后,按照申购的总数和发行数量对所有的申购进行配号抽签,决定中签的申购号码,只有中签的投资者才能认购到基金。2002年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困难,投资人认购不踊跃,募集资金额往往低于预期规模,因此发行方式也由“比例配售”转变为“敞开发行”。

4)自主发行

自主发行,即基金公司不通过承销商而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采用这种发行方式费用较低。一般,私募基金的发行采用自主发行的方式。

私募基金的承销商,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联系老客户或好友,以互相告知、传递信息为纽带募集,无需登招募章程或公开说明书,也无需进行宣传。在英国,认购者人数在50人以下者,可以以私募的形式发行。否则,必须以公募的形式发行。私募的好处在于受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松得多,因此在西方国家,以监管较严的衍生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往往采取私募形式。我国的私募基金将有可能出现,根据《中国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每个投资人的最低出资额由基金章程或者基金契约规定,但不得低于10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存在许多方便之处,但募集资金很难形成巨大规模。

5)承销发行

承销发行,即通过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基金单位。

随着开放式基金市场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以及行业内部日益深化的专业分工,基金的销售形式也有了新的改进,既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代理来完成。所以,人们常说的承销商或承销公司,便是这种从事销售中介的代理机构。

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承销又分为代销和包销。在代销方式中,承销机构尽其所能销售基金,如果基金单位未能全部发售,承销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将未能发售的基金单位全部返回发行人。而在包销方式下,基金发行人同承销机构签订协议,承销机构按照净资产价值购入全部基金单位,然后承销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如果未能将基金单位全部销售出去,余下的基金单位由承销机构自己持有。无论采取何种承销方式,基金发行人都要向承销机构支付一定的承销费用,费用金额的高低取决于承销的风险。若采取代销的方式,代销机构不承担风险,承销费用较低;如果采取包销的方式,承销机构的风险较大,要求的承销费用也相应较高。一般情况下,选择包销的方式,都是由多个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共同负责基金的销售,以达到分散承销风险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多采用自主发行、承销和代销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