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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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后记(1)

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中国当代历史上的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事件。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人员,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自然引起了我的关注和兴趣。

年1月,也就是中美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达成之前,我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我当时所拟定的研究课题是“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与中美贸易”,其主要目的是一方面研究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研究中美两国在贸易层面上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在这样的思路的指导下,我一方面旁听了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所有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课程,比较深入地学习和了解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则注意搜集了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有关的资料,尤其是跟踪研究了中美两国1995年2月达成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和1996年6月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的过程。

在美国所搜集到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是美国的一些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美国贸易代表提交的文件,包括它们的“特别301条款”建议书、对美国贸易代表就“特别301条款”所作决定的反应等。这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在此之前,我对于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主要是从法律制度和两国政府的层次上来关注的。在粗略阅读了美国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文件后我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感觉,即对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要更多地从两国的产业部门和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贸易代表确实采取了强硬的态度,但推动和支持美国贸易代表采取强硬态度的却是美国的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对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研究,如果不能深入到美国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所发挥的作用,势必会丢失一些重要的内容。因为,不仅是美国的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推动了美国贸易代表与中国的知识产权谈判,即使是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和其他的相关条款,也是在美国的产业协会和企业集团的推动下制定的。

年1月,我结束了在美国的两年的访问学者生活回国。不久,我参与了郑成思先生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的对策”。按照要求,最终的成果是一份对策性研究报告。一开始,我把思路集中在了课题的两个重点,即美国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上。然而,随着资料的搜集和研究的深入,我又产生了两点想法。第一,要想说清楚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就必须说清楚美国贸易法中整个“301条款”的框架及其与“特别301条款”的关系。

第二,发生于20世界90年代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不是中美两国之间的一个孤立事件,而是美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中的一个。因此,除了研究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还有必要研究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中加以考察。在征得了郑成思先生的同意后,我按照上述思路完成了“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的对策”。

早在课题进行之时,郑成思先生就建议我将来在课题的基础上写一部有关美国“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专着。因此,课题完成不久,我就开始了本书的写作,并申报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出版基金。进一步的写作是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写的内容之一是补充了大量的有关“301条款”,包括“特别301条款”的案例。我想这一方面可能会增加本书的可读性,使读者通过具体的案例去了解美国贸易法中的各种“301条款”。另一方面这也符合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即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仅要看条文的规定,更要看与该条文相关的案例和条文在实施过程中的发展。就美国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来说,如果忽视了美国贸易代表在实施该条款过程中的案例,忽视了美国贸易代表在有关的案例和实施的过程中所创设的“重点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其他观察”、“不定期审查”和“306条款监督”等内容,就很难理解“特别301条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所构成的威胁。

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的产生及其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普及,应该说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大事件。目前,我们正经历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冲击,这包括通讯方式和速度的变革、信息传播和获取方式的变革、以及从事商业活动方式的变革等等。根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我国的网络用户在1997年10月只有62万户,到1998年月底达到210万户。而到了1999年6月底,则激增为万户,1999年12月底又达到了890万户的纪录。据估计,在2000年内将增加到2000万户。我国网络用户的急剧增加也表明了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对中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

事实上,本书的产生就与网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年1月我到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后,指导老师郭丹青教授首先要我去做的一件事就是申请一个电子信箱。随后,我与他的许多联系,包括对有些问题的讨论,都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在以后旁听的那些课程中授课教授在第一堂课上要求学生所做的一件事就是留下他们电子信箱的地址。在课程进行的过程中,老师对有关问题的进一步解答、学生与老师对某些问题的讨论,以及与课程有关的其他活动,如课程内容的临时变动、对学生考试复习题的辅导等等,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年12月底,就在我准备回国之时,我收到了郑成思先生的电子邮件,征求我是否愿意参加“美国的‘特别条款’与我国的对策”的课题工作。回国以后能够学有所用,这正是我所希望的。因此,我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向郑先生表达了我的愿望。随后,我在“西方法”数据库中找到了一系列与“特别301条款”有关的文章和报告,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文章和报告的目录发送给郑先生,请他定夺将哪些文章和报告带回国去。很快,郑先生将他选定的文章和报告的目录通知了我。这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早在回国之前我就在郑先生的指导下进入了课题的准备工作。而且,我所带回的绝大多数资料,包括有关“特别301条款”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都是数字化的。

这与早期的访问学者不同,我不需要背回大量的书籍和文章、报告的复印件,而是将大量的资料存入了20多个软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