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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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附录四中美知识产权协议(2)

中国将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在中国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合资企业。允许这些合资企业通过与中国的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在全中国发行、销售、演示和放映。中国即将立即允许在上海、广州及其他主要城市设立这种合资企业,并且以后将这些城市的数量有秩序地扩大。到2000年达到13个城市。美国个人和实体将被允许与中国出版社达成独占许可安排,使用许可人的全部目录,并在该目录中放行选择的项目。中国也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合资企业,允许该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该合资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

中国将继续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与中国实体订立电影产品收入分成的安排。例如可允许的安排,将包括根据许可协议美国实体收取电影产品所带来的收入中商定的比例。

中国将采取或实施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只要这些措施的实行是一贯的并非歧视性的、非武断的,不对贸易的变相限制。1995年10月1日之前,中国将公布任何限制、管理或从事上面所指的所有活动的许可的法律、规则、规定、行政指南或其他官方文件。

中国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将抓紧制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出版或者进口音像制品的具体审查标准和规定。对符合审查标准规定的音像制品,将被批准出版和进口,在数量上不实行任何限制,审查标准将公开透明公布。一般10天,任何情况下不超过60天决定审查结果,自收到提交申请之日计算。

根据中国市场的开放政策,美国企业的代表被邀尽早开始讨论他们在中国成立机构,包括可能的许可安排。

我的理解是美国将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向中国提供援助。

这项工作将主要由美国海关、司法部和专利商标局来实施。

美国海关准备向中国就改善知识产权的实施提供合作性和互惠的援助,该援助和协调的努力可包括:(1)由美国海关职员在中国为中国负责海关执行知识产权的官员提供培训。(2)为协助知识产权的实施,向中国海关提供双方同意的有关技术设备。(3)培训很可能包括如何通过实物检查、文件的认证和实验室检验来辨别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帮助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中央记录体系。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帮助培训中国人员,其中包括为从事驰名商标的认证的人提供培训和文件,介绍成立行政上诉机制。

从1995年6月1日开始中美两国将就其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活动季度交换信息,1996年1月1日起两年内一年两次这种交流之后的日期安排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根据这些交换的信息,中国将提供在全国范围内保护美国国民和与美国国民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执法情况,按知识产权类别被查处的机构、侵权产品、机器、工具的价值和处理情况,起诉、行政和法院裁决信息和统计。

根据这些交换的信息,在相同的时间表内,美国将向中国提供有关按商品分类,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金额、按知识产权类型没收的侵权货物的价值,按商品分类没收的中国侵权货物的价值和数量方面的统计数字。美国还将提供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活动包括起诉版权侵权和商标假冒和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裁决方面的统计。美国将提供中国产品在美国受侵权的信息和统计数字。

中美两国将应请求,就行动计划中规定的许可认证制度和该认证的具体实施问题举行磋商并交换信息。

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同样要求提供足够经费使他们能够获得仅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此外,就有关影响本函包括其附录中条款的操作或实施的任何事项,中美双方将应任何一方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磋商。另外,两国政府同意第一年每季度一次,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半年一次,就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磋商,此后的日期安排将另行约定。

据此,美国将立即取消将中国定为“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并将终止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和向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提供市场准入的调查并撤销美国贸易代表于年2月4日发布的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提高关税的命令。

我荣幸的确认您的信,包括其附件,构成我们两国政府的谅解。

致以崇高的敬意。

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坎特)

1995年3月11日。

附件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

在中国禁止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盗版、专利侵权、假冒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有鉴于此,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以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应通过有效实施本行动计划,参与实质性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本行动计划通过各部门充分行使现有和扩大的职权,建立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近期和长期方案。本行动计划的主要的近期方案包括制定一个特别执行期。在该期间内,应加强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其主要目标应针对有严重侵权的地区,并对侵权产品的制造、复制及发行采取行动。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通过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执法小组及临时小组完成3~5年长期、持续的执法。上述这些组织将相互协调,共同合作,有效执法及处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海关、国务院部委、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部门都将参与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实施。

一、知识产权实施机构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及地方的办公会议

国务院已建立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通过强有力措施,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以确保有效保护和实质性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本计划所称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及与着作权相关权利和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未公开信息和其他的相关主题。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国务院主管科技、外经贸、外交、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司法、公安、专利、着作权、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以及主管有关工业的部门组成。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研究和确定有效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和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城市以及部委下称地方和部门)间的实施活动,以达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有效保护与实施。

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调查及实质性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

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提供教育与宣传,培养全国范围内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能力。

指导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一致、统一地适用于所有从事侵权活动的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所有公共、私人及非营利部门。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指导和协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包括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深圳、江苏、浙江、福建等至少22个主要省、市依照国务院办公会议要求组织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在其辖区内开展活动,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对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发布指示,以制定在其本地区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及教育计划。

每项计划或工作方案应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保证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执行和实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收到这些行动计划及工作方案,并在本行动计划发布后三个月内告知相关的办公会议其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中是否存在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并发出指示解决这些问题。

近期内,工作重心将有选择地放在重点地区和问题上。

这些地区应认真组织力量,调查和处理重大案件,惩处犯罪分子。

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机构的省、地区和城市,应从1995年6月1日起,第一年每季度一次,此后每半年一次发布关于其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的后续报告。这些报告一经提出,即应公布。

在每份报告里,须公布该办公会议中负责协调该办公会议所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联系人的姓名,该联系人即是与权利人联系的纽带。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各项日常事务。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已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应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报告有关该地区、该部门日常有效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行动的情况并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知识产权的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务传达和落实到各个地区和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城市的办公会议应设立地方的办公室以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当地的有关部门执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有效实施这些法律。

(二)执法小组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行政管理和其他部门,包括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专利局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的公安机关(下称下属各级),海关的官员将在办公会议制度下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参加执法小组。参加者均须协助确保有效执法,不得拒绝提供此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人员、工作经费和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利执行本行动计划并确保。

各执法小组拥有必要的法律授权,并使用其资源以着手执行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当涉及两个以上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必要时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各执法小组的权力包括在有理由相信或怀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发生时有权———进入和检查任何场所——审查帐簿和记录以收集侵权和损害的证据——封存涉嫌货物及材料和直接和主要用于作案的工具。

一旦发现侵权,执法小组有权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吊销生产和复制音像制品的执照,同时无任何补偿地没收侵权物品并销毁直接主要用于制造该物品的工具。

执法小组有权在受理侵权案件中责令停止侵权。该请求救济的当事人可能要求提供足够保护受指控的侵权人和有关部门的担保或同等的保证以防滥用权利。这种担保或同等的保证不应妨碍使用这些救济措施。

涉嫌犯罪的侵权案件应受到行政制裁并应移送检察机关。

在每个刑事案件中,有关部门将寻求并实施与侵权程度相适应的严厉惩罚。

所有参与执法小组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机关将依职权采取有力的行动,即不依权利人的要求主动依职权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调查权利人、他们的代表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所有申诉。

每一个执法小组建立以后,应指定联系人,公布电话号码,以便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与之交换信息。每个执法小组应根据请求使权利人能全面了解有关调查的进展情况。权利人如果主动提供帮助,应依靠权利人的信息和专长,辅助执法小组的实施行动。

国内外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执法小组的联系人提出调查和实施行动的申请。申请被收到后,应递交给执法小组内部主管该项知识产权案件的主管机构。申请应依公开统一的标准而被接受,这种标准限于确定申请人是否为权利人以及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其权利已经或可能受到侵犯。在收到该申请的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被告知其申请已被接受。如未被接受,则应被书面告知被拒绝的具体原因。请求行政机关实施行动和接受行政救济将不影响权利人在司法行动中寻求救济的权利。

7.临时小组

在情况特别严重的地区,执法小组应建立专门小组,以便对在音像制品(包括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录像带、录音带,以下统称“音像制品”)、电影、任何格式及版本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游戏卡、软盘、网络、硬盘驱动器、激光只读存储器和其他媒体,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出版物和商标等特殊领域内的侵权行为采取快速行动。每个临时小组应由各自领域内的主管负责机构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协助。临时小组应有与执法小组同样的权力。

(三)特别执法期

办公会议及执法小组应长期工作。此外,自1995年3月日开始,特别执行期应在随后的6个月中得到加强。在特别执行期内应增加调查次数和其他旨在实质性减少盗版、假冒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行行动的次数。

在特别执行期内,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指导和协调在本行动计划下设立的各办公会议和执法小组所要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有关部门一起,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开展一场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教育运动。

工作重心应着眼于在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要地区、城市和单位并做到有效执行,同时重点追查大案要案,以实质性减少盗版、假冒行为,制止以后的侵权,以及要求使用合法产品。

在特别执行期内——查处侵权人的工作应集中于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区和企业集散地和销售点。

——执行行动应主要针对涉及盗版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侵权行为,假冒和侵犯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的每个厂家在特别行动期内都应受到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已经或正在生产未经授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或以激光只读存储器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对受调查的工厂的检查不予事先通知。经检查未发现有生产侵权产品行为的工厂应予重新登记并在其后定期检查。

——在商标侵权方面,应重点查处假冒商标的大案要案,给予严厉处罚并广泛宣传,以显示法制的尊严,并遏制进一步侵在采取特别突击行动的同时,每个执法小组仍应加强并认真执行定期的例行检查,以不懈的努力保证其执行行动的有效性和其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实质性减少,并不再复发。

如果到1995年8月31日时某具体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减少,或在将来某时又有大量增加,则该地区的特别执行期应相应延长或恢复。如果某地区的盗版行为已经实质性减少,该地区的特别执行期可以在1995年8月31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