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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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特别301条款”与其他国家和地区(1)

本章叙述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知识产权争端的概况。

如前所述,美国制定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就是要让其他国家或地区接受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的标准,从而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美国的贸易利益。这样,“特别301条款”所针对的就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地区,而是几乎所有的贸易伙伴。例如,1997年4月30日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一开始就说,美国贸易代表今天宣布了1997年度“特别301条款”审查结果,“本次审查详细检查了70多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其中,置于“306条款监督”的有1个国家即中国,置于“重点观察名单”的有10个贸易伙伴,置于“观察名单”的有36个贸易伙伴,发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有4个贸易伙伴,置于其他观察的有11个贸易伙伴。

1998年度和1999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在其一开头也有同样的说法,即详细审查了70多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同时,简略了解美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争端,了解美国如何运用“特别301条款”及其程序与其他贸易伙伴进行谈判,也有利于我们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放在一个更广阔的国际贸易背景中予以理解。认真总结其他国家或地区与美国知识产权争端中的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们从其他的视角看待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今后处理类似的贸易争端提供必要的指导。

由于美国与大多数贸易伙伴都有过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的市场准入上的争端,因而不可能在此一一历数。本章仅打算挑选几组典型的案例予以说明。挑选的标准大体是,这些国家或地区曾经被美国贸易代表列入过“重点外国”的名单,或者美国贸易代表对其发起过“特别301条款”的调查或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其中,第一组是东亚的泰国和中国的台湾地区。第二组是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和西亚的土耳其。第三组是属于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洪都拉斯和巴拉圭。第四组是欧盟及葡萄牙、希腊、丹麦、瑞典和爱尔兰。

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和泰国

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东亚地区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与此相应,美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美国政府对东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也最为关注。他们认为,东亚地区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中国、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严重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阻碍了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准入,损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因此,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就成了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所针对的重点。

在东亚国家和地区中,韩国的经济起飞较早,美国对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也相应较早。早在1985年11月4日,美国贸易代表就以缺乏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为由,发起了对韩国的“301条款”的调查。当时,美国还没有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的“特别301条款”。调查发起后,从1985年11月到1986年7月,美国与韩国举行了数次磋商。1986年7月21日,美国与韩国就全面改善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了协议。1986年8月14日,美国总统批准协议,终止了有关的调查。随后,美国又继续监督韩国实施协议,并与韩国举行了数次交换意见的磋商。

自《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特别301条款”后,中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成为美国关注的重点。这里仅叙述中国的台湾地区和泰国。

一、中国台湾地区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盗版和假冒的广泛存在,台湾一直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美国贸易代表关注的地方。1992年,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曾经称台湾是“盗版和仿冒的天堂”。

据估计,仅仅由于侵犯版权,美国版权所有人在1991年就在台湾损失了3亿7千万美元。

1989年5月25日,当美国贸易代表第一次发布“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时,台湾就被列入了“重点观察名单”中。

当年,美国贸易代表没有确定任何国家为“重点外国”。仅仅一个月以后,台湾就与美国达成了一个双边的版权保护协议,承诺对美国版权所有人提供更多的保护。协议还规定,台湾将建立检查制度,在计算机软件出口之前对之进行检查,以达到消除仿冒软件的目的。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制度。到当时为止,世界上只有台湾采取了这样的做法,而且是在美国的压力之下。同时,依据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将把台湾从“重点观察名单”中除去。

在1990年度和1991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台湾都被列在“观察名单”中。

然而,到了1992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美国贸易代表却一下子将台湾提升到了“重点外国”的名单中。当年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的还有印度和泰国。美国贸易代表将台湾确定为“重点外国”的理由是,台湾的有线电视台和录像带侵权盛行,出口盗版的计算机软件和CD,以及没有认真执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美国贸易代表是在1992年4月29日发布的审查报告中将台湾确定为“重点外国”。当年5月29日,就台湾当局的某些法律、政策和做法否定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当天,美国贸易代表就所调查的问题向公众征求意见,并要求与台湾当局磋商。1992年6月5日,仅仅是在调查发起后的第七天,台湾就与美国达成了一个“谅解备忘录”,承诺提高关于专利、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水平,并承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显然,这是一个几乎涉及了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包括知识产权执法的协议。

同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终止对台湾的调查,取消对台湾的“重点外国”的确定,并宣布将依据贸易法“306条款”监督台湾执行所达成的协议。

1993年,台湾面临着再次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的压力。

自1992年6月的协议签订以来,美国对台湾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尤其是对台湾“国会”尚未完全批准1989年的双边版权协议感到不满。为了避免在4月30日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被确定为“重点外国”,台湾在4月23日匆忙通过了1989年缔结的双边版权保护协议。然而,在1993年4月30日发布的审查报告中,台湾还是被美国贸易代表列入了“重点观察名单”。一时之间,台湾岛内充满了对美国的愤恨,因为美国对台湾的低头让步并没有完全买账。从政界要人到民众团体,纷纷发表言论谴责美国。台湾“立法院”公开表示,美国的做法是“不负责任地对贸易伙伴施加贸易威胁”。

1993年至1994年初,为了避免被美国贸易代表升级为“重点外国”,台湾当局颁布了一系列立法,依据1992年6月的“谅解备忘录”修订了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同时,台湾还公布了一个保护外国版权和消除盗版物品的长期行动计划。此外,台湾又在其“经济部”之下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以实施版权法并协助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台湾当局的种种努力,在1994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将台湾列在了“观察名单”中。

受到上述结果的鼓舞,台湾的有关部门提出,争取在1995年不让美国将其列入“观察名单”中。一方面,任天堂美国公司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向美国贸易代表施加压力,要求将台湾保留在“观察名单”中,以促进其继续努力保护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台湾的官员则反复强调,台湾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经进行了快速的变革,也花费了大量的资源以实施有关的法律,因此有理由把台湾排除于所有的“特别301”名单之外。

但在1995年4月29日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台湾还是被列进了“观察名单”中。报告说:“1994年度特别301审查报告承认台湾的进步,将台湾从重点观察名单降到了观察名单中。美国突出关注的问题包括:版权追溯保护的不足。缺乏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缺乏对商业秘密的足够保护。台湾还需要满足与美国达成的谅解,即建立互惠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在1995年,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台湾的“立法院”通过了“商业秘密法”和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台湾还表示,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提供50年的版权追溯保护。1996年4月,就在当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发布之前,台湾又公布了一个“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涉及了美国关注的所有其他问题。基于上述的一系列努力,美国决定将台湾排除于“观察名单”之外。

在1996年4月30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台湾终于达到了不被列入“观察名单”的目的。但在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又将台湾列入了“其他观察”,并计划在当年10月份对台湾进行“不定期审查”,监督台湾执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报告说:“台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继续取得了重大进展,因而不再被列入观察名单。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某些方面,台湾还有问题存在,所以在4月的后期制定了一个有18点的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概述了海峡两岸在侵权、执法、教育和出口监督等方面应当改进的内容。为了监督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在10月份进行不定期审查。”

在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台湾既不见于“观察名单”也不见于“其他观察名单”,真正实现了不被列入所有“特别301”名单的目的。

概括起来,台湾在与美国的知识产权争端中,放弃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的机会,似不可取。尤其是为了不让美国将其列入“观察名单”和一切“特别301”名单,自己主动做出种种举措,更有不惜牺牲自己利益以取悦美国人之嫌。事实上,美国人的要求是没有止境的。上面所引美国贸易代表在1995年和1996年度“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所说的话即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台湾地区这样做还隐含着另一个目的,即换取美国在其他方面对自己的支持。

二、泰国

由于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施机制,侵犯知识产权在泰国一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美国的产业界对此十分恼火。据估计,从1984年到1992年,由于泰国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美国产业界的损失累计达5亿美元。仅1992年一年,美国产业界在泰国的损失就达1亿2千多万美元。所以,早在《1988年综合贸易法》制定“特别301条款”之前,美国就动用了“一般301条款”及其贸易制裁的威胁,并在1989年初取消了泰国的“普惠制”待遇。

结果,泰国的许多产品丧失了依据“普惠制”的免税待遇。美国取消泰国的“普惠制”待遇,就是因为泰国未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特别301条款”生效后的1989年和1990年,美国贸易代表在其年度审查报告中连续两次将泰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这两年,美国贸易代表没有将任何国家确定为“重点外国”。这表明了美国对泰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关注。在1991年和1992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泰国又连续两次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美国贸易代表认为,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版权保护制度一直非常薄弱。而且,即使是对于有数的几项权利,泰国政府也没有认真予以实施。

在此期间,美国贸易代表还对泰国发起了两次“特别301条款”的调查。一是“泰国版权实施案”,一是“泰国药品实施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时“特别301条款”已经生效,按照规定应当由贸易代表自动发起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案,但这两起调查案都是由产业协会提出申请,然后由贸易代表发起的。这是产业界向贸易代表施加压力的结果。

先说“泰国版权实施案”。1990年11月15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美国电影出口协会”和“美国录制业协会”向美国贸易代表提起申请,诉称泰国没有充分实施其版权法,从而拒绝了美国版权人进入其市场。申请者诉称,泰国政府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否定了或限制了他们在泰国公平和公正地销售其产品的机会,否定了他们在泰国设立企业以发行其产品的机会,以及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足够而有效的保护。具体来说,泰国没有充分地实施其法律,以制止侵犯版权。1990年12月21日,针对泰国政府与版权实施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并要求与泰国政府磋商。

在磋商和谈判过程中,泰国政府在版权实施方面进行了努力,如设立专门的警察和检察机构以处理版权案件,以及简化某些证据要求。尽管如此,泰国的司法机关仍然很难实施版权。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等申请者提出:很难获得警察机关对侵权产品的搜查。就确立版权和提起诉讼来说,所要求的文件过于繁杂而不合理。让版权所有者公司的职员亲自呈递证据的复印件,这属于繁琐的要求。起诉有关的案件缺乏一致性。对盗版的刑事处罚不足以威慑其他侵权者。

1991年12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确定,泰国政府有关版权实施的法律是不合理的,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但是,泰国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改进实施程序,并通过突击检查、没收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起诉侵权者的方式,打击版权侵权。此外,泰国政府还开始了修订其版权法的程序。所有的这些努力的结果尚难以预料。因而,依据贸易法第304条的有关规定,贸易代表确定该案的适当处理措施是终止调查,监督泰国政府消除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1992年4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在当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宣布,继续将泰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泰国没有对版权提供足够的保护,也没有对药品提供足够的专利保护。但由于美国已经对泰国采取了“301条款”的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继续寻求有关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发起新的调查。1992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与泰国政府举行磋商,并确立了继续磋商和通过美国驻曼谷的使馆报告有关进展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