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纲常”教育思想与《春秋繁露》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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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关于道德教育思想(1)

道德教育在董仲舒的整个教育思想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他为汉朝推行教育的主要内容,特别体现了其德治与德教的意义。

他发挥儒家传统的伦理礼教思想,明白地讲述三纲、五常之道,用来教化人们的思想行为,以实现其教育目的任务,即为汉王朝推行养《探察名号》。

士、化民的教育政策,力求培育出具有维护封建制度的“善性”的‘贤臣”与“良民”。

(一)三纲、五常的道德教育

三纲、五常是董仲舒道德教育的根本内容。

所谓三纲,即是传统儒家思想所主张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主从关系,迄于汉代概称之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汉代封建等级制与宗法制在伦理关系上的反映,同时又作为维护君权、父权(或族权)与夫权(或男子权)的精神支柱。董仲舒以三纲为封建伦理的基本准则,教导人们严行三纲之道,特别是他把三纲之道绝对化、神圣化,以天意和阴阳虚妄之说作为理论根据,阐述天有阴阳而阳尊阴卑,遂而宣称君、父、夫为阳,居于尊位,臣、子、妻为阴,居于卑位,并且申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由此以天神命令迫使人们绝对服从这种三纲之道而各安其分。他以“君为臣纲”做主导,阐说“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号为诸侯者宜谨视所俟奉之天子也;号为大夫者宜厚其忠信,教其礼义,使善大于匹夫之义足以化也;土者事也;民者瞑也。”又说“君者权也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他还申述道;“人臣之行,贬主之位,乱国之臣虽不篡杀,其罪皆宜死。”说明百官庶民都要尊君,而百官庶民则上下有等,尊卑有序,各有职分,庶民处于最底层,要勤劳奉上。如有违反三纲之道、叛君乱国,或有以阴灭阳、以卑胜尊的逆礼之行,概予诛讨。这在董仲舒说来是天经地义的“《春秋》之法”。在三纲伦理上,他要求“小大不逾等,贵贱如其伦”。“君为臣纲”是核心,而“父为子纲”与“夫为妻纲”都要从属于这一个核心,也就是以封建的父子、夫妇之道,修行事父、事夫之礼从而进至事君之道。

董仲舒为使人们力行三纲之道,还讲述与之相应的忠、孝、顺三种道德规范,即臣民事君以忠,于事父以孝,妇事大以顺。他推演《春秋》大义以伸张君权而讲述忠德说,“《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曰,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故屈民而伸君”。他还用人身的器官结构进行比附说:“一国之君,其犹一体之心也,臣不忠而君亡,若形体妄动而心(为)之丧。体不可以不顺,臣不可以不忠。”又说:“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由此教告人们尊君尽忠,更主要的是在‘屈民而伸君”。显然,董仲舒关于忠德的说教,是为汉天子提供了“御臣治民”和“养士”、“化民”的思想武器,适应了加强封建专制统一的中央集权,提高君权的要求,发展了君主独裁的权威。但是他还没有把君主提高到至尊无上和唯我独断的地步。他曾提出“屈君而伸天”,和要求“君民者好礼义,重仁廉”等,用天意和道德规范对君主的权威加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董仲舒适应汉王朝“以孝治天下”的治术,遂与忠德密切相联系而大讲“父为子纲”的孝德。汉王朝建国以来即大倡孝道。最明显的是自汉惠帝以后,对皇帝的溢号都加“孝”字,在民间奖励孝悌,并以孝悌为选官科目。汉文帝时设立了《孝经》博士,同时宣告孝悌为“天下大顺”,奖励吏民的孝悌之行以及皇胄贵族都学《孝经》,如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就师受《孝经》等。这一切乃是西汉统治者为其子弟能够敬从父业,得以历代递传他们的统治地位。“孝”从属于“忠”。董仲舒曾用五行相生的理论,向河间献王讲解《孝经》所谓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的不易之理,而阐述“忠臣之义,孝子之行”。董仲舒讲孝道,求孝德,宣称“君者将使民以孝于父母,顺于长老”,其实质乃是使“民如子弟,不敢自专,邦如父母”。这也就是说,要求民之事君,同于并且高于子之事父。他提出“明主贤君”,要在政治思想和教育上“恭事祖祢,举显孝悌,表异孝行立辟雍庠序,修孝悌敬让”,由此以取得“其君安枕而卧”。

他说:“孝悌者,所以安百姓也”。这就是董仲舒讲孝德的最根本的政教目的及其阶级实质,他教民以孝,是把这种君民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对立关系,用封建伦理孝道调和而予以掩蔽起来。

董仲舒所提倡的维护封建秩序的孝德,完全适合汉王朝统治的需要,因而得到汉武帝的赞同而大倡孝悌之道,并以“孝廉”的名称选拔人才,推行孝悌的教化。如在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元朔元年下诏“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下诏宣告“朕嘉孝弟力田”,即在县、乡中对于孝悌者予以奖赐等。这都是汉王朝在董仲舒任官期间所实行的,说明了董仲舒倡行孝道在当时选取人材和教育措施上所起的作用。从思想意识上看,封建主义的孝德是统治者所要求的绝对服从的“愚孝”,是与维护其宗法制的“愚忠”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其中也体现了子女对于父母的某些应有的感情和义务。从这一方面的意义来讲,古代剥削阶级教育家所提倡的道德教育内容具有二重性,通过具体分析,亦可使其中的某些成分丰富现代道德教育的内容,这是道德继承性的一个方面。

董仲舒关于妻以夫为纲,提出了妇顺之德。他同样用天命阴阳之说,讲男尊女卑,特别阐述了“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其尊皆天也”以及“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如此规定了妇女不能有独立人格,只能尊奉男子的意志行事。这反映了封建男子家长制社会的重男轻女的偏见。董仲舒倡行妇顺、妇助之德,就是迫使妇女“奉夫之命”,使女子受压在男子之下尽忠行孝。在这里可以看出董仲舒比孔子更轻视妇女。孔子只是以为女子“难养”和“不才”,董仲舒公然讲女为阴、为卑、为贱。甚至胡诌在祈天止雨之时,要禁止妇女外出,因为女子属阴是不祥的,表现其神学迷信观念之荒唐。

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对于女子是要教以妇顺之德的,就这一点说,他是注重教育女子的。但是这不能说是女子有了受教育的权利,更不能说是女子享受到与男子同等的教育。因为夫为妻纲的妇顺之教是压制妇女的,在董仲舒的养士、选士和太学、庠、序等设置规划中,都是绝无女子地位的。

董仲舒以天命宣讲三纲之教,完全表现了封建统治制度的神权、君权、族权与男子权四种势力“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董仲舒在阐述“三纲”的道德基本准则时,还详细地表述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为传统儒家所称颂的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观念,他称之为“五常”,作为补足与配合“三纲”的道德教条。由此,封建主义的道德教育,经过董仲舒的加工,遂构成为一个纲举目张的严密的纲常道德教育体系。

董仲舒宣称五常之道是维护汉王朝统一天下和取得太平的一项重要精神治具,必须贯彻实行于封建社会各级人等之中,以规范其思想行为,陶冶其品格,特别是训练人民大众的习性。他向汉武帝上泰说“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道者,所由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由此,“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等,使“民晓于礼义而耻犯其上”,从而劝谏汉天子如此“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而亡有邪气奸(gan,音甘,犯的意思)其间者”,就能使得汉朝“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以永享太平。在这里可以看到五常之道是与三纲的忠孝、顺德行相辅相成的。

董仲舒在讲正常之道中,称述“夫尧舜三王之业皆由仁义为本。

仁者所以理人伦也”这就鲜明地表达了“仁”的纲常道德意义是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同时他发挥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宣称“圣人法天而立道,亦溥爱而亡私,布德施仁以厚之”。十分清楚,这给仁赋予了天意并美化了封建主。然而他提出了“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以及“仁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等,这在道德修养上反对“以仁自裕”,要求克制爱己与自利,同时主张治身对事要“平易和理”,应该说这是有见解,也有积极意义的。作为有远见的思想家、教育家来讲,董仲舒有反对残暴不仁、同情人民的思想,他讲的“仁”,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其中也有虚假的成分,在客观上起着蒙蔽人民的作用。

董仲舒在讲“仁者爱人”中,用《春秋》大义说明“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同时与此相对应地提出了“义”的道德修养意义。他解释“义”的意义说,“义者,谓宜在我者”,从而主张“以义正我”或“以义治我”。这也就是要求道德修养的“自治”、“正己”,由此他特别提出了要“自攻其恶”。如果只就道德教育的方法原则来讲,严格要求自己,这是正确的。当然必须知道,董仲舒讲义德的实质性涵义是在于“立义以明尊卑之序”,使“小大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特别标明“尊压卑也,固其义也”。显然这是加固三纲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