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甘南宗教演变与社会变迁
3558900000038

第38章 甘南的宗教与社会生活(2)

1862年爆发了遍及整个西北地区的回民起义,甘南临潭回民受到起义的声势影响。也在1863年发动了两次起义,杀死清朝官吏,占据县城。直到清朝同治六年(1867年),临潭回族起义首领丁永安才率众1万余人投降。清朝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在青海循化爆发了“先教争,后反清”的河湟起义,后来波及临潭,临潭也爆发了以敏四个为首的反清起义,起义军截击了当时河州总兵汤尔和。“河湟起义”后来被清朝喀什噶尔提督董福祥率领重兵镇压.许多起义的首领和群众.其中包括临潭的敏四个也被杀害于河州。由于清朝中期开始发生的穆斯林屡次起义.使得伊斯兰教和包括甘南穆斯林在内的所有穆斯林都遭到了清朝政府政治上压制政策的打击。

同治年间西北回民起义失败后,以马占鳌为代表的河州回民起义集团投降清朝。随后在清朝镇压西北回民起义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清朝政府就利用他们作为在西北统治穆斯林的工具,从此河州回族军事集团逐渐形成。民国年间,河州以马氏几大家族为主的地方势力已经扩展到甘宁青三省.成为西北地区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据粗略统计,诸马军事集团的家族及其亲朋故旧中担任过西北行政长官的3人(1正2副)、省主席7人,军长9人,师旅长30多人,其他的厅长、县长更是数以百计。这些人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政治、经济和军事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动了西北伊斯兰教的快速发展。其中伊赫瓦尼教派在民国期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就是得益于青海马麒、马步芳家族的扶持。其他许多教派和门宦均得到了他们各自在军界、政界代表人物的大力支持。

由于西北诸马军事集团在民国时期的崛起,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在西北地区的政治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宁夏和青海以及甘肃穆斯林的主要聚居区临夏都处于信仰伊斯兰教的诸马军事集团首领的直接控制之下,甘南的穆斯林因为和临夏的穆斯林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甘南的伊斯兰教也分享到了政治地位提高所得到的实惠。同时甘南伊斯兰教各个教派和门宦也鉴于以前由于与国家政治统治体制冲突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开始积极协调与国家政治体系和地方政治势力的关系。

甘南的伊斯兰教教派西道堂这一时期就稳妥地处理了与国家和地方政治体系的关系。西道堂创立早期由于不被外部社会环境认可而引起的冲突导致了前两任教长先后遇难。马明仁继承第三任教长后,总结经验,充分认识到和外界交往的重要性,因而注重开展外交,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他委任毕业于北京大学的丁正熙担任西道堂外交全权代表,专门负责协调西道堂与外界的关系。1941年西道堂上层人物利用与白崇禧同教的关系被其引荐后受到蒋介石等国民政府首脑的接见,教长马明仁被委任为参议院参议,丁正熙后来当选为国民政府国大代表并担任甘肃省和政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这样西道堂就获得了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可并通过政治参与而得到了政治资本。同时西道堂还成功地协调了与西北诸马军事集团、甘南藏族土司和藏传佛教界等地方势力的政治关系,获取了他们的承认和支持。当然因发展商业的成功而日益壮大的经济实力,使西堂道在政治上也成为地方官吏争取合作的对象,成为甘南地区一股举足轻重的社会政治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等级制度,使得伊斯兰教的宗教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一样达到了平等、民主的目的,实现了和谐运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而《古兰经》中规定:“宗教信仰没有强逼,正确邪恶确已明晰。”又说:“真理来自你们的养主,愿信者就信;不愿信者就不信。”社会主义宗教政策和伊斯兰教都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的,反对任何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我国政府一贯主张“爱国爱教”。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也要求说:“你们当顺从真主、顺从圣人、顺从你们之中的执政者。”正如俗语所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一个政治安定的国家,宗教的发展也无从谈起。

甘南的伊斯兰教界也大力发扬爱教必爱国的思想,在历史上,这种思想曾经鼓舞着西北各族穆斯林在开发边疆、保家卫国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近年来,甘南各地穆斯林中有思想、文化水平高的阿訇们,在清真寺进行星期五(主麻日)的聚礼时,宣讲“卧尔兹”(讲解教义)时一定宣扬“爱教必爱国”的思想,许多清真寺在墙上贴出了“爱祖国是信仰的一部分”的汉阿对照标语。这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期反映出的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一个层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甘南西道堂在改革开放后就开始探索把西道堂政治理想与发展模式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相协调的道路,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西道堂的发展再度呈现活力,又一次为宗教界和世人所瞩目。西道堂的敏生光教长认为,“宗教既然能够通过自身变革来适应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国度,也就能够同样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经济建设上的需要”。他还多次宣讲“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的思想,促进了宗教的和谐发展和各民族的团结。敏生光积极参政议政,在省、州、县政协和人大担任职务。在实践中积极参与爱国主义的政治活动,并于1994年荣获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在敏教长带领下,西道堂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事业的建设之中。

三、基督教与甘南的政治

基督教在近代凭借不平等条约传人中国各地后,挟政治上的特权不择手段地传播教义,扩大教徒数量,践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

(一)基督教与中国政治

在欧洲,中世纪设立的宗教法庭是拥有司法权力的职能机构,对世俗的封建王权有很大的影响力。中国社会的政治伦理观念却是以王权为核心,以具有严格规范的封建等级制和以家族为特征的一整套意识形态观念的集合体。王权、族权始终支配着神权,从来不受宗教势力控制。在中国影响最大的佛教和道教一直打着“有助王化”的招牌.表示愿意接受政府的管理,之后才能在中国立足并发展。然而,西方各国基督教传教组织和差会凭借不平等条约的保护进入中国以后.凌驾于地方行政机构之上,与清朝政府各级地方官员分庭抗礼,甚至擅自以“巡抚”、“知府”自称。在法律上,传教士包揽诉讼,干涉司法审判,在民教冲突中偏袒教民,地方官也“畏之如虎,明知教民不是,反责押平民”。犯法的教徒竟能享受治外法权,郭蒿焘曾经在光绪三年上奏说:“至有身犯重罪,入教以求庇者;有与人为仇,依附教士以逞其毒者,府县厅镇,凡有建天主教堂者,地方辄不能安其生,而教士之势乃张,其为祸乃至无穷。”外国教会肆意干涉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和司法权,必然遭到各级官绅的普遍抵制,并激起群众对传教士的愤恨,从而抵消了基督教在各地的传教效果。

部分不肖之徒则以人教作为护身符。常常凭借教会的势力作奸犯科、敲诈小民百姓、欺凌孤弱,甚至霸占他人妻女和财产。一旦教民犯法,传教士一般不问是非曲直,恣意百般袒护教民,干涉诉讼。甚至与地方官员并坐审案,直接干预地方政务.插手中国内政。当时的民间有俗语:“未人教,尚如鼠。既入教,便如虎。”这个俗语逼真地描绘出中国不法教民加入教会后为虎作伥、欺压良善、横行乡里的不良形象。光绪末年,甘肃天水的文人学士张思忠、白正玉、杨虎臣等检举州署中任意浮收粮款的一批入教贪污胥吏,当地天主教堂竟然公开包庇袒护,说是“天主教徒,不应问罪”。张思忠等再三向州、道、省等衙门呈文告发,各级官府屈膝忍辱,不仅不敢查处,还将张、白二人革去秀才功名。

此外,部分百姓加入教会,使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成员形成了教徒和非教徒两大类.教徒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特权。教徒与非教徒发生纠纷或者争斗,无论是非曲直.各级地方官员迫于教会享有的政治特权。曲意逢迎教会.最后受罚的往往是非教徒。传教士和教徒的上述行为。激起中国百姓的普遍不满,导致了各类教案的频频发生。

基督教传人中国的这种强权背景和拥有的政治特权.加深了中国民众的对立情绪。在多民族地区,由于各种宗教文化根基深厚,因此对基督教的排斥力更加强烈。

(二)甘南基督教与政治

基督教传教士敢于深入民族地区传教,除了教会提倡的冒险精神之外,更重要的是以拥有的不平等条约规定传教特权作为后盾,逼迫当地地方官员保护传教活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农历正月初八日,英国传教士索得生等人从青海同仁的保安堡经甘南拉卜楞去洮、岷一带进行传教考察。循化厅候补知府最初劝诫他不要去藏区,但是他不听劝诫,要求循化厅候补知府派士兵沿途随行保护。1899年正月二十二日,传教士克省悟等人由青海保安经拉卜楞前往临潭,同时兼贩大批“洋布”.要求当地官府给予保护。循化厅只得派兵丁沿途护送,“行抵拉卜楞地方,住歇家稞,突有该寺僧人数十,乱石飞打,不容住居,立刻逐赶……有一人身受石伤沉重(《钦差副都统衔西宁办事大臣告示》)”。因为传教士和教会享有各种政治特权,连地方官员也退让三分,所以一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怀着改变社会地位的投机心理加入教会,其中品行不端正的免不了乘机为非作歹.因此也种下了基督教徒与非基督教徒的矛盾。

1915年9月,迭部藏族牧民抢劫了录巴寺(今卓尼县卡车乡)基督教福音堂传教士,西方国家驻华使馆出面干涉,从而酿成了外交纠纷。甘肃督军奉命派遣振武军统领姚秉义查处,姚秉义会同卓尼土司杨积庆、临潭土司昝天锡共同查办。在武力逼迫下,当地藏民支付了巨额的赔偿金。传教士利用他们拥有的在政治上受保护的特权,有时也插手干预甘南各派政治、军事势力的冲突。1928年马仲英反抗冯玉祥国民军攻打临夏城失利后率军暂驻临潭,向卓尼土司杨积庆索要粮草和军饷供给。这时临潭县的基督教传教士艾名士就充当马仲英和杨积庆之间的居间调解人,多次往返传递信息和调和两派势力的关系。

在民国时期,甘南地区的基督教会和传教士凭借政治上受保护的特权,深入藏区各地,在甘南的玛曲、碌曲、卓尼、迭部等县牧区都留下了他们传教的足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三自”爱国运动的号召下,甘南的基督教徒也开始了“自治、自传、自养”活动。临潭、卓尼一带的基督教活动在英、美等国传教士回国后由信徒李攀云、夏世彬、王茂德、侯克卿等人负责管理,1950年12月30日,卓尼基督教宣道会发表声明,表示坚决拥护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的方针。按照“三自”原则,拒绝接受外国差会的津贴,采取各种方式,兴办各种自养手工业和小商业。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甘南的基督教徒在恢复宗教信仰活动的同时.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建设工作。在宣教过程中大力宣传“爱国爱教”的思想,要求信徒必须把信仰活动纳入国家正常管理的轨道之中。同时基督教“两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的会长也担任了甘南州和临潭县政协的领导职务,通过这种参政议政的方式,满足了基督教徒参与政治的需要。

)第二节甘南的宗教与经济

世界上的大多数宗教轻视现世的物质利益和世俗生活.宗教信徒把追求幸福放在了遥远的天堂。这是它们与各种各样世俗生活的明显区别。但是,这只是宗教与经济的外在表现形式。实际上.宗教的生存、传播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力量的支持,寺院、教堂的修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宗教活动必须消耗相当数量的钱财,宗教教职人员还要在经济上保证衣食住行之需。因此,经济是宗教的重要物质保障,它保证了宗教制度的实施和宗教实践的运行,最大限度地帮助信徒实现了自身精神情感的最大满足。

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原始宗教的产生就是为了克服获得食物过程中的自然障碍,祈求各种神灵保佑,从而可以得到更多的生活资料。原始人之所以产生宗教崇拜,直接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只不过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宗教崇拜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演变。进入阶级社会,多神教发展为一神教,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教义。在经济生活日益重要的新形势下,宗教教义不可能不反映经济生活的内容。因而,从总体上看,阶级社会的宗教在履行经济功能方面要远远超出原始宗教。但是由于各种宗教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信教主体不同,人们对经济生活中的认识和看法也不尽相同,宗教履行经济功能的状况也不尽相同。一种宗教在某一经济领域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功能,而另一种宗教则可能对某一类经济行为起着阻碍作用。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表现为无形和有形两种形式,前者表现为它的教义所具有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后者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众多的信徒,构成宗教重要的社会基础:二是宗教团体拥有大小不同的经济实力,从而构成宗教重要的经济基础。宗教与经济的关系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宗教组织直接进行经济活动,以维持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宗教还通过宗教经典中包含着经济生活的内容,形成一定的经济思想,用以指导一定社会的现实经济活动。同时宗教信仰、神学观念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调节人们的经济生活,在客观上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