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求职不如谋职
3366400000007

第7章 就业有风险,谋职需谨慎(3)

2. 延长试用期

李明到一家建材公司应聘,担任质量检验员。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用工时,每月少1000元。期间,李明的工作相当出色,公司也很满意。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意与李明续签合同。商谈中,公司得知李明也非常喜欢该工作,迫切要求公司将其留下。公司遂想到以延长试用期少发点工资:先假装已经另行物色了其他人,李明的来去与否,对公司并无影响,倒是让李明留下,公司倒会因为此前的决定左右为难。后又提出,看在老员工的面子上,可以照顾李明,但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再次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以作进一步考查,期间工资同样比正式用工时,每月少1000元。不明就里的李明,虽心里不满,但还是答应了。

其实,此公司之举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求职者续订一个试用期。这都是侵害求职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3.无条件开除员工

小丽等6人到一家私营饭店应聘服务员,虽然饭店与她们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却把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试用期内管吃管住,每月工资500元。当试用期临近结束时,饭店老板便以种种理由,解除小丽等人的劳动合同,让小丽等人无条件地离开单位。

试用期内,求职者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该条第一款做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谋职攻略】

对于那些恶意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陷阱的企业,求职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擦亮眼睛,谨慎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是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招聘方与应聘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武器。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写进合同的内容应是相互协商的结果,应体现出双方的权利。合同,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约束的是双方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一方的行为。当一方的行为违背了合同规定,另一方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力。但是,如果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

留美回国的吴欣,希望在国内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因此,她参加了许多大型招聘会,由于她个人条件存在相当大的优势,许多用人单位都通知她前往面试。吴欣参加了几家公司的面试,结果无一适合自己。一天,她接到一家外资企业打来的电话,对方一口流利的英语以及开出的条件,让吴欣动心了。于是,决定到该家公司与老总面谈。

面试当天,接待她的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对方是一位50多岁的老先生,以流利的英语告诉她,他们公司要在深圳成立一家分公司,准备聘请一位销售经理,开发深圳市场,他们刚刚接到一大笔业务,但是人员不够,急需有才能的人。总经理还承诺,可以给吴欣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薪金待遇都不是问题,可达到吴欣的满意。吴欣被总经理的话打动了,决定来该公司上班。

上班第一天,吴欣感觉非常奇怪,公司规模并不向总经理介绍的那样,加上总经理和她才4个人,吴欣有些上当的感觉,但她并没有确定这就是一场骗局。

几天后,吴欣逐渐喜欢上了这个公司的工作方式,总经理兑现了他的承诺——给她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更重要的是,老板开出的薪金令她非常满意。吴欣与总经理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中,注明吴欣的月薪是3万元人民币;另外一份合同中,注明吴欣的月薪是2000美元加14400人民币,合计3万元人民币。虽然两份合同的支付方式不同,但是其大体内容是相同的。吴欣拿到总经理的签名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少了公司的公章,吴欣心想,既然老板已经签名了,不盖公司公章也不会有大碍,反正公司也跑不了。

没过多久,吴欣便投入到工作当中了,且获得了几个大客户,公司在她的管理下,日渐壮大,一种成就感悄悄地爬上了吴欣的心头。

令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总经理渐渐地缩小了她的权力范围,而且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这使吴欣感到非常不满意,她向总经理讨要说法,不料,总经理却冷漠地对她说:“如果你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不满意,完全可以提出辞职请求。”吴欣听后,顿感失望,这时她打开劳动合同一看,合同中对于她的权限范围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形式上她的权益无法体现,而在实际工作中,老板无故限权,对她工作的过多干涉,使她有苦难言。因此,她想到了辞职,可是,距离合同期满还有一个月,如果现在离开,年底分红、奖金等各种福利就没有了,她只好委屈地忍耐了。半个月后,老板让吴欣想办法获取竞争公司的商业秘密,吴欣对这种过分的要求忍无可忍,不得已辞掉了工作。于是,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吴欣不但拿不到各项奖金,还必须缴纳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签约意味着双方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约。因此,求职者要认真对待。在签约前,求职者要全面考察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不要贸然接受对方的面试、签约要求。一定要在知彼知己的情况下,再考虑签约事宜。否则的话,就会像上例中的吴欣一样,让居心不良的老板钻了空子。

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签订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能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利用求职者就业急切的心理,设置一些陷阱,使得求职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我们提醒求职者要警惕以下六类合同陷阱:

1.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也可称之为口头承诺,是指并不将双方应该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写入合同内,形成书面正式文本。而且,口头合同一般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俗话说得好:“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也应遵循这句俗语,要及时地把双方应该履行的职责与义务详细地列入合同中,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要知道,白纸黑字是任何人都无法抵赖的事实,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劳动者才不会吃“哑巴亏”。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

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虽然当前的就业竞争比较激烈,但求职者也不能一味地迁就用人单位,签订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两张皮合同

许多不正规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准备两份合同。一份是中规中矩的合同,无论从责任上讲,还从义务上而言,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主要作用是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而与劳动者正式签订的那份合同,才是在公司内部生效的合同,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权利而言,却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而且“隐藏”着许多见不得人的解释。这种合同对劳动者没有任何保护可言,所以,签订合同时应当小心谨慎。

6.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

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后面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以上就是合同中常见的6种陷阱,求职者在了解后要加以警惕,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2.确定合同的合法性

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3.仔细审查合同细节

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4.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要强调的是,应聘人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求职者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应聘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其他细节问题

最后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谋职攻略】

合同是我们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我们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