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班主任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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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政策与法规、班主任工作规范(2)

§§§第三节 班主任的法律地位

一、班主任的地位与作用

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和《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的第一章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育中及其重要的育人工作。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对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在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班主任在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中的主要作用有:

1.引导班级全体同学的全面健康发展

新课程提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班主任的一切工作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班主任要根据全班每一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促进全班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均衡发展,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指导、组织班集体建设

一个班级往往由几十个学生组成,他们的思想、品德、智力、兴趣爱好和性格不尽相同,班主任不是把这些学生个体简单相加,而是要让他们有其共同的目标,对班级有归属感。班主任在班组织建设中的主要作用是:(1)引导学生遴选班干部,构建班级组织;(2)引导学生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班级规章制度;(3)引导学生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的落脚点在学校,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大部分都是通过班级来实现的,所以,班主任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的,他对全面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协调各种教育力量

教育是十分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它需要教育内部以及教育外部各种力量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但由于不同力量的教育观念、教育要求、管理方式以及个性都存在着差异,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上往往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教育内部任科教师之间、任科教师与班主任之间、班级与学校之间都需要班主任协调;在教育外部班主任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理解,做好家长的工作,还要争取社区、社会各种组织的支持,消除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二、班主任的权利

从权利主体上来说,班主任有三重身份:公民、教师和班主任。作为公民,班主任享有一般公民的法定权利;作为教师和从事班级管理的班主任教师,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职业权利。

1.班主任作为普通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无教师资格的学校工作人员,不在聘的教师没有这个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学术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培训进修权。

2.班主任特有的权利

(1)班级管理权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班级管理权既是班主任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2)获取班主任津贴等待遇的权利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关心班主任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促进他们的成长发展,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提高中小学班主任的地位和待遇。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育中特殊重要的岗位,中小学校要在教师中营造以从事班主任工作为荣的氛围。要将班主任工作记人工作量,并提高班主任工作量的权重。各地要根据实际,努力改善班主任的待遇,完善津贴发放办法。要适当安排班主任的教学任务,使他们既能上好课又能做好班主任工作。

(3)奖励表彰权

班主任首先是教师,教师享有的受奖励表彰的权利班主任都应该享受,这里的奖励表彰权是指班主任所享有的其他非班主任教师不能享受的岗位表彰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完善班主任的奖励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之中,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4)岗位培训权

班主任参加岗位培训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这里的岗位培训权是指班主任除了作为一般教师参加教师培训外,作为班级组织者管理者所享有的专项培训权。为了保障班主任的这项权利,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学校也应制订班主任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岗前和岗位培训,定期交流班主任工作经验,组织班主任进行社会考察,提高班主任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工作及研究能力。教师教育机构要承担班主任的培训任务。教育硕士学位教育中应开设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方面研修,并优先招收在职优秀班主任。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教育部还于2006年8月31日起启动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今后担任中小学班主任的教师,在上岗前或上岗后半年后均需接受不少于30课时的专题培训。2006年底前已担任班主任工作,但未参加班主任岗位培训的,需在近期内接受补训。

三、班主任选聘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明确指出:“班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免。校长要按条件选聘班主任。”

综上所述,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2.思想素质好,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教育思想端正,品德高尚,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业务水平能力较强,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5.热爱班主任工作,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

6.身心健康。不能有传染病,身体要能适应班主任工作,性格开朗没有心理、神经性疾病。

7.按规定参加班主任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应的学时。

拓展延伸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规定:“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和培训,是加强班主任工作的基础。班主任岗位是具有较高素质和人格要求的重要专业性岗位,应由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的教师担任。每个班必须配备班主任。中小学班主任一般应由学校从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中小学班主任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能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四节 班主任工作中常见的违法现象及法律责任

本文中所说的班主任违法仅仅指班主任在教育活动中针对学生实施了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从而构成违法的行为,这里我们不讨论班主任在这之外的一些违法行为。

一、班主任常见的违法现象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班主任侵犯学生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拒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少年入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因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等。

2.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

如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中午或者晚上放学后不让学生回家;非法对学生搜身;在教室或者办公室等处所关学生禁闭等。

3.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

《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牛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直接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晒太阳、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4.侵犯学生隐私权

如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等。

5.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如对学生的生理缺陷进行贬损、挖苦、讽刺、谩骂或者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侵犯学生财产权

有的班主任老师利用职责之便,向学生推销或代人推销商品谋取利益,还有的班主任当学生考试不及格、有迟到、抽烟等违纪现象时,不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而是罚款;有的班主任巧立名目乱收费,变相向学生索取财物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7.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8.使用非法教材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9.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

班主任老师因对学校或学生有意见或者其他原因,故意不上课而造成了不良后果,就属于违法行为。

10.渎职

班主任因丁作责任心差,没有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如班上组织集体活动,班主任没有做好安全教育或者是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都属于违法行为。

李某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1年7月,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学校将其留级。2002年7月,学校以同样的理由,拟再次将其留级。校长让李某的父母来到学校,建议他们给李某开一份弱智证明,这样学校可以让李某不再留级,顺利毕业。李某的父母认为孩子不是弱智,不需要开弱智证明,这种做法是对李某的侮辱,于是李某再次留级。2003年7月,李某的期末成绩还是很不好,于是父母没有办法只好为李某开了一份弱智证明。后来才知道开弱智证明后,李某将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没有保障并且以后将无法升入初中;由于李某连续两年留级,经常有人叫他白痴,于是变得越来越孤僻、沉默寡言,上课也经常迟到。当李某迟到时,老师就让其站在教室外边不让上课。李某由于遭受了一系列的打击,最终导致精神分裂。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对此国家作出了相当多的保护性法规。《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可见,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基本职责,也是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在本案中,李某由于学习成绩差连续两年留级。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关于规范九年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必须按规定年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根本不允许留级现象的发生。学校为了整体成绩,便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使学生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无法保障。而且没有学籍将无法升入中学,这严重侵犯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在本案中,学校、老师对李某实行歧视待遇,对李某最终患精神分裂症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校为了惩罚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为了维持其他同学上课秩序,不让迟到学生进入教室听课是错误的。学生犯错误,老师给予批评教育是合理的、应该的,但因为学生有过错,就将学生赶出教室,限制学生上课,则构成了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综上,学校的一系列行为都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受教育权,而且最终导致精神分裂,因此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

班主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指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将班主任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班主任若有违反《教师法》规定,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违反《义务教育法》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使用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后果的;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