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刘邦传 刘备传 赵匡胤传 朱元璋传(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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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缓称王(2)

为了达到建立巩固的根据地这个目的,朱元璋与自己的智谋团从长计议,高瞻远瞩,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针与政策。朱元璋废除了元朝的苛政,并减轻了刑罚和税役,并且几次下令赦免罪犯,或者减轻刑罚。有些官员对于朱元璋的这种减轻刑罚、赦免罪犯的行为感到不解,朱元璋就细心劝导他们。意思是:“经过连年的战乱,百姓早已不堪重负,我怎么能忍受我的臣民继续生活在这种昏天暗地的日子里呢?我们理应加以安抚这些穷苦的百姓,通则不痛,痛则不通,我们只是一味地去堵截,而不去疏通,这样只能积压民怨。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到时民怨沸腾,我们岂不是同元朝一个下场吗?况且这些人中可能有的只是由于一时糊涂,怎能全部都用重典来治呢?治理狱政,应该以宽厚为本。常言道,新国用轻典,说的就是这一道理啊。”那些被朱元璋开导一通的部将们这才茅塞顿开。朱元璋命他们要把这次谈话内容向全体官员通报,让他们全都深入学习领悟,并且认真仔细地贯彻执行。至正十七年(1357年)十二月,朱元璋下令释放集庆府所辖监狱里的所有轻重罪犯。朱元璋规定当月二十日黎明之前的所有触犯刑律的官吏军民,一律免罪释放,并要求执行这项任务的官员不得推辞,敷衍其事,如故意拖延者,要以军法处治。到了至正十八年(1358年)三月,又派提刑按察司佥事分巡郡县,讯察案犯的罪状,规定原来判处笞刑的释放,判处杖刑的减半处刑,重罪囚犯处以杖七十的刑罚,贪污受赃的不再追征赃物;司法官吏没有按规定期限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者从轻处分,轻者免予处分;武将出征犯有过失的,也都予以赦免。为此,到了至正十九年(1359年)三月朱元璋又宣布:“所隶州郡,自三月初二日以前,除大逆不道及敌之侦伺拘系外,其余罪无大小,咸与有原。敢有不遵,仍前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再次告诫不得借口拖延。直至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六月,他终于可以称王的时候,还特地告谕负责监察的御史要慎用刑狱:“用刑不当则无辜受害,譬如茨草莱者,施铭不谨,必伤良苗,绳奸患者,论法不当,必伤善类,故刑不可不慎也……刑本生人,非求杀也,苟不求其情而轻用之,受枉者多矣。故钦恤二字,用刑之本也。”朱元璋采用了朱升的“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建议,放眼长远,韬光养晦。他通过减轻刑罚等一系列政策,稳定了民心,巩固了统治。

体恤民力

朱元璋祖祖辈辈均以农业劳动为生,所以,他在起义和统治中都非常重视体恤民力,以民为本,提倡节俭。朱元璋青少年时期主要是以农为业,童年时帮人放牛,两度入皇觉寺为僧,特别是临近起义反元的后四年,即当朱元璋20~24岁时,他经常“还旧里,修葺淳皇、太后坟墓,经理穴圹,潜居草野四载,往来濠城”。实际上主要过的不是寺院的消闲日子,而是以务农为主的劳动生涯。朱元璋当了皇帝后,为了告诫自己的子孙和大臣,曾经不厌其烦地回忆和追述过许多往事,很发人深思。他说:“吾昔微时,自谓终身田野间一农民尔。朕本布衣,昔在田里,赖承平之乐。朕本农家,乐生于有元之世。”由此可见,朱元璋在参加反元起义前是不怕吃苦,以农为乐,安心于农业生产劳动的。吃苦耐劳与自食其力,是劳动人民优良品德的表现,这两个方面的表现是有本质联系的。朱元璋的父亲朱五四一贯主张为人必须坚持“守分植材”,决不能干那种“悖理得财”和贪财害民的事。那么,怎样做才是“守分植材”呢?他认为“守分植材”,就像农民种地一样,勤奋耕耘。即使不丰收,也必然“岁有常利,用之无穷”。朱元璋当了皇帝以后,还时常念念不忘,可见这段家训在处于青少年时期的朱元璋的思想里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朱元璋的重农思想体现在他的重农政策中。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达到富民的目的,朱元璋支持农民夺取地主的土地财产,夺来归己;对待元朝的官田,他也采取了“化公为私”的方针,即把这些官田分给农民耕种,这一系列的做法无不令人惊喜万分。还有,对于发生灾荒的地区实施随时赈济和间免田租的政策。为了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朱元璋实行了军垦屯田制。由于连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在兵荒马乱的年代,很多人不肯踏踏实实耕作劳动,担心今天种得的粮食,明天就会落到元军或军阀的手里,所以,人们在这种情况下都逼迫得不思劳作,土地荒芜。军粮问题一直困扰着各路红巾军多年,朱元璋也是如此。经验告诉他,没有粮食便没有人愿意站到招兵旗下来,由此粮食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政治问题,所以他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理财之道,莫先于农”。要从根本上解决军饷的供应问题,改善百姓的生活,就必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甚至是军队也要搞生产。从滁州到和州,再到集庆,朱元璋没有一天不为这件事烦心的。到了集庆之后,朱元璋除了考虑军纪的问题之外,他首先考虑的就是粮食问题。军队一日无粮就会造成军心不稳,军心不稳必将大乱,烧杀抢掠不说,连最根本的行军作战都成问题。而百姓无粮则会四处逃荒,自己的城池里连一个百姓都没有,又怎么能叫统一天下呢?所以,朱元璋要建立军队自我补给机能,让军队打仗做战时拿刀,勇猛作战,闲时拿起锄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为此,朱元璋特地下令“听从武官开垦荒田,以为己业”,文官拨给典职田,召佃耕种,由佃户“送纳子粒,以代俸禄”,以此减轻他的政权的财政负担,并推动辖区内荒地的开垦。后来,朱元璋又命诸将分军于龙江等处屯田。至正十六年(1356年)七月,建立江南行省,设营田司,以修堤防,专掌水利。这里所谓的“营田”,主要是以军士为主的屯田,所谓的“营田司”也就兼有组织兵士屯田之责。朱元璋的措施是实行屯田制度,规定:无论哪一级的部队,都要开荒种地,实行屯田。为了显示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为了使军垦制度化、规范化,朱元璋真抓实干,设立专职机构,任命专职官员来加以管理,专门负责军队垦回事宜,以提升这项工作的政治意义。至正十八年(1358年)二月,朱元璋任命康茂才为营田使。吴良、吴祯兄弟这年戍守江阴时,率领不满5000的士兵,一边训练,一边屯田,“以给军饷”。至正十九年(1359年)王恺戍守衢州时,也令守军屯种废田57万亩,以供兵食。这些都与营田使的奔走运作有关。尝到甜头之后,更坚定了朱元璋抓军队垦田工作的决心。对于有些屯田时土地不够用的部队,朱元璋又征用地主的荒田,允许他们向地主索要荒地来耕种。规定“民有田,力弗能艺者,听军士贷耕,而为输粮”,把地主的荒闲土地交给士兵屯种,由士兵向江南行省政权交纳赋税。与此相应的是至正十八年(1358年)建立的民兵制度,朱元璋要求自己占领区中的各地政权,要简技训练民间丁壮,“农时则耕,闲则练习”。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由于他又将民兵制度进一步加以推广,更使得两淮江南诸郡的民间丁壮得以全部组织起来,“练则为兵,耕则为农”。在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朱元璋申明屯田之令,告诫全军将士:“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昔汉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务农足军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懂,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对于屯田有功劳的将士,如同立军功一样给予奖励。这样就极大地调动了部队将士屯田的积极性。

在解决完了军队的补给问题之后,朱元璋又果断地废除了征粮于民的“寨粮”制度,这就更得到百姓的拥护。对于那些新归附的州、县、郡,他一般都下令免除当年赋税或者劳役,如果有灾年,也下令加以减免,体现了恤民、养民的仁怀。这一治军之道真可谓是明智之举,最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并且减少无谓的财政开支,实为一种好办法。朱元璋还从老百姓的立场出发,感受民生疾苦,体恤民力。至正十七年(1357年),朱元璋亲征婺州时路经徽州,曾召见当地儒士唐仲实、姚琏二人询问民事得失。唐仲实反映当地守将邓愈役民筑城,百姓颇有怨气。朱元璋立即下令邓愈停工。唐仲实说话间又婉转地反映“民虽得其所归而未遂生息”的情况,意即百姓负担过重,朱元璋当即坦率地承认:“此言是也。”并做出解释,说:“我积少而费多,取给于民,甚非得已,然皆为军需所用,未尝以一毫奉己”,“民之劳苦,恒思所以休息之,未尝忘也”。表达了自己的愧意。因为朱元璋出身贫苦,深切懂得农民遭受灾荒时的痛苦,所以在朱元璋即位后,对受灾和受战争影响的地区比较关心,常常减免租赋和进行赈济。据《明史·太祖本纪》记载,明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曾下诏减免租赋和赈济灾民达30多次。朱元璋采用了多种方法,从经济上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就是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也仍是从经济上着手医治战争带来的创伤。他曾对外地来京朝见的官吏说:“天下初定,老百姓的财力人力都很困乏。这就如刚刚会飞的鸟一样,不可拔它的羽毛,也像刚刚栽种的树一样,不可动摇它的根部。因此,对老百姓,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休养生息。”在工商业税制方面,朱元璋则要求“斟酌元制,去其弊政”,切实减轻工商户主的负担。出身贫苦农民家庭的朱元璋,深知广大农民所以揭竿起义,正是忍受不了被地主阶级霸占土地和财物,所以他们要改变这个“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纷纭吞噬,乱无宁日”的不平等现象。为此,他实行“给民户由”的政策,支持农民剥夺地主的土地和财产。编造“户籍”,又置“户帖”,记载百姓民户的籍贯、人口、年龄和所从事的行业,相当于现在人们所用的户口簿,这种户帖即为“户由”。“户由”上载明民户的产业和丁粮数目,作为纳税当差的凭证,后来又逐步完善,记载民户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产业,具有在法律上承认民户的财产,包括土地的作用。由此可见,给民户由即是从法律上对民户的一种应得的权益的大力支持。从而承认了民户的财产,包括农民所占的地主土地财物和官田的所有权。为了奖励农桑,朱元璋下令:凡农民有田5亩到10亩以上的,种植面积要按比例递增。在收税上政府规定:每亩麻收8两,棉花征收4两,桑树4年后起征税,不种桑的必须交绢1匹,不种麻和棉的交麻或棉布1匹。在宋元时代,棉花只能在南方的局部地区种植,到了明朝,则普及到全国各地。元朝统治时期,蒙古族给内地带来了落后的奴隶制残余。明王朝建立后,一些豪强地主家中仍然拥有众多的奴隶。为了发展生产,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年)通令全国,凡因战乱被迫当奴隶的,主家必须立即放还;凡因饥荒而典卖为奴隶的男女,由政府赎身,恢复他们的自由。他还在法律上规完;普通地主不许蓄养奴婢,违者杖刑一百。为了把更多的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朱元璋积极推行“招抚流亡”政策,号召逃亡农户回乡垦荒,承认垦出的荒地归垦者所有,而且免征三年田赋:对于个别地区额外开垦的荒地规定永不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