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厚黑学(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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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社会问题之商榷(6)

银行及户籍调查所之职员,与夫银行之监察员,及其他重要职员,由人民投票选举或罢免。属于一乡村者,由全乡村人民总投票,属于全县者,由全县人民总投票,届于全省全国者亦然,遇有大事,亦用总投票法公决。例如,原定银行存款月息六厘,有人提议,应改为四厘,又有人提议,应改为八厘,即将三者的理由,作具说明书,公布全国,定期总投票。各人向本地户籍调查所投票,其旅居异地者,可从邮局投递,由户籍调查所开票,总计主张四厘者若干票,主张六厘者若干票,主张八厘者若干票,汇报于县,由县汇报于省,由省汇报于中央。假定主张四厘者占多数,即改为存入银行者,月息四厘,向银行借款者,月息八厘。又如,有人主张各人的赀财不可过多,存人银行之款,应该加以限制,又有主张不应加以限制。究竟应限制,或不应限制?如应限制,则每人存款,就应至多以若干为限,可由全国人民总投票决定之。全国是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是公司中之股东,人人有切己利害,有分红息之希望,故投票时,不会受人运动,即使有舞弊者,亦必互相举发,在公家服务之人,如有侵蚀亏吞等弊,亦必互相稽查。假无发给生活费之规定,人民与国家,不生关系,即使他人营私舞弊,亦不愿因为公家之事,去开罪于私人。中国官吏,侵蚀公款,无人过问,其弊正在于此。今有发给生活费之规定,则人民与国家,居于利害共同的地位,侵蚀国家之款,即无异侵蚀私人之款,全国有四万万人,即是有四万万个监察员,侵蚀者无所藏其奸,孙中山主张的全民政治,即可出现。

关于遗产制一层,许多人都主张废除,如照本章所说的办法做去,土地、工厂,一律归公,私人也就无所谓产业了,所有者不过银行中所存之金钱,我们只研究此项金钱应否传给子孙就是了。此事于各个人都有关系,将来可用全民数投票法解决之。在我个人之主张,是可以听其传给的,因为我们既经承认各人的身体是各人私有物,由脑力体力换来的资财,就应该各人私有。各人所生子女,是他的身体化分出来的,当然有承受他的资财之权,如果归为公有,也就犯了“夺私有物以归公”之弊。普通人所以努力者,大都想积下资财,传之后人。如果积下的金钱,不许传主子孙,必会减少人类努力心,即是减少社会进化之速度。

富者过富,贫者过贫,欲废除遗产制,以化除贫富阶级,殊不知资本家之产生,与遗产制无甚关系。兹可举例为证: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为贫人子,三岁时,为丝厂工徒,一周得工资一弗二十仙。煤油大王洛克依兰,为农家儿,六七岁时,随其母往山下拾柴,或随其父在田间拔草。铁道大王介姆舍尔,十五岁,父死,无以为生,乃入商店为学徒。韦尔德以架设太平洋海底电线名闻天下,十六岁时,也在纽约商店为学徒。法国大银行家劳惠脱,少时家贫,走至某银行,向主人陈述,愿执贱役,主人不许。他走出来之时,皮鞋上落下一钉,俯而拾之,主人因为他不忽细事,乃呼入,令在银行服役。美国大富豪休洼布,系小村中织毛工人之子,少时助其父工作,或佣于农家,或为邮局马夫。铜山王章洛克,为农人子,少时随其父驱牛十余头,走数百里,夕与牛同寝,晨与牛同兴。砂糖王斯布累克,德国人,十八岁时,航海至美国,抵岸后,检视衣囊,左方余砂糖数块,右方剩金三弗,一身之外,别无长物。商业大王瓦纳迈尔,为造砖工人之子,幼时家贫,无力就学,无冬无夏,皆跣行于街市。汽车大王福尔特,二十余年前,他尚为钟表职工。以上诸人,都是贫人之子,并未承受遗产。惟银行大王摩尔根之父,是美国著名富翁,但他之致富,全不依赖其父。他常说:“余虽为斯派沙摩尔根之子,并不借此以立于世界,余必为一个独立之奇男子。”可见他之拥有巨资,也不是遗产的关系。我们细考诸人致富之源,都是掠夺地球和机器的生产力,否则经营国际贸易,抑或开设银行,惟休洼布一人未独立营业,但他终身辅佐钢铁大王,他之资财,仍是从掠夺地球和机器生产力而来。如果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国有,那些在实业界称王的人,断不会产生,这才是根本治疗之法。

至于改革社会之程序,我主张从乡村办起,以每一乡村为一单位,各办各的,因为改革之初,情形复杂,应该各就本地情形,斟酌办理,才能适合,如有窒碍处,随时改良。等到各乡村办好了,才把全县联合起来,各县办好了,才把全省联合起来,各省办好了,才把全国联合起来,将来世界各国办好了,把全球联合起来,就是大同世界了。

改革社会,应该注意者有两点:(1)所定法令规程,要多留各地方伸缩之余地,越苛细,就窒碍越多,越是不能实行;(2)当从劝导人手,使各地人民喜喜欢欢地去办理,不能用严刑峻罚,强迫人民办理。其实施方法,当如下述:

政府把土地收归公有后,即统计此一乡村共有土地若干,命全乡村之人组织一个团体,公共管理,由这个团体把土地分佃与农民,全乡村每年共收租息若干,政府责成这个团体缴交银行,如租息是谷物等项,由这个团体公共变卖,以银缴人银行,政府立于监督地位,也就不繁难了。

全国土地,由国家出资财改善者,其利益归国家所得,由各乡村出资财改善者,其利益归各乡村所得,各乡村改善土地后,增加之收入,由本乡村人民平均分受。凡购置机器,改良肥料等,所需之款,向银行息借,其息可缓至获利后偿付。若建筑马路、疏凿沟渠等项,其工程施之土地上而含有永久性者,所用之款,政府与该乡村各担负一半。例如,某乡村因建路凿渠,向银行借款两千元,工毕之日,政府派员勘验认可后,政府担负一半,银行只列该乡村借银一千元就是了,政府名为负担一半,实则仍无所损。因为银行贷出之息与存人之息,为二与之一比。假定存人是月息六厘,贷出是一分二厘,人民向银行存款两千元,银行应付月息十二元,某乡村因筑路凿渠,借去两千元,银行只列该乡村去银一千元,其收入之月息十二元,恰与人民存款二千元之息相抵,不过政府多负担一千元无息之债务罢了,只要政府不付利息,此项债务,就多担负点也无妨。

孙中山所说农业上增加生产的方法,共计七种:第一是机器问题,第二是肥料问题,第三是换种问题,第四是除害问题,第五是制造问题,第六是运送问题,第七是防灾问题。应由政府派人到乡村去,把改良办法详加讲演或用文字说明,务使农民心中了然,其采用与否,听人民自由,不必用强力干涉。古语云:“利之所在,人必趋之。”他们知道大利所在,自然会踊跃从事。孙中山曾说:“对中国人说要他去争自由,他们便不明白,不情愿附和,但是对他说请他去发财,便有很多人跟上来。”我们叫各乡村组织团体,叫他改良土地,就是请他去发财,人民哪有不欢迎之理,即有怀疑之人,充其量不过不遵照改良就是了,断不会出来阻挠,因为公家叫他们组织个团体,担负缴纳全乡村租息,这个团体,尽可照公家原定租额转佃出去,团体中人,不过费点力,代公家收租息就是了,并不至于赔累,他们何至出头反对。只要这层办到,乡村中的事权,渐归统一,将来一切事都好办理,也就算收了效果了。

关于增加生产的事项,他们不愿意改良,只好听之,如其加以干涉,反转多事,反会生出反响。我们总是尽力提倡,尽力劝导,听其自由采用,只要某乡村获广大利,他们自然会争先恐后地仿办起来。这类事,如果督促严厉了,反转会弊病丛生,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前车之鉴。宋朝那个时候的人民,于青黄不接之时,每每出重利向富室借贷,王安石创青苗法,由公家以较轻之利,借与农民,于秋收后付还,使利归公家,而农民也不至受重利之苦,本是公私两利的好法子,王安石雷厉风行地督促官吏实行,据散放青苗钱之多少,以定官吏之成绩,于是那些地方官,就向民间估派,其有不需款之农民,与夫家资饶裕之富民,都强迫他领取青苗钱,闹得天怒人怨,以最良之法,收最恶之果,都是由于“强迫”二字生出来的。苏东坡说宋神宗求治太急,真是洞见症结之论,我辈改革社会,当引为大戒。天下事有当强迫者,有不当强迫者,例如,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国有的时候,则当强制执行,任何人不能独异。至于乡村中改良事项,则当如上说的办法,听其自由。像这样办法,就与孙中山所主张“政府强制的力量和人民自由的力量,双方平衡”的原则相符合了。

古语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养人民,原是与种植树木一样,我们虽甚望树木长成,亦只能把土壤弄好,把肥料弄好,等它自家生长,我们是不能替树木帮忙的,这个道理,柳宗元的《种树郭橐驼传》,说得很明白。现在新政繁兴,民间大困,当局诸公,每每以福国利民之心,做出祸国害民之事,就是违反了柳宗元的说法。斯密士全部学论,纯取放任自由,他说:“人民好利之心,根于天性,政府只消替他把障碍物除去了,利之所在,人民自然会尽力搜求,一切天然之利,就因而开发出来了。”他这个学说,在欧洲是生了大效的,我们开发乡村利益的时候,本他这个学说做去,自然会生大效。

前面的办法,实行之后,一人之身,可得两重利益:(1)乡村中改善土地,增加生产的利益,每人可得一份;(2)每年由政府按照全国人口发给生活费,这又是一份利益。有了这个原因,全乡村之事和全国之事,人民就不能不过问了。现在的人,大都是“事不关己不劳心”。革命的人,拼命去争民权,争得之后,交给人民,叫他来行使。我恐怕乡间的老百姓,还会嫌我们多事,妨害他吃饭睡觉的时间,只好顺着他们喜欢发财的天性,把“民权”二字附着在“发财”二字上面,交与人民,人民接受发财这个东西,顺便就把民权那个东西携带去了。他们知道官吏是替他们经理银钱的管事,不得不慎选其人,遇有不好的管事,不得不更换。如此则选举权、罢免权,他们自然晓得行使了。他们知道一切章程如不定好,就有人舞弊,公款就要受损失,他们将来就要少分点红利,如此则创制权、否决权也就晓得行使了。所以政府每年必要发给生活费,人民与政府才生得起关系,才能行使民权,人人有切己关系,才不会为少数人所把持,全民政治,乃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