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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政治与宗教(5)

就个人而言,地位低的人必须参加一个党派,这样才有被提升的希望,而地位高且力量大的人则最好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刚加入一个党派的人要持着温和的态度,设法使自己成为党内与另一个党派最为接近的人物,因为这常是获得权势的一种捷径。党派弱小的常会更加团结,少数的坚定分子常能拖垮人数众多而组织散漫的大党。一个党派解体后,残余者便会自行分裂,如陆卡拉斯与罗马元都院中贵族所组成的党派,曾与庞培和凯撒组成的党派互争雄长,但到元老院的权威衰落之后,庞培和凯撒也就分裂了;安东尼本来和奥古斯都结成一体,与布鲁塔斯和卡西阿斯相对抗,但等到布鲁塔斯等人失败后,安东尼也就和奥古斯都(沃太维)分裂了。这些史例是属于战争方面的情形,而普通党派的情形也是这个样子。党内的次要角色,在他的党派分裂后,常会变成首脑人物,同样地,也有失去职位变成无名小卒的可能,因为有的人是由于敌对势力的存在,他在党内才显得重要,这种敌对势力一旦消失,他们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我们常见到加入一个党派的一些人,在获得了他们所期望的位置以后,便自以为在党内的地位已经稳固,于是企图另结新派系,或加入到另外一个党派中去。

在另外一种情况中,从别的党叛而来的人最易升迁,因为在势均力敌而相持不下的情况下,这种人的力量就显得举足轻重,而成为两方所要极力争取的。在两党之间保持中立的人,不见得就是抱着不与人争的态度,他们采取这种立场,很可能是要同时利用两党以取得个人的利益。国王以不参与任何党派为宜;国家里有了联盟,对国王是不利的,因为这等于要人民在服从君权的义务上,又加上另一层更高的义务,这样一来便会使国王的尊严贬低,即会造成“国王只不过是我们之中的一个罢了!”的印象。在法国已有这种情形。党派活动一旦趋于激烈,也就是国王权威衰落的象征,这无论对国君之权力或事务来说都有损害。国君之下的党派活动,就如天体中的小行星一般,一面既要循自己的轨道运行,一面也要受一种更大的力量支配。

司法与国家

法官们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对案件作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制定法律、杜撰法令。对案件作大胆而随便的审判,这一点是法官们要谨记的,否则就跟罗马教廷一样:主张绝对的权威,可以任意更改或增删圣经,武断地说些圣经上毫无根据的事物,并且信口雌黄,特立独行,标新立异。就法官而言,学识比机智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不可忽视,特别重要的是,他们应有“正直”的德行。摩西的律令上说:“挪移邻居地界的,必受诅咒。”把界线基石放错了的人应当受到责备;一个将土地财产案件作不公正判决的法官,便是挪移地界出入。论弊害首在判决错误,一次判决错误比多次的判决错误更加有害,因为后者只不过是污染了流水,而前者却是将水源弄污了。所罗门说:“一个正直的人对一个邪恶的人屈服,那无异是泉源不洁或流水染污。”法官的职务与许多方面的人都有关系,即是说他跟争讼的原告、被告两方、辩护人,以及他下属和同事固然有关系,而跟他上面的君主或政府也有关系。

第一,我们先谈争讼的两方。圣经里说:“裁判有时会变成苦艾。”当然,有时裁判也会变成酸黄的腐草。这怎么说呢!那是因为不公平的裁判会发苦,而延缓裁判则会发酸。制止暴力和欺诈是法官的主要任务。如果暴力在公然施行,或者欺诈经过伪装而在暗中进行,那么它们的害处必然更加增大。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必须渐次进入公正的情况,就跟上帝“一切山洼都要填满,大小山岗都要削平……”的做法一样。所以法官对任何一方所向他施加的高压、暴力、狡诈、勾结等手段,或是任何一方恃强欺人,聘请高强的律师辩护的时候,都要能够不为其所动,守正不阿,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那么他的品德就会为大众所钦敬。“擤鼻时用力过猛会流出鼻血来。”如果葡萄在榨酒机里压榨过重,那么酿造出来的酒就会有葡萄核的味儿。法官必须留神不要把事实歪曲了,否则法律歪曲所产生的后果,将比其他一切事情的歪曲,来得更为严重。特别是在刑法方面,法官必须避免带有恐吓作用的动作,因为那将会变成严苛的执行手段,对人民更不可严密地布下罗网,也即是说,刑法执行得太严,就是对人民布下了罗网。因此,聪明的法官在执行刑法时,对久置不用的,或是不适合现在需要的刑法,都要限制使用。“注意事件,同时也要顾及时宜,这是法官职责分内之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官在决定生死的关头上,似乎要有一种测悯的心胸。对犯法的行为固然要以严厉的态度来对待,但是对于犯人本身则需心存仁厚与慈爱。

第二,来谈谈律师与辩护人。法官话说得太多,等于是一支无人应和的乐器,而公正的因素之一正是耐心谛听。如果法官对供词不能耐心听取,或是时时打断讼方的证据与辩护,只为表示自己有迅捷的理解力,或时时发问以查询案情;这些做法都是不适当的。法官在处理案子时有四个任务:一为提引证据;二为纠正语言的冗长、重复或离题;三为复述和总结讼方所说的要点;四为判决。法官在执行时若超出了这些范围,如果不是出于虚荣与多话,便是因为记忆力太差,或是缺乏稳定的注意力与静听的耐性。我感到奇怪的是,如果遇上辩护人大胆辩护的情形,法官居然也会有受影响的情形发生;法官如同坐在上帝的位置上,照理是要仿效上帝“压制那放肆无礼的,把恩典施给那些谦逊者”这样的作法才对,想不到法官竟也有所偏爱,常使争讼者增加费用,人们因此免不了要怀疑他们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法官称赞一个对案件的辩论与处理都很好的律师,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律师,这会使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提高身价。律师对辩护人的狡辩、疏忽、证据不全或过分大胆而滥施压力时,法官应当众予以指责。辩护律师不可以跟法官辩论,更不能在法官宣判之后,要求重新审判。而法官的判决也不能只根据一半的证据,更不可以让讼方有抱怨法官对他们的证据与辩护不加理会的借口。

第三,来谈谈书记官与执行员。法庭这种地方是神圣的,裁判席固然神圣,就是连地毯与座位也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特别注意保护,才不致于被诽谤和亵渎。圣经上这样说:“荆棘丛中采不到葡萄。”在那像荆棘丛一般、有枉法之徒的书记官和办事员之中,也同样是不可能有公正的果实产生的。法庭里的人员,常杂有以下四种坏人,一种是挑拨是非的;这样一来,法院的收入增加,而国家却将因此贫困。再一种人是唆使法庭越权,引起纷争,以从中获得自己的利益;这种人不是法庭之友,实际上是法庭的寄生虫。又一种是使法庭公正的立场偏颇,使正义遁入迷宫;这类人大多是阴险狡诈的,他们可称得上是法庭中的刁顽官吏。最后一种是靠职务上的便利而趁机敲诈勒索的人;这类人使法庭像丛林一般,让来此躲避风雨的羔羊,反而损失了许多羊毛。不过一个熟悉判例和程序,而又十分明了法庭事务的老书记官,却是法庭中的有力助手,法官们往往能从他那里获得宝贵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