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天命的注定·朱元璋帝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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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构建帝国——大明王朝政权轮廓的制定(4)

亲王分封制度。分封亲王是古代皇帝费尽心机谋取天下的目的之一,同时也是保证其家天下长治久安的一种手段。对于第二点,朱元璋在洪武三年(1370年)四月首批册封亲王时晓谕群臣,讲得很直白:“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所谓“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在家天下的时代,君主们依靠直系血亲来协助守护自家的庞大产业乃人之常情。这方面,朱元璋还从历史的成败得失中找出理论依据,他对群臣说:“(分封制度)周行之而久远,秦废之而速亡。”因此,“为长久计,莫过于此”。雄才大略的开国皇帝是这个态度,文武群臣自然不敢表示不同意见。

在袭用这一古老制度时,朱元璋对其进行了一番改革。古代的亲王分封一般都是分封建国,即国家拿出大片疆域划分给诸侯王,让其自建诸侯国。朱元璋的亲王分封则是“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也就是说,明朝的分封有别于周武王及汉高祖时代的裂土封国,亲王们虽有藩王的爵位和名义,然而,其所在藩地仍受辖于中央政府,赋税、徭役、民政等皆与藩王无涉,藩王的一切花销用度均来自朝廷规定的俸禄供应。这种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藩王坐大而最终导致发生叛乱。

不过,既然分封藩王是为了让其作为国家的藩屏,那么,它就自然具有作为“藩屏”的本钱——这就是军政大权。据《明史·诸王传》记载,藩王“其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这表明其政治地位仅次于皇帝,尊贵非常!每个藩王王府置左、右丞相各一人,其中,左丞相往往是由武将担任,之所以如此安排,朱元璋在《谕秦王府文武官》中说得明白:“盖欲藩屏国家,备侮御边,闲中助王,使知时务。所以出则为将,入则为相。”王府左、右丞往往还兼任藩王所在行省的军政高官,而地方行省和府、州的军政官员每月初一、十五须到王府拜见藩王,进行情况汇报,朱氏皇室以这些方式对地方军政事务进行监督和干预。如此一来,藩王俨然便成了皇室派驻地方的政治代表。

另外,按照王府官制相关规定,各地的藩王府均“置亲王护卫指挥使司,每王府设三护卫,设左、右、前、后、中五所(指千户所),所千户二人,百户十人,又设围子手二所,每所千户一人。”这些武装属于藩王的直属卫队,一般约有二万余人;地处战略要地的藩王,其卫队可达五万人以上。比如宁王,史料称其“带甲八万,革车六千”,而秦王、晋王、燕王等几位塞王,其卫队人数应当也不会低于八万。诸多藩王散布于全国各地,如群星捧月般护卫着中央政府,这种格局,对那些心怀不轨而欲叛乱谋天下的野心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威慑。当然,这种格局也为后来的燕王朱棣反叛提供了基础,这是后话。

律令制度。称王称帝之前的朱元璋只是一方军阀,并且,元朝政府也从未纂修过诸如《唐律》之类的正式法典,每每总是“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皇帝各种诏令的汇集)而已”,无法直接承袭参照,基于这两个原因,应天朱氏政权也一直“以军律用刑”。直到吴元年(1367年)十月,朱元璋称吴王之后,他才令中书省制定律令,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以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右司郎中徐本、治书侍御史文原吉、范显祖、经历钱用壬、监察御史盛原辅、吴去疾、赵麟、崔永泰、张纯诚、谢如心、大理卿周祯、少卿刘惟敬等等为议律官,议定自己的律令。

工作开始时,朱元璋严肃地晓谕众议律官说:“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使奸贪之吏得以夤缘为奸,则所以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非良法也。务求适中,以去烦弊。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日来上,吾与卿等面议斟酌之,庶可以为久远之法。”

大明王朝的律令于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纂修完毕,它包括“律”、“令”两个部分。其中,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也就是说从《唐律》脱胎而来,略作修改而已,共有二百八十五条;令主要是记载诸司制度,共一百四十五条。很好地贯彻了朱元璋所提出的“简明、适中”的立法原则,成为朱氏王朝第一部正式法典。

明朝开国之后,万象更新。朱元璋由过去的地方军阀势力跃居为华夏帝王,内、外的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朱元璋的统治思想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考虑到律令的制订时间仓促,遗有许多失当之处,于是,朱元璋决定重修这部法典。

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朱元璋命令四位儒臣为刑部的官员讲解《唐律》,每天讲解二十条,从中选择适合本朝现实的条款,报告给皇帝,由他亲自定夺,吸收使用。经过数年的增删修订,到洪武六年(1373年)夏天,新律令试行草案完成,取名《律令宪纲》。稍后,朱元璋又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对草案仔细审定,皇帝自己则将经过刘惟谦审定的律令条款逐一张贴到殿廷两庑的墙壁上,每日细细推敲,亲自裁定,直到次年二月,方正式编成《大明律》。

《大明律》收有律令六百零六条,包括“旧律(指吴元年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指吴元年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指针对现实而新制定的法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它承袭唐律体例,“篇目一准于唐,曰禁卫,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共计十二篇章,三十卷。

两年之后,朱元璋结合当时的实际,重新仔细审阅《大明律》,发现许多条款需要与时俱进地修改,于是,着令右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人再行修订厘正。洪武九年(1376年)底,《大明律》修订完毕,颁行全国。这部法典完全遵从《周礼·秋官·司寇》所提出的“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精神,贯彻了朱元璋提出的“慎刑”、“用宽”的主张,是洪武年间量刑定罪最轻的一部法典。

然而,就在这部“轻典”颁行不久,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斗争日渐激烈,民间的反叛事件也时有发生。为防患于未然,朱元璋决定用“重典”震慑“奸顽刁诈之徒”,对“情犯深重”之人实行“法外加刑”。他亲自操刀汇集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配以自己的训令,编成一部御制《大诰》,作为《大明律》的配套法令。这部《大诰》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共计四编,分别于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和十二月、二十年十二月颁行。

朱元璋十分看重这部“法外之法”,他在《大诰》的最后一条如此训喻臣民:“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以后三编,均明文规定“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鉴戒”。此外,他还数次诏令国子监、天下府州的县学以及民间私塾教授学生诵读《律》、《诰》,然后由老师带到礼部背诵。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截止洪武三十年(1397年),全国各地来礼部背诵《大诰》的师生竟达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由此可知明初时期举国进行普法活动的盛况。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随着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增多,朱元璋于当年八月下令修改《大明律》,增加了以镇压动摇皇权为核心的死罪条款,对“谋反”、“谋大逆”、“官吏犯赃”及“强盗”等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因此,本版《大明律》是洪武年间量刑定罪最为苛重的律令。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中书省及丞相制度已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被废除,原中书省的职权由六部分掌,为便于各部门掌握和执行,新颁行的《大明律》由以前的十二篇改编为七篇。其中,《名例律》置于法典之首,作为全律的总则;然后按照六部官制分别编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篇,原三十卷的卷数不变。如此一来,使用了八百余年的封建法律体例结构就此转型,显得更加简洁集中,条理分明。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皇太孙朱允炆请求爷爷修改过于苛重的律条。此间,骇人听闻的“蓝玉党案”也已经了结,皇权得到空前加强和巩固,朱元璋反复权衡,接受了皇太孙的建议,对他说道:“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于是诏令改定《大明律》中“畸重者七十三条”。次年五月,《大明律》重修改定完毕。朱元璋令儒臣择取《大诰》中的相关条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条文,汇编而成《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之中,一并颁行全国。同时规定:“递年(即从前)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

此次修订的《大明律》颁行之后,朱元璋特地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意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就这样,凝聚着朱元璋大量心血的洪武三十年版《大明律》,从此便成为朱氏王朝最终定型的法典,它一直伴随大明帝国落下帷幕,再未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