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天命的注定·朱元璋帝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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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贫贱出身——明太祖备感辛酸的苦难岁月(2)

公元1206年,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创建了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大蒙古国,铁木真被蒙古部族拥戴为“成吉思汗”。此后,成吉思汗及其继承人连年征伐,对外扩张:公元1234年,蒙古灭掉金国;至元八年(1271年),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并于至元十六年(1279年)灭亡南宋。

元世祖忽必烈在入主中国之后,为了适应华夏中国“以农立国”的传统社会模式,他摒弃了蒙古国先前所实行的奴隶主贵族专政的政体结构,所建立的元朝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样,也是一个官僚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王朝,借此政体来争取汉族地主阶级的配合与支持,从而利于统治数量庞大的汉族人民。

客观地说,蒙古人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中国的历史疆域,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为后世中国最终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庞大国家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也是后世人们谈起忽必烈,总是情不自禁地称赞其“雄才大略”的一个主要原因。

相对于拥有数千万人口的庞大汉民族,区区百儿八十万人的蒙古民族,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少数民族,并且,这个游牧民族的文明程度十分原始和落后。虽然他们以其彪悍的铁骑推翻了中国的统治者,但是,若仅凭借优越的武力去长期统治和臣服广大中国人民,显然力不从心。怎么办呢?忽必烈的精明之处不仅在于他改革奴隶主贵族专政为官僚地主阶级专政,构建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体,而且,在具体实施这一政治体制时,又同时采取了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竭力在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排挤和打压汉族人民。

公道地说,蒙古贵族初来乍到之际,尚对汉人官员持信任和重用态度。公元1260年3月,忽必烈在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东)即大汗位,始建年号“中统”。在朝廷设中书省,以王文统任平章政事,在各地分设10路宣抚司,任用汉人儒士为宣抚司使。同年五月,忽必烈之弟阿里不哥在蒙古的旧都和林(今蒙古国乌兰巴托西南的哈尔和林)自称大汗,忽必烈出兵讨伐阿里不哥。

中统三年(1262年)春天,正当忽必烈与阿里不哥鏖战期间,益都行省平章李璮乘机叛乱,不久便被镇压。这次叛乱引起了忽必烈等蒙古贵族对汉人的猜忌,于是,他们开始实行一系列抑汉措施:废除汉人诸侯的世袭制度,削弱汉人家族的军权,并在地方行省实行军民分治,以此办法来加强对大汉民族的防范 。

元朝建立之后,蒙古统治者对汉民族的打压日益加剧。这种打压最显著的一个标志,就是把全国人民按照被征服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人为蒙古人,也就是与元朝统治者同一民族的人民;二等人为色目人,主要是指西域地区的各族人民,也包括来自西方的欧洲人,因为这些人眼珠或蓝或绿,故称色目人;三等人为汉人,大体是指长江以北被蒙古较早占领地区的人民,这个等级虽名为“汉人”,其实还包括契丹、高丽、女真以及云南和四川等地的各族人民;四等人为南人,单指最后被蒙古攻克的原南宋治下的各族人民。

在这四等人之中,蒙古人高高在上,享受诸多特权;色目人位居第二,被用来协助蒙古人监视和统治汉人与南人;汉人和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他们被蔑称为“汉儿”和“蛮子”,受尽统治者的压迫和歧视。终元代一朝,蒙元统治者始终执行这种不平等的民族政策,现列举如下:

首先是政治生活领域的不平等。在民族歧视政策的框架之下,中央政府机构的主要职位,大抵都由蒙古人出任。以总理政府行政事务的中书省为例,在元朝一百余年的统治时期,前后共有四十余位左右丞相轮流把持中书省,偌大的汉民族,仅史天泽与贺惟一两人当过丞相。国家最高军政机构枢密院的长官和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的长官,这些敏感机构的头头脑脑也几乎全都是蒙古人。中书省以下的礼、吏、户、刑、兵、工等六部尚书和侍郎职位,一般也都是由蒙古人担任,其次是色目人,汉人任职者乃少数个别情况。

中央政府如斯,地方政权机构的情形也好不到哪里去。各行省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其次是色目人,汉人很少能有机会得到这样的职位。行省以下的路、府、州、县,其监治长官称作“达鲁花赤”(蒙古语音译,意即“镇守者”),大多也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充任。汉人只能担任各路、府、州、县的“总管”,因为这是个直接与汉族人民打交道的职位,出于方便管理民众的需要。即便如此,总管的副手往往也还是色目人,监视之意昭然若揭。由此可见,朝廷对汉人可谓处心积虑,层层设防。

其次是司法领域的不平等。元朝的臣民在法律面前各不平等,如果触犯法律,官府对蒙古人、色目人的惩办要较汉人、南人轻微许多。例如法律规定:汉人、南人犯盗窃罪要黥面(在脸上刺字),而蒙古人、色目人则不受此刑;汉人、南人打伤了蒙古人,要被判处死刑,“杀以惩众”;而蒙古人打死了汉人、南人,仅仅是“断罚出征”,罚凶手当兵,外加赔偿一些丧葬费即可了事。法律甚至规定,蒙古人殴打汉族人,不准还手自卫,只能事后凭着证据去打官司申冤。倘不如此,将“严行断罪”!真正像耶稣所说的那样,“他打你的左脸,你把右脸也转过来让他打”!除了犯罪后的惩罚办法不同之外,就连审判机构也不相同:汉人、南人犯罪,由各级司法衙门审判;而蒙古人、色目人犯罪,则由专管蒙古人事务的大宗正处理,偏袒包庇之意显而易见。

最后是入仕之路的不平等。元朝的入仕之路大抵有两条:一条是从禁军晋升。由于禁军的职责主要是宿卫宫廷,出于对汉人的猜忌和戒备,很少有汉人能够进入禁军队伍,顺理成章,这条通过禁军入仕的道路对汉人而言基本不通。另一条是科举考试。元朝统治者设立的这个所谓科举制度,它并非真正为了给国家选拔人才,而是作为沿袭中国传统封建王朝的一个象征性措施,因此,这个制度一出台就充满了诸多不平等。简而言之,每次考试,汉人、南人被考的内容多、试题难,而蒙古人、色目人被考的内容少、试题简单;考试合格之后被朝廷录用,蒙古人、色目人被授的官阶高,而汉人、南人被授的官阶低。如此所谓科举,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学无术的蒙古人、色目人充斥朝廷庙堂,而满腹才华的汉人、南人却报国无门!

汉族儒生受传统儒家思想熏陶,其最高人生愿望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是如今,面对这种制度不公、报国无门的残酷现实,他们怎能不满腹怨愤?

如果说上述政治制度所触及的仅仅是汉族精英和少数违法者的利益而对普通守法百姓影响不大的话,那么,元朝政府制定的另外一些腐朽落后的制度和政策,则深切地损害了广大贫苦百姓的利益。

其一,是附会和模仿“汉法”的封建地主制度。蒙古原是游牧民族,他们原本的生产生活方式是逐水草而四处迁徙。在入主中原之后,汉人发达的封建经济模式吸引了蒙古统治者,于是,元朝政府也学着实行汉人的封建统治制度。为了争取一些汉族地主阶级的合作与支持,蒙古统治者采用笼络利诱的方式,许多汉族地主纷纷投靠新的统治者,帮助他们“变易旧章”、“遵用汉法”,并逐渐建立起一套具有元朝特色的封建生产方式和政权统治制度。

之所以称之为“元朝特色”,一方面是它变本加厉地继承了历代王朝那种封建地主化的剥削方式;另一方面,元朝的封建剥削方式还掺揉进了外族统治者的民族习性。例如,在刚入主中原那会儿,蒙古贵族一度疯狂掠夺土地,圈占民田改为牧场,企图推行他们固有的游牧经济。忽必烈称帝之后,“改田行牧”的做法虽被叫停,但是,蒙古贵族侵占良田的举动却并未得到多少改观。

在中国封建历史上,王朝的统治者出于对自家江山长治久安的考量,大抵对百姓的压榨和侵犯并不过分,往往是抱着“养鸡吃蛋”的心态,让百姓安居乐业,把日子过下去,以便长期有鸡蛋吃。到了元朝,这些新兴的外族地主,因为缺少王法的约束,或曰受新朝王法的纵容,他们以胜利者的姿态在自己霸占的土地上作威作福,为所欲为。那些投靠了元朝的汉族地主则倚仗着新主子的庇护,利用法纪的松弛和不完备,大肆侵占民田,与蒙古人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变本加厉地盘剥和压迫自己的同胞。

其二,是带有奴隶制度印迹的分封制度。蒙古统治者入主中国以后,除了附会“汉法”的封建地主制度之外,还并列实行带有奴隶制度印迹的分封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分封制度始于周朝初年的春秋年代,秦时被废,汉高祖刘邦又重新启用,经过“七王之乱”以后,这种制度日益暴露出了危害中央集权、妨碍国家统一等诸多弊病,故尔后世王朝不断对此实行改革。

隋唐时期,王侯封爵已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有名无实的虚封,皇室子弟封王仅享受优厚的物质待遇,而无任何政治实权。宋代以后,朝廷不再对异姓功臣封王,皇子封王,爵位仅止其身,子孙不予世袭。

到了元朝,王侯封爵却显得杂乱无章,其情形大抵如此——“既分本国(其蒙古草原故国),使诸王世享,如殷周诸侯;汉地诸道,各使侯伯专制本道,如唐藩镇:又使诸侯分食汉地,诸道侯伯各有专属,则又如汉之侯国焉。”(引自《郝文忠公集》)这种分封格局造成的直接弊端就是赋税杂乱,政出多门。

具有蒙古特色分封制度,异致元朝的新兴封建领主各自都储蓄了大量的驱口以供自己奴役和压榨。所谓“驱口”,意为“被俘获驱使的人”,其来历最初多为战争中抓获的俘虏和掳掠的百姓,建国之后,许多被债务所迫的平民也卖身成为驱口。元朝法律规定,驱口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充作陪嫁物品或者随意买卖,其地位几乎等同于牛马,主人可以任意驱使、折磨甚至杀死他们,倘若反抗,则将被凌迟处死。因此,这些驱口就是不折不扣的奴隶,他们过着较封建主领地上的农民更为悲惨的生活!

其三是匠户制度。元代匠户制度的来历最早可以追溯到蒙古人四处征伐时期,最初,蒙古人在战争中掳掠了大量各族工匠充为工奴,严令他们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元朝建立以后,政府又征发大批民间匠人,充入工奴之中。建国之后,随着全国户籍制度的建立,工奴们被单独编为匠户,从而在法律意义上失去人身自由。这些匠户被规定必须在官府开办的手工业局或工场从事指定的工役,并且子承父业,世代相袭——男习工事,女习绣织,即使婚姻也不能自主,需由官家监督,匠户之间相互匹配。匠户们没有人身自由,终年像牲口一样在指定的地点辛苦劳作,所得报酬却非常低微。许多匠户因为缺衣少食,不得不将子女典卖他人,境况甚为凄惨。

其四是货币制度。元朝立国时间不长,满打满算总共不过一百余年,但是,这个朝代货币制度的混乱程度,在历史上很少有其他王朝能够出其左右。

元朝政府自中统元年(1260年)开始印造丝质交钞和纸质元宝钞,每贯元宝钞等于交钞一两。起初,这些钞票还算坚挺,后来,政府为了从百姓手中渔利,大幅增印钞票,于是自然而然导致物重钞轻。前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通货膨胀现象已经十分明显;前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政府废除交钞改印至元钞,与元宝钞同时发行。因为印发无度,通货膨胀现象日益严重。

至大五年(1312年),武宗在位,政府发行至大银钞,还是因为印发无度,造成至大银钞失序。次年,武宗去世,新即位的仁宗下诏停用至大银钞,依旧通行元宝钞和至元钞。

至正十年(1350年),这时天下开始大乱,在丞相脱脱的提议下,政府再度变更钞法,发行纸质至正钞。办法是:一贯纸质至正钞兑换铜钱一千文,并且是以纸币为本位。由于镇压各地义军需要大量钱财,政府开足机器,全力赶印钞票,短期内物价腾跃数十倍,通货膨胀极其严重。为了避免上当吃亏,人们在交易时索性不用货币,直接以物易物。于是乎,货币在人们眼中等同于废纸而难以流通,整个社会经济已处于全面崩溃状态。

除了上述糟糕的法律制度以外,令老百姓不堪忍受的还有吏治之坏。最初,蒙古军队忙于四处征伐,制度草率,他们所占领的那些州县,其官吏并没有统一的官俸,个人收入来源全凭官吏自己向辖区居民直接征索。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这些乱世中的官吏不消说是横征暴敛,贪以成风。

公元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国家才正式开始实施薪俸制度。元朝的官吏除了俸禄,多数人还另外拥有职官田,少数无职官田者额外增加俸米。与历史上的其他朝代相比,元朝官吏的俸禄已经非常优厚。然而,人性是贪婪的,如此高薪却并未起到养廉的效果,官吏们照样贪污受贿成风。比如元朝末期,下属拜见上司要交“拜见钱”,过节要送“追节钱”, 生辰祝寿要送“生日钱”,平时办事要打点“常例钱”,打官司要送“公事钱”,至于平白无故的索要,则称作“撒花钱”,更加令人震惊的是,就连中央政府派往地方巡察州县“肃政廉访”的官员,也都公然带着管钱的吏役,与地方官检钞秤银,争多论少……整个元朝官场俨然到了不知廉耻为何物的地步,无官不贪,无吏不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