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把禁毒工作摆进“中国21世纪议程”,列为基本国策,实行全民大禁毒。“21世纪议程”是有关人类21世纪和平与发展的各种重大问题的议事日程,如核武器扩散、区域冲突、恐怖主义、黑社会组织、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等。毒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21世纪最严重的全球公害和全人类公敌之一;与毒品犯罪进行斗争,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共同职责,已经成为“全球21世纪议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应当成为“中国21世纪议程”的重要内容。
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一次专门性国际禁毒会议上,正式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1990年2月,联合国在纽约总部召开首届禁毒特别大会,毒品问题即已被作为全球议题摆上了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会后,联合国还专门成立了禁毒署,作为禁毒国际合作和麻醉品管理领域的协调中心。1998年6月8日~10日,联合国又在纽约总部召开了第二届禁毒特别大会,进行国际禁毒总动员,为21世纪人类的禁毒事业策划前进道路,协调行动步伐。这次会议最后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等三项决议,明确提出了面向21世纪的前瞻性的禁毒国际合作十年战略,确定了到2008年在国际范围内有效控制和减少毒品供应及需求,并要求世界各国务必在2003年之前制定出新的或加强原有的禁毒战略的明确时间表,这实际上就是“全球21世纪禁毒议程”。有鉴于此以及我国曾经深受毒品之害的惨痛历史和当前我国毒品犯罪迅速发展、蔓延的严峻现实,国内有学者建议,把禁毒工作摆进“中国21世纪议程”,并列为基本国策,实行全民大禁毒,以进一步明确我国禁毒斗争的战略地位,为在21世纪打一场新的禁毒人民战争,彻底禁绝毒品而努力。
(3)明确我国禁毒斗争是“持久战”的性质。世界各国毒品泛滥的历史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毒品犯罪迅速发展、蔓延的事实都已雄辩地证明:当今世界,要想在一国范围内和在短时期内解决毒品问题,是不现实和不科学的。因此,有关我国禁毒斗争的性质问题,仍有从认识上加以研究和深化的必要,因为禁毒斗争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禁毒斗争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方针政策等基本问题。长期以来在禁毒问题上,许多人对此的认识是不明确的,有关“速决战”与“持久战”的争论相持了很长一段时间。20多年来,我国在禁毒问题上采取的力度之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多,动员的民众之广,坚持的时间之长,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党所不可比的,禁毒的成果之大,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党所不可比的。如此之大的决心,如此之大的投入,如此之大的成果,按照人们的理解,是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全部禁绝毒品了。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毒品不仅没有禁绝,反而越禁越多。这一现状说明,我国禁毒斗争的“持久战”性质或“持久的人民战争”的性质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这一点,全党、全国人民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禁毒人民战争或者进行几次禁毒专项斗争,就能彻底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思想,已被实践证明是完全错误的,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基于禁毒斗争是一场持久的人民战争,我们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时,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因为“有碍形象”而讳疾忌医,或设置“禁区”而束缚手脚,必须向全国人民公开我国毒品违法犯罪的真实情况,并给全国人民切实讲透、讲深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我国禁毒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使全国人民都能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并积极而自觉地投身到这场持久的禁毒人民战争之中。
(4)制定一个更加理性化和现实化的禁毒奋斗目标。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复杂态势,决定了我国的禁毒工作艰难复杂,任重道远。为此,我国的禁毒奋斗目标就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期更加理性化和现实化,尽可能地减少主观唯心的成分,以科学的方法指导21世纪我国禁毒斗争的胜利开展。原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应勇和《公安学刊》编辑部编辑蒋国长曾提出把“有效地遏制国内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全面加强禁毒国际合作,为在21世纪彻底禁绝毒品而努力”作为我国的禁毒奋斗目标。应该说,这一提法是比较现实可行的,也符合禁毒斗争的客观规律,并容易为各级党政组织、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的。
(5)制定更加科学准确的禁毒工作方针。1991年6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三禁”的顺序是禁止贩运、禁止吸食、禁止种植。这一方针是总结了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禁毒工作经验,根据当时我国禁毒斗争的形势而提出来的。把“禁止贩运”摆在“三禁”工作之首,说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境外贩毒分子借“中国通道”贩毒的现象十分猖獗,对其的打击理应成为重点。这一方针的提出,无疑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毒品问题愈演愈烈,吸毒现象泛滥成灾和国内制毒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于是,1999年8月召开的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将禁毒工作方针调整为“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而“四禁并举”的顺序是禁吸、禁贩、禁种、禁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禁毒斗争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禁毒工作方针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需要用更加科学准确的语言来表述我国禁毒工作方针的内容,以指导21世纪我国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开展。目前对这一问题,国内已经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如马敏艾在1998年第3期的《云南警学》中撰文《进一步强化禁毒执法的探索》,建议把现行的禁毒工作方针修改为“多禁并举,除源截流,严肃执法,标本兼治”;有的学者则认为现行的禁毒工作原则即“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才是我国禁毒工作的方针。应勇和蒋国长同志在2000年第6期的《浙江学刊》上撰文《关于深化禁毒认识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提出,可把“多策并举,除源截流,禁绝毒品,造福人类”作为21世纪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他们的主要理由是:禁毒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并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在联合国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国际合作的途径,联手除掉世界上的毒源,因此,要坚持贯彻“多策并举,除源截流”的方针,切实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国内,面向世界,有毒禁毒,无毒防毒。毒品是21世纪人类面对的主要敌人和最严峻的挑战之一,我们必须站在对国家、民族、人民以及全人类负责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禁绝毒品的一贯立场,在21世纪打一场新的禁毒人民战争。因此,要坚持贯彻“禁绝毒品,造福人类”的方针,为在21世纪彻底禁绝毒品,为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健康、幸福而努力奋斗。
(6)把战略重点转移到解决国内毒品问题上来。所谓禁毒斗争的战略重点,就是对禁毒斗争全局有决定意义的局部。选择正确的战略重点和战略突破口,是21世纪我国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21世纪我国禁毒战略的总体目标,即为彻底禁绝毒品而努力,关键在于找准战略重点和战略突破口。20多年来,我国禁毒斗争的战略重点和战略突破口,已经做过两次重大调整。当国际毒潮开始侵入我国之时,我们把“堵源截流”作为当时我国禁毒斗争的战略重点,这是符合当时我国毒品犯罪毒源和毒品的主要消费市场两头在外,过境贩毒严重这一基本特征的战略性举措。但是,随着过境贩毒必然引发过境国家的毒品消费这一客观规律成为事实,我们就必须根据发展变化了的禁毒斗争形势,适时地把禁毒斗争的战略重点转移到解决国内的毒品问题上来,并以做好禁吸戒毒工作为战略突破口。因为目前我国已由毒品贩运的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严重受害国,其要害是国内毒品消费市场迅速扩大的问题。这不仅表现在近年来我国的吸毒活动发展、蔓延很快,吸毒人数逐年增多,隐性吸毒者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吸毒人员的发现率、强制戒毒率和戒毒脱瘾率低,而且还表现在上规模、正规化的强制戒毒所少,戒毒经费严重短缺,戒毒的措施、办法不多等方面。根据“需求拉动供给”的经济学原理,国内现有的和潜在的毒品消费市场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着极大的刺激和诱发作用。国内毒品消费市场不除,我国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认真做好禁吸戒毒工作,一方面可以控制和压缩国内的毒品消费市场,打破毒品消费增多刺激毒品大量供应,毒品大量供应引起毒品消费增多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吸毒人员追查毒品的来源和制贩毒人员,提高对毒品违法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力度,并减少其他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产生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禁毒工作的综合效益。为此,1997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把“禁吸”调到了“三禁”的第一位,明确提出了以禁吸戒毒为重点的禁毒工作新战略。这是我国禁毒战略决策的一次重大而明智的调整。1999年8月召开的包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又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的“四禁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标志着我国的禁毒战略已日趋完善和成熟。
(7)建立健全禁毒领导机构和禁毒执法机构,加大对禁毒的投入。禁毒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必须发动和依靠社会各个部门、各行业和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古今中外禁毒斗争的实践反复证明,要想使禁毒工作取得成效,国家就必须建立健全统一、高效、权威的禁毒领导机构和专门的禁毒执法机构。自1991年11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成立以来,对领导我国禁毒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负责的《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课题组提出观点,认为国家禁毒委员会不仅不能撤销,而且必须加强,并至少有一名副总理兼任主任,以提高其规格和权威性,有利于统一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禁毒工作。我国的禁毒执法工作仍然面临复杂的局势,尤其是禁毒投入不足的问题,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不仅无形中影响了禁毒工作向深度和广度的发展,而且还造成人员、装备以及机构建设的顾此失彼、恶性循环。因此,崔敏教授提出应将国家禁毒委员会变成一个实体机构,必要时可将其名称正式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署”的设想,以机构来确保禁毒工作的投入和禁毒斗争的顺利开展。
(8)制定与完善禁毒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制毒品的有关法律制度,这是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首要条件。但是,无论是1990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还是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法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禁毒法相比,其具体、明确及严厉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情节严重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又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不仅在法条内容上自相矛盾,而且还有悖于逻辑常理。为此,建议制定一部容刑事、行政于一体的完备的禁毒单行法典,并把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