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包头市之后,1998年9月2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报捷大会。市委、市政府郑重宣布:全市所辖9个区县已全部实现了“社会面基本无吸毒人员”的奋斗目标。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向全国推广了包头等地的先进经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200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国家禁毒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通知》,把创建“无毒社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起来、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上海市将全面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纳入到创建安全小区的具体措施之中,把是否无毒作为评定安全小区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四川、广西、宁夏、海南、内蒙古等省区召开了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会或现场会。北京、海南、贵州、四川等省市区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的职责和考核评估标准。四川泸州市以“吸毒无来源、贩毒无市场、涉毒无条件、社会无毒害”为目标的“禁毒绿洲计划”,实施一年来成绩显著。河南平舆以“十户联防”为依托,推行了“无毒家庭”、“无毒学校”、“无毒小区”建设。2001年,各地党委、政府将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等多种手段部署和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云南、贵州、广西等地方把创建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依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各地陆续制定了相关职责规定,各部门据此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浙江、福建等地制定并颁布了本省《禁毒条例》,重庆市、南京市将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纳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强两个文明建设范畴,积极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禁毒防控体系,建立有效的社会帮教机制。2001年浙江省综合治理委员会、禁毒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吸毒人员帮教暂行规定》,明确了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家庭、单位在帮教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为巩固戒毒成果,给戒毒出所人员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重返社会,各地在多元化戒毒康复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云南、宁夏的戒毒农场、广东的戒毒工厂等继续发展,湖北的禁毒学校、上海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过渡基地、海南的乡镇及农场自办戒毒学习班和青少年禁毒教育基地等各具特色。200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就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继续关注包头、昆明、乐清、厦门等典型地区创建工作的同时,确定了陕西西安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二十所社区、江苏武进市横山桥镇、湖南岳阳实业集团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联系点。
目前,各省(区、市)相继命名了一批“无毒县(区)”和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截至2002年底,内蒙古全区没有16岁以下的吸毒人员,每年新滋生的吸毒人员数量呈逐渐下降的趋势。甘肃“一手抓创建,一手抓巩固”的工作思路有力推动了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全省已有46个县创建为“无毒县”,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53%:1414个社区创建成为“无毒社区”,占全省社区(乡镇)总数的85%。广西共创建了26,157个“无毒社区”、30个“无毒县”。湖北吸毒人员的违法犯罪率,由创建工作开展前的1998年的80%下降到目前的35%,吸毒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明显减少。贵州认真组织了对申报“无毒县”的考察验收工作,贵阳铁路分局贵阳车辆段创建“无毒站(点)”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新华网汕头2003年2月23日电,“日前,粤东南澳岛被汕头市委市政府授予‘无毒县’光荣称号,成为全国首个海岛‘无毒县”’。另据2003年6月22日《兰州晨报》报道,“2000年以来,全市131个乡镇、街道中,共有105个乡镇街道成功地创建为‘无毒社区’,占兰州市乡镇街道总数的80%,皋兰县和安宁区已经建成为‘无毒县区’”。
中国与国际社会合作开展的禁毒斗争
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一向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禁毒合作,在国际禁毒领域认真履行: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的原则;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原则;切实履行禁毒国际公约和有关协定的原则;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的原则;积极参与跨国替代种植,促进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原则等“五项基本原则”。在过去的20多年时间里,我国在进行大规模禁毒斗争的同时,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及联合国的禁毒合作越来越密切,并且在国际合作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一、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
1985年6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了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从1984年起,中国多次派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禁毒国际会议。
1993年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中国政府执行联合国禁毒全球行动纲领的报告,积极宣传我国的禁毒方针政策和禁毒各个领域中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国禁毒署倡导的“金三角”亚区域禁毒合作。
1995年3月14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举行第38届大会,80多个国家和1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本届大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发言中从四个方面介绍了中国政府的禁毒措施及成就。
1996年11月25日,中国在上海主办了“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3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专家及高级官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集中分析研究了全球兴奋剂滥用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会议期间,举行了“万国禁烟会”会址纪念标志揭牌仪式。“万国禁烟会”于1909年2月在上海和平饭店(原江中饭店)召开,是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
1990年2月和1998年6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先后参加联合国第17次和第20次禁毒特别会议,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政府坚决禁毒的立场、政策和措施。1998年6月8日,国务委员罗干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以禁毒为主题的联合国第20次特别会议。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派高级代表团出席这种会议。罗干在大会上发言,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禁毒的决心,提出了推进世界禁毒斗争的三项主张:第一,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毒品消费国、生产国、过境国都应该切实承担自己的责任,密切合作,建立新型的国际禁毒合作关系。各国政府作为国际禁毒合作的主体,对禁毒负有首要责任。同时,国际禁毒合作必须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任何国家和组织均不得以毒品问题和禁毒为由干涉别国内政。第二,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加强现有国际禁毒机构的作用,全面实行禁吸、禁种、禁贩,在严厉打击毒品非法供应的同时,切实减少毒品非法需求。第三,重视替代发展。替代发展是国际综合禁毒战略的重要环节。保障毒品种植地区人民生活,促进种植国经济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关键。国际社会应为替代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在这次大会上中国禁毒工作的成就和对世界禁毒事业所做的努力,得到与会代表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1998年5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席阿拉奇访华,使我国同联合国禁毒署的合作更加密切。
为了积极配合联合国禁毒组织的工作,全面参与联合国禁毒署次区域合作项目,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工作。在继续参与全球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紫色行动”和打击醋酸酐非法买卖的“黄宝石行动”外,中国政府又积极参加联合国麻管局发起的防止苯丙胺类兴奋剂化学前体流入非法渠道的“棱柱项目”行动。对每一笔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展开了扎实有效地核查。2002年,我国共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件423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出口21,745吨,阻止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口28笔,共计2288吨。涉及的品种有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胡椒醛、麻黄素等。中国政府有效的国际核查工作,防止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为国际禁毒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中国积极支持和促进联合国倡导的亚区域禁毒合作活动
1990年8月,中国公安部组成禁毒代表团首次访问缅甸和泰国,达成开展禁毒合作的意向。从此,围绕“金三角”的区域性禁毒国际合作拉开了序幕。
1991年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主办第一次中国、泰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高级官员会议,商讨开展亚区域禁毒和多边合作的设想。
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主要是加强中缅边境地区打击毒品贩运、减少毒品需求量并在缅甸境内实行农作物替代种植的计划。在这次会议上,同时还签署了《缅甸、泰国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这两个合作项目的签署,标志着由联合国禁毒署倡导的亚区域多边禁毒合作正式付诸实施。
1993年10月,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签署《禁毒谅解备忘录》,确定在亚区域禁毒合作中保持高级别接触,每年举行例会,商讨禁毒合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