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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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新时期毒品问题在中国的重现(5)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注入了新的活力,开辟了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此急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以往形成的不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结构逐渐出现瓦解与改组,与此同时,原有体制下的社会控制手段的权威性也在不断丧失,而新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建立和健全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这种社会转型时期和新旧交替的过程中,防止和消除各种社会问题的手段往往有弱化的情形,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越轨行为也难以得到迅速、全面、有效的惩戒和制裁,这种状况就为包括毒品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金三角”境外毒品由借道过境而逐渐使国内已经绝迹了30年的毒品问题,又一次死灰复燃以后,这一丑恶现象很快在中国大地蔓延开来,造成了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期,中国的毒品走私和过境贩毒十分猖獗的现象。这种现象,除了与国际毒品贩子加紧向中国渗透,竭力打开“中国通道”和建立中国广阔的毒品消费市场有关外;也与我们应对毒品这一新问题出现后所表现出的不知所措、认识失误和措施不力有关。于是,中国在缺少精神准备、物质准备和法律准备,在思想上、禁毒措施上、禁毒技术上均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迎来了毒品的骤然袭击。

(一)对毒品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的毒祸是乘改革开放之机渗入进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政策使封闭已久的国门突然洞开,展现在国人面前的是一个十分陌生的外部世界。面对良莠不齐的异质文化,我国社会就如大病初愈的病人,表现出空前的惊奇和无奈。对毒品问题的出现也一样,毫无警觉,更毫无设防。由于我国有30年“无毒”的历史,天下承平日久,一旦“西南鼙鼓动地来”,不要说年轻的边防战士和海关人员根本不识鸦片、海洛因为何物,就是现年50岁上下的人们也知之甚少。起初,边防军、公安干警对来自邻国的各种“罐头”并没引起多大的注意,他们没有见过海洛因,谁也没在意“白粉”与奶粉有什么区别。毒品就是这样轻易地进关过卡的。

当毒品已猖狂地危害着我们的社会之时,在有些地区和单位尤其是内地的一些城市、农村、企业、机关、学校,仍未引起必要的重视。他们对全球范围毒品犯罪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贩毒集团执意打开“中国通道”的险恶用心估计不足,对吸毒、贩毒现象迅速蔓延的社会特性估计不足,从而在贯彻中央的禁毒精神方面,不是置若罔闻,就是随便应付,这也与其所采取的对策不及时、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特别对境外毒品发展变化以及对鸦片生产转向海洛因生产的发展形势估计不足,没能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有关措施及法规。

(二)社会问题的“漠视综合症”,是贩毒、吸毒活动猖狂蔓延的温床

贩毒沉渣泛起,早已发生在人们注意它之前。有关资料表明,仅在兰州一地,从1982年一1988年,就查出贩卖、吸食毒品的刑事、治安案件160余起。但是。一些人抱着不给国家“抹黑”的善良愿望,不愿正视它;一些人抱着无可奈何的态度,而不敢正视它;一些人则忙于发展经济,顾不上正视它。于是,在这种社会“漠视综合症”的影响下,许多地方有关部门对毒品问题认识迟,抓得慢,抓得不狠。起初。销毒、吸毒活动多在私人家中进行;后来逐渐变成了在茶园、旅馆、饭店、车站、舞厅、农贸市场的半公开活动。这是对贩毒、吸毒活动打击不及时、不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禁毒法律存在漏洞

针对毒品犯罪活动的有关法律条文偏宽,或者法律规定本身有漏洞,是对贩毒吸毒活动打击不得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有关法律条文偏宽方面,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规定:(1)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2)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贩毒分子来讲,这一法律条款较之巨额利润的诱惑,实在微不足道;对于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罪恶,也显然量刑太轻。与之相应,对吸毒者应受到的惩戒,在1986年9月5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显得无关痛痒。其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海洛因、注射吗啡等……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说,这样的处罚对吸毒者毫无惩戒作用。大量事实证明,数月禁烟所生活,几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的吸毒豪资,都未能使一些吸毒者回头。短短15天的拘留和区区200元的罚款,对吸毒者又算得了什么呢!事实告诉我们,禁毒必须强制进行,我国法律中的有关条文应该提供这样的依据。

在法律制定的漏洞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女性犯罪人员,如果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就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即使是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对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女性罪犯,也不能判处死刑。正因为如此,不少女性就钻法律的空子,大肆进行贩毒活动。(2)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正当学术界口干舌燥的争论是否有不满16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是否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时候,现实中就有不满16岁的人正在进行制毒、贩毒、运输毒品这类罪恶的活动。(3)在中国的刑法条款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于贩毒分子的惩处都是轻刑,没有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4)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小额贩毒(海洛因10克以下、鸦片200克以下)分子的打击形成专门的法律条文,这就使他们的非法活动有恃无恐。一些走私贩毒分子乘机采取小数量、多频率倒卖毒品,没有得到严厉惩治。1989年春节,云南省某县公安局抓了85个小额贩毒分子,提交检察院要求起诉,检察院由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只好让公安局放人。(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如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太笼统,给执法中留下了随意性,未能体现从严精神。

稍有留意的人从1991年6月26日的全国各大报刊上不难发现,这一天全国各大城市都召开了主题鲜明的反毒品宣判大会,一批批贩毒分子相继伏法。……中国大地在间隔了近40年后,终于全面响起了禁毒的枪声。毋庸讳言,这些枪声响得是晚了些,中国早就不应该在嚣张的贩毒气焰面前示弱。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国的禁毒才有了较为完善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一严惩的利剑到来的迟缓,客观上拖延了禁毒的时间和机会,导致了毒品犯罪活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自由发展状况的出现。

(四)打击毒品的力量不足

一是公安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专业力量不足。这有其历史原因。解放后,我国很快就成为了无毒国,因此,放松了这一方面的警惕。当毒品泛滥之后,公安部门尽管非常重视打击吸毒、贩毒活动,但面临着人员缺、经费少的困难,训练有素的、有经验的缉毒队伍就更谈不上。所以,破案、追赃和堵截毒源的工作非常吃力。二是戒毒力量不足。扫除毒品最重要的是抓两头:一头是堵截毒源;另一头则要改造吸毒者,以清除贩毒分子的市场。如果说,堵截毒源需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缉毒队伍,那么,改造吸毒者则必须建立各种形式的戒毒所。禁毒斗争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毒品的危害极大,极难戒断;毒品是一种人的毅力难以战胜的东西。这就对戒毒机构、戒毒专家、戒毒医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戒毒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应适应吸毒人员递增的需要。然而现实却不尽然。到1995年底,全国由执法机关开办的强制戒毒所500多家、劳动教养戒毒所65家,共收治戒毒人员7.8万余人次,占当年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52万人的15%。显然,这些戒毒场所远远不能满足戒毒工作的需要。于是,引发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由于利益驱动,我国的戒毒场所建设滥而乱,戒毒工作不规范,甚至被鸡鸣狗盗之徒钻了空子。据《中国青年报》1996年11月11日对贵阳市的一次调查表明:近几年来贵阳市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戒毒机构,由于管理失控,只顾“创收”,大多混乱不堪。其表现:一是缩短法定戒毒时间;二是乱收费,使用假冒伪劣的“戒毒药”牟取超额利润;三是“因陋就简”,减少管理人员和设施,以降低管理和经营成本。第二,戒毒广告的泛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一些吸毒较为严重的城市和地区,与五花八门的戒毒场所相映成趣的是戒毒广告满天飞。什么“百分之百的戒断率”、“两天戒毒”、“祖传秘方戒毒”、“气功戒毒”、“戒毒灵药”、“睡眠疗法”等等,不一而足。第三,戒毒宣传的歪曲。大众传播媒介是人们接受社会信息的主要来源,科学、正确的信息传播能够提高人们辨别事物良莠的能力,反之则会误导人们的行为。我们在一些影视节目中,要么常常看到吸毒者潇洒舒适、陶醉的样子;要么就是听到简单地宣传:“你不能吸毒”,“一吸就死”。没有将毒品的特性和危害准确地告诉人们,使一些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对报道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甚至激起逆反心理。

(五)宣传和教育不到位导致禁毒工作存在盲区与误区

宣传和教育在各国的禁毒斗争中都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我国的禁毒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自新中国建立初期成功扫毒后,在30年的时间中,毒品对绝大多数中国人,特别是对于50年代以后出生的人来说,几乎是陌生的。毒品所能引起的各种对个人与社会的危害也同样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因而当80年代初毒潮侵袭而来时,人们几乎没有防范的手段和能力。许多人不知道毒品千万不能试吸第一口,不知道要避免毒品侵害的惟一办法就是永不吸毒。在缺乏足够防范知识和教育的情况下,不少吸毒者仅仅只是出于好奇与无知,吸几口尝尝,不料却成了瘾君子。1994年4月,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北京307医院成立了北京最大的戒毒中心。在3年的时间内,有1300名吸毒者在这里被救治。该戒毒中心的调查显示,有80%的吸毒者是因为好奇染上毒瘾。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张潘仕在1995年对吸毒人员进行的一次调查中了解到:有48.04%的人根本没有想过吸毒是有害的、违法的,有24.5%的人不知道吸毒有害并且违法,7.84%的人认为吸毒有害但不违法。正是由于对禁毒法规和毒品危害的无知,使许多人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与生命。

以上这些原因,在客观上拖延了禁毒的时间和机会,导致了毒品犯罪活动在一段时间里自由发展状况的出现。任何不良的事物,在萌芽状态是最好控制和消灭的。一旦成了“气候”,不但费时费力,而且难于一时清除干净。贩毒、吸毒活动在全国的蔓延和泛滥,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四、我国毒品流行的新态势

当代世界毒品泛滥全球,涉及世界各个角落,毒品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人口占世界第一、面积为世界第三的中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毒品在中华大地重现之后,20多年来,我国的禁毒工作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是禁毒斗争的实践表明,我国的毒品问题和毒品犯罪,蔓延速度之快,扩散地区之广,令人震惊,禁毒形势极为复杂、严峻。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毒品在我国流行泛滥已呈现出一种新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