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罗素论两性价值互动(世界大师思想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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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关于婚姻

婚姻与其他性关系不同,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大多数社会中,婚姻还是一种宗教制度,但主要还是其法律性。法律制度所包括的行为,不但在原始人中存在,就是在猿猴及其他动物中,也是存在的。动物也有和婚姻一样的行为,因为在养育幼子时,雄性的合作是必须的。通常,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按照一些权威人士的说法,在类人猿中尤其如此。如果这些话可信,幸运的动物就没有那些困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因为雄性动物一旦结婚,就会失去对其他雌性动物的吸引力,而雌性动物一旦婚配,也会失去对其他雄性动物的吸引力。因此,在类人猿中,虽然它们没有宗教的帮助,也不知道罪孽为何物,但其本能已足以形成良好的道德。

在最低级的野蛮民族中,也存在着类似情形。据说,澳洲丛林中的居民绝对是一夫一妻制,而且据我所知,塔斯马尼亚人对其妻子也极为忠实。甚至在开化的人中,也可隐约看到一夫一妻制本能的痕迹。说到习惯对行为的影响,我们也许会感到吃惊,因为一夫一妻制对本能的约束是万能的。但这正是人类智力的特点,并由此产生出人类的罪恶和智能,即所谓打破旧习惯和创造新行为的想像能力。

首先破坏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东西,要算是经济动机的侵扰,这种动机会影响性行为,是极为有害的,因为它可以用奴隶制或买卖的形式取代以本能为根据的关系。在古代农业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经济财产。妻子要为他干活,孩子在五六岁后,也开始在田里或畜牧场上派上用场。因此,那些极有能力的男子总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一夫多妻制很少成为社会的普遍做法,因为女性的数量有限,所以只能成为首领和富人的特权。众多的妻子儿女是一种有价值的产业,那些拥有他们的人,其特权地位也因此而更高了。这样,妻子的主要功能就成了赚钱的家畜,而性功能则变成次要的了。在文明时期,男人休妻通常很容易,虽然他必须偿还她的嫁妆,但妻子休掉丈夫却不可能。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也是根据这种观念来的。在非常低级的文明阶段中,通奸有时是默许的。据说,隆摩亚人在外出时,十分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家时能够寻求安慰自己的方法。然而,在稍稍高级一些的文明阶段,女人通奸则会被判处死刑,至少也要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我年轻时,芒戈·帕克描写的摩包君波非常出名,但最近几年我发现一些很有文化修养的美国人竟把摩包君波视为刚果神,这使我感到痛心。实际上,他既不是神,和刚果也毫无关系。他是尼日尔人杜撰的妖怪,目的在于恐吓那些犯罪的女人。芒戈·帕克关于他的描写,暗示了福耳特尔对宗教起源的观念,这种观念一直被那些现代人类学者谨慎地遮掩着,因为他们不能容忍理智的邪恶去侵扰野蛮人的行为。一个男人和他人的妻子性交,当然是犯罪,但和一个未婚女子性交却不会受到指责,除非他毁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随着基督教的产生,这种观念发生了变化,宗教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极大提高。破坏婚姻法的行为会受到指责,但原因不是财产,而是忌讳。和别人的妻子性交,当然是对那个人的犯罪,但婚姻以外的性交行为也是对上帝的犯罪,按照教会的观点,是更为严重的犯罪。由于这个原因,以前轻而易举就能办到的离婚,现在成了一件不被允许的事情。婚姻变得神圣起来,因此必须保持终生。

这对于人类的幸福而言是得还是失,很难说清楚。在农民中,已婚妇女的生活通常是很苦的,而且已婚妇女的生活,在极无文化的农民中,乃是最苦的。在最野蛮的民族,女人在二十五岁时就已经人老珠黄,不能企望有任何姿色了。那种把女人当作家畜来看的观念,对男人来说无疑是乐事,但对女人来说,则意味着劳作和更艰苦的生活。基督教在某些方面使妇女的地位变得更为低下,尤其是在那些有钱的阶层中,但它至少承认,妇女在神学上和男人是平等的,而且还拒绝将女人当成男人的绝对财产。一个已婚女子没有改嫁他人的权利,但她可以离开自己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生活。按照基督教的观点,妇女更容易在大多数人中提高自己的地位,这一点,比前基督教的情形好得多。

纵观整个社会,究意哪种状况能够造成婚姻的幸福,哪种状况会带来婚姻的不幸呢?结论是,越有文化的人,越不能与他们的伴侣共享白头偕老的幸福。爱尔兰农民的婚姻虽然至今仍由父母包办,但据那些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总的说来是幸福的,而且其夫妻生活是纯洁的。从整体上说,婚姻在那些没有多少差别的人中,是极容易的。如果一个男人和其他男人没有多少差别,而且一个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没有多少不同,那就不会存在因没有和其他人结婚而后悔的理由。但是,如果人们的情趣、追求和事业千差万别,那他们就会要求其伴侣情投意合;当他们发现他们所得到的比他们所想像的要少时,就会感到不满足。教会对于婚姻的观念完全是从性的观念出发的,因此它看不到两者的不同之处,所以总是主张永久的婚姻,而意识不到其中所包含的痛苦。

造成幸福婚姻的另一个条件是,未婚女人的减少和男人社交机会的匮乏。如果男人除了和自己的妻子,再没有和其他女子性交的可能,那么他们大多数都会满足于现状。对妻子来说也是如此,尤其是那些不奢望婚姻会带来很多幸福的女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不奢望从婚姻中得到很多幸福,那么,婚姻也许就可以称得上幸福。

社会风尚的稳定也可以防止不幸福的婚姻产生。如果我们承认婚姻的契约是无法改变的,那就没有什么能刺激我们去胡思乱想,以致认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更迷人的幸福。为了保证家庭和睦,凡是存在这种思想的人,无论丈夫或妻子,只要他们和人们所公认的高尚举止的标准相差不远就够了。

在当代世界有文化的人中,那些认为可以造成所谓幸福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因此,那种历经数年而仍然幸福的婚姻,就显得非常罕见了。有些不幸福的原因与文化有关,但如果这对男女比现在更有文化,其原因就另当别论了。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良的性教育,这种性教育在富人中,比在农民中要普遍得多。农家子弟很早就对所谓生活的事实司空见惯,因为这些事实,不但在人类中,而且在动物中也可以见到。因此,他们既不无知,也不过分讲究。相反,那些受过精心培养的富家子弟却没有一点关于性问题的实际知识。即使那些现代派的父母,虽然他们也根据书本教育子女,但他们无法使自己的子女见识到农家子弟早已熟知的亲昵行为。

基督教学说认为,男女结婚时,双方都不应有过性的经验。但是,十分之九的结果都与之相悖。人的性行并不是本能的,所以没有性经验的新郎、新娘,对此事一无所知,以致感到羞耻和不快。如果只有女方无知,而男方已经从娼妓那里得到了知识,或许稍好一些。大多数男人都不知道,求爱过程在结婚之后仍是必需的,而许多大家闺秀也不知道,她们害羞,把自己的身体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这对她们的婚姻是有害的。

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去解决,事实上,现代青年所受到的性教育,比他们父母和祖父母所受到的要好得多。过去,在妇女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念:她们在道德上比男人高尚,因为她们从性中所得到的快感要少些。这种态度使夫妇之间无法形成坦率的伴侣关系。其实,这种态度的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不能从性中得到快感,暂且抛开道德不谈,实属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憾,正如不能从食物中得到快乐一样。早在一百年前人们就对漂亮的女性寄予这种希望。

造成婚姻不幸的其他现代原因,并不容易消除。那些放荡不羁的有文化的人,无论男女,就他们的本能而言,一般都主张多配偶。他们也许会深深地相爱,而且在若干年里只钟情一个人,但性的爱抚迟早会失去热情的光芒,于是他们就有可能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那原有的冲动感。当然,迫于道德,我们可能会控制这原有的冲动感,但却很难阻止它的发生。随着女性自由的增长,私通的机会较之以前大大增加了。机会产生思想,思想产生欲望,如果没有宗教上的顾虑,欲望就会导致行动。

妇女解放在许多方面使婚姻变得更加困难。过去,妻子必须顺从丈夫,而丈夫却不必顺从妻子。现在,许多妻子根据妇女对于个性和事业的权利,不愿意过分地顺从丈夫,而那些仍在向往男性统治的男人,却又看不到他们应当顺从的理由。这种现象的发生与私通不无关系。过去,男人偶而不忠,妻子是不知道的。即使知道了,那男人便承认错误,并使她相信他会改过。另一方面,妻子通常是贞洁的。如果不贞洁,而且这一事实又为她丈夫所知,婚姻就会破裂。现代的许多婚姻表明:即使无需相互间的忠诚,也还存在着妒忌的本能,这种本能往往不能使亲密的关系持久,哪怕夫妻间从未公开地争吵。

现代婚姻还存在另外一种困难,那些最能意识到爱的价值的人对此感受最深。爱会发展,只要它是自由和自发的;如果认为爱是一种责任,它就会消灭。如果有人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责任,这无疑会使你对他(她)产生恨。如果把爱情和法律联系在一起,婚姻就会变成一无所有。雪莱说:

我从没有和那伟大的宗教发生过关系,

因为按照那伟大的宗教的伟大的教义,

谁都只能从那人群中选出一男或一女,

不论其余的是何等的聪明何等的美丽,

啊,这就是当今所具有的道德和法律,

在这条路上行走着可怜而疲倦的奴隶,

唉,他们终于来到坟墓似的家庭那里,

这家庭从来中立于这世界的大道上面,

带上被束缚的朋友或许是吃醋的劲敌,

从此踏上那漫漫的旅途既遥远又迷离。

毫无疑问,因为婚姻而拒绝来自他方的一切爱情,就意味着减少感受性、同情心以及和有价值的人接触的机会。从最理想的观点出发,这是在摧残人生中最美好的东西。就像一切具约束性的道德那样,会助长所谓警察的人生观——一种总是在寻找机会禁止什么的观念。

以上诸多原因,使婚姻成了一件困难的事。如果找不到阻碍它幸福的原因,就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方式代替。人们时常提到的一种解决办法,那就是容易实现的离婚。当然,只要其理由超过英国法律允许的范围,我和其他人一样主张,但我并不认为容易实现的离婚是解决婚姻痛苦的方法。对于没有孩子的婚姻,离婚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即使双方的品行端庄。但一旦有了孩子,婚姻的稳定性,就将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如果已经生育,而且双方对于婚姻的态度是理智而高尚的,我们就应当希望这婚姻是终身的,当然也并不排除其他性关系的存在。如果一个婚姻起初经历过热恋,而且拥有双方所希望和喜爱的孩子,那么,这种婚姻应当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到夫妻生活多么宝贵,即使在性欲衰退之后,甚至彼此都感到自己的性欲只有为他人才会存在的时候,也是如此。

嫉妒是美满婚姻的障碍,但它作为一种本能的情感,也是可以克制的,只要我们承认它是恶的,也不要把它当成是正当的道德上的愤怒体现。一对多年的伴侣,曾有着刻骨铭心的经历,自然会懂得获得这种关系的价值,所以他决不会为了新的爱情而轻易抛弃这种伴侣生活。

因此,高层次的男女有可能从婚姻中得到幸福,但满足的条件是:双方须有绝对平等的感觉;不干涉相互间的自由;身体和肉体的亲密无间;认识价值标准的相似之处。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我才相信婚姻是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以前这种关系之所以很少实现,主要就是丈夫和妻子都把自己视为对方警察的缘故。既然婚姻能实现它的可能性,丈夫和妻子都应该明白,无论法律如何规定,他们自己的私生活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