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弗罗姆行为研究讲稿(世界大师思想盛宴)
2474000000055

第55章 心理分析与禅(3)

有关宗教的另一个极端,可以拿所有那些以彻底摆脱未有人类以前的存在状况、特别培养人类理性与爱的潜能,进而在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建立一个和谐的关系,以解答人类生存问题的宗教为代表。虽然,此等尝试也许可在个别的相对原始社会中找到实例,但以人性作为一大分际而言,则似乎约在耶纪两千年前到本世纪初期之间,远东的佛教与道教,埃及伊克纳腾王的宗教改革,波斯的琐罗亚斯特教,巴勒斯坦的摩西,墨西哥的克查寇特教,代表了人类所取的彻底转变。

所有上述这些宗教都求合一——但并非退回到前个人、前意识乐园式的和谐所发现的那种合一,而是建基在一个新标准之上的合一:那种只有在人经历了分离、通过了与他自己及世界疏离的阶段,并经过了充分的生之后才能达到的合一。此种合一有人的理性充分发展作为它的前题,导向一个理性不再隔绝人对实在当下直悟的阶段。这个摆在我们面前而非过去的新目标,有着许多象征:道,涅槃,悟,善,上帝。此等象征间的差异,是因各该产生国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不同所致。在西方传统中,为此“目标”所选的象征为国王或族长专制的形象。但早自旧约时代,这个象征已从独断的支配者象征变成了受契约及其中所含承诺约束的统治者的符号。在先知的文献中,这个目标被视为弥赛亚时期人与自然的新和谐;在基督教的信念中,上帝以人的形象出现;在迈蒙尼德士的哲学及神秘教中,其间人神同形同性及专制的成分差不多已经完全排除——尽管它们在西方宗教的流行形式中依然未有多大改变。

犹太教、基督教与禅宗思想所共同的一点,是发现为了能够完全旷达、敏锐、觉醒、活泼自在,我必须放弃我的“意志”,此词含有迫使、支配及压制我对外在与内在世界的欲望之意。此在禅宗用语中,往往称为“空诸所有”——并非消极否定,而是开放接受;而在基督教用语中,往往称为“屈服自己,接受上帝意旨”。在这两种不同说法的骨子里,基督教与佛教的体验之间并无多大差别。但就一般的解释与体会而言,基督教的说法是指:人不自作抉择,而把决定权交给一位监护他的全知全能的天父。显然的,人在这种体会中,不是变得旷达与敏锐,而是顺服和屈从。以自我主义的真正屈服而言,假若世上没有关于上帝的概念,人倒反而更能遵从上帝的意旨。说来非常矛盾,如果我把上帝忘却,反而更能顺从神意。禅的空观含有放弃我欲的真义,却无退回去向一个救父作偶像崇拜的危险。

在前面,我已将支持人本主义心理分析目标的概念,也就是个人与人类存在的观念,作过一番扼要的申述。惟因这些概念是心理分析与其他人本主义哲学或宗教所共有的概念,故我们必须将心理分析所用以达到目的的特有方式,在此先作一番说明。

毫无疑问的,心理分析法中一个最为特别的要素,是使潜意识化为意识,或者,用弗洛伊德的话说,是将“意底”转成“自我”。这句话听来似颇简明,但实际并非如此。问题立即发生:什么是潜意识?什么是意识?什么是压抑?潜意识如何变为意识?倘使变化发生?其结果又将如何?

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是:“意识”与“潜意识”两词,有数层不同的意义。就以其中一个可称为功能的意义而言,“意识”与“潜意识”是指某人内心的主观状态。我们说:“某人意识到这或那种心理内涵”,是指他知道了某些情感,欲望,或判断,如此等等。同样的,潜意识则是指某人不知其内在体验时的心理状态;如果他对于所有一切体验——包括感官经验——都不知的话,他便成了一个没有意识的人了。我们说:某人意识到某些情感,欲望,如此等等,就此等情感而言,他是有意识的。我们说:某人不知某些情感,就此等情感而言,他是没有意识的。必须记住的是,此处所谓“没有意识”,并非说没有冲动,感觉,欲望,恐惧等等,而是说“不知”此等冲动。

在功能的意义中,与此全然不同的另一种用法,是指我们身体内某些部位及与此部分相关的内涵,特别是在说到“这个意识”和“那个潜意识”之时。此处所谓“这个意识”,是“人格的一部分”,有其特定的内容;而所谓“那个潜意识”,则是人格的另一部分,也有其另一些特定的内容。以弗洛伊德的看法而言,所谓“潜意识”,主要是非理性之所在地;如以荣格的想法而言,其意几乎完全相反:潜意识主要是智慧的深在源头,而意识则是人格的知性部分。以此而言,潜意识是一座房屋的地窖,所有无法存放在上层的一切,均都堆置其中;只是弗氏地窖中所堆积的主要为人类的罪恶,而荣氏地窖中所堆积的主要为人类的智慧。

正如苏利梵所强调的,以部位的意义使用“潜意识”一词,不但非常不幸,也不能表达它所涉及的心理实况。在此,我不妨补充一句:此种偏向实质而非功能的概念,与当代西方文化中的一般趋势,也就是以“有”而非“是”的方式认知事物的倾向,是颇为相当的。例如说:我们“有”令人焦虑的问题,“有”失眠症,“有”忧郁症,“有”心理分析家等等;正如我们有汽车,有房子,有子女一样。同样的,我们还有一个“潜意识”。许多人使用“下意识”一语代替“潜意识”一词,并非偶然;他们之所以如此,显然是因为前者较后者更能表现部位的概念;我们可以说“我没有意识到”这或那事,但不能说“我不意识到”这或那个。

关于“意识”一词,此外还有一种用法,容易导致混乱。这种用法,把意识视同“反观的知性”,而将潜意识视为“未反观的经验”。有关意识与潜意识的此种用法,如果它的意义清晰明白而不与另两种意义相混的话,我们自然没有反对的理由。然而,说来似乎不幸得很,知性的反观固然属于意识,但属于意识的东西却不尽属于知性的反观。如果我看到某人,我就“认知”此人,知道此人在我心中所发生的一切,但这只有在将我本人与他分开之后,站在主客相对的距离之上去看时,意识才与知性的反观合一。同样的,如果我知道我在呼吸,情形也是如此,虽然知道我在呼吸与“想到”我在呼吸,绝不相同;事实上,当我想到我在呼吸时,我已不再知道我在呼吸了。同样的,所有使我与世界相关的一切行为,也都是一样的。关于这点,以后再谈。

我们既将意识与潜意识看作知与不知的状态,而不说作人格的部分和某些特定的内含之后,现在应该考量到究竟是什么阻止经验进入知晓之境的问题了,也就是说,使我们的经验不能变为意识的究竟是什么。

但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先解决另一个问题:倘使我就心理分析的观点来谈意识与潜意识的话,则有高估意识而轻视潜意识之嫌,若非如此,我们为何要努力去扩展意识的境域呢?但是,此种意识并无显著的价值;事实上,我们意识心中所有的,大都是一些虚妄想像;其所以如此的原因,与其说是由于我们“不能”见到真际,不如说是受了社会的影响。除了某些原始社会之外,人类历史大都有一个特性:少数人统治和利用与其同类的多数人。为欲达到统治和利用的目的,这少数人通常都借助武力,但只用武力仍嫌不足,他们必须使多数人心甘情愿地自动接受统治和利用才行——而这只有使多数人心中产生各色各样的虚妄想像,给他们的接受统治和利用予以合理的解释,才有可能。但话说回来,人们对于自身,他人以及社会等所知的一切多为虚妄想像的事实,并非惟一的原因。每一个社会,在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中,都在它发展的某一形式中陷入它本身的求存需要之中,因此,它通常都无视所有人类共有的较大目标,以达到此一求存的目的。此一社会的与共有的目标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各式各样的虚妄想像,而这些虚妄想像即有着一种否定和使人性与社会目标间的两分法合理化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说:意识的内容大都虚妄不实,绝不能代表实际合理地。因此,这样的意识是没有可取之处的,只有在隐藏的真际(也就是潜意识)被揭示出来而不再隐藏(也就是化为意识)之时,才有价值可言。关于此点,稍后再作讨论。此刻我所要强调的只是:我们意识中的东西大都为“虚假的意识”,因此,使我们心中充满此等虚妄想像和不实观念的,本质上即是社会。

但社会的影响不仅将幻象注入我们的意识之中,也阻止我们去了解真相。由此向前再进一步,就直入压抑或潜意识发生的原因了。

动物对其周遭的事物也有一种意识,借用布克的术语说,可称为“简单意识”。人类头脑的结构,由于比动物的较大且较复杂,故不仅能够超越此种简单意识,且可作为“自我意识”,自觉到为其经验的主体。但是,也许由于它太过于复杂了,人类的觉知就可由各种可能的方式所形成,因此,为了任何经验被觉知,就必须为意识思想所构成的范畴理会才行。有些范畴,例如时空范畴,可以是普遍共同的,它也可构成整个人类共知的范畴。其他范畴,例如因果范畴,可以是人类许多意识觉知形式中的一个有效范畴,但并非一切意识知识的有效范畴。此外尚有别的一些范畴,由于较欠普遍性,故可因文化不同而有差别。且不论这一切究竟如何,经验只有以某种概念系统及其范畴置于能被感受,被关连及被整理的情况之下时,才有为人觉知的可能。这个概念系统,本质上是社会发展而成的一种结果。每一个社会,各以其本身的实际生活及关系,感情和知觉的模式,发展成一套决定知觉形式的范畴系统。此一系统犹如一个“社会条件过滤器”一般工作者,经验只有能够通过这个滤器时,才能进入人知觉境域。

那么,问题便是更为具体地了解此种“社会过滤器”如何作用,如何让某些经验通过而阻留其他经验,使它不能到达知晓的境界。

首先,我们必须考虑的是,有许多经验,其本身是不容易为我们知晓的。疼痛也许是最易被人意识知觉的肉体经验;性欲及饥饿等等,也是被人觉知;显然的,所有一切与个人或集体生存有关的感觉,无不容易被人觉知,但对于某种隐微或复杂的经验,如:清晨看到玫瑰一朵,上有露珠一颗,而当空气仍然清冷之时,朝阳上升,鸟儿鸣转——这在某些文化之中,原是一种容易为人知道的体验,但对现代西方文化而言,却因不够“重要”或不够“繁复”而鲜为人知。微妙的情感体验是否能够进入觉知的境域,全视那个文化对于此等经验培养的程度如何而定。有许多情感经验,在某种语言中没有表示的字汇,而在另一种语言中,却有着丰富的表达词藻。以英语而言,其中有一个“爱”字,所包括的范围极广,从喜爱,情爱,到友爱,甚至母爱,无不涵盖;在一种语言中,不同的情感经验如不用不同的字汇去表达,而欲使一个经验进达觉晓之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反过来也是一样。一般而言,大凡言语中没有字汇表达的经验,可以说都难进入我们的觉知的境域。

但这只是语言滤过作用的一面。语言之所以有别,不仅在于它们用以指陈情感经验的字汇不同,同时也由于它们的文法,措词,及字根意义不同所致。整套语言中包含着一种生活态度,也就是以某种方式体验生活冻结了的表词。

在各种语言动词与名词的不同用法中,甚至在使用同一种语言的不同人中,也找到一个例子。名词指明事物,动词指陈动作。喜用“有”代替“是”或“行”去思想的人,数量日益增多;这可见他们喜欢名词甚于动词。

语言以其字汇,文法,措辞,以及冻结在它里面的整个精神,决定人以何种方式去体验生活和哪些经验透人我们的知觉之中。

使知晓成为可能的过滤器,它的另一面是在某些文化中指导人们思想的“逻辑”。正如大部分人都以为他们的语言是“自然的”,而其他语言也只是用不同的文字表示相同的事物一样,同样的,他们认为那些决定思想方式的规则,也是自然而且共同的;凡是在某一文化体系中不合逻辑的,在另一文化体系中也不合逻辑,因为它与那个“自然的”逻辑不相调合。亚里斯多德的逻辑与反论逻辑之间的差异,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亚氏逻辑是以表明A即A的同一律,表明A非A的矛盾律,及表明A不能是A而是非A,既非A又非非A的排中律为基础的。他说:“同一事物同时属于同一事物而又不属于此一有相同关系的同一事物,是属不可能的事……所以,此是一切原则中最为肯定的原则。”

与亚氏逻辑相反的逻辑,是我们可构为“反论逻辑”的逻辑。这种逻辑认为:A与非A作为X的述语时,并不互相排斥。反论逻辑在中国人和印度人的思想中,在赫拉克里托士的哲学中,以及在黑格尔与马克思辩证法的名义下,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反论逻辑的一般原理,老子曾用通常的语词给予明白的描述:“正言若反。”庄子也有同样的说明:“其一也一,其不一也。”(语见庄子“大宗师”)

以一个人生活在对亚氏逻辑的正确性无可置疑的文化中而言,要想知晓与亚氏逻辑不相调合的经验,即使有可能,也属极端困难之事;因为,从他所属的那个文化来看,这种情形是荒谬背理的。以弗洛伊德的相克概念为例:我们可在同一个时间内对同一个人同时感受到爱与恨的体验。这从反论逻辑的观点来看,是“合乎逻辑的”;但从亚氏逻辑的观点来看,则为无法成立的谬说了。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要想体验好恶的情感,结果便极为困难;当他们在感受爱时,就无法体验到恨的情绪——因为,对他们而言,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个人同时发生两种互相矛盾的情感,是全然荒谬而不合情理的事。

除了上述语言和逻辑之外,这个过滤器的第三面是体验的“内容”。每个社会都要排除某些与它不合的思想和情感,以免它的成员去思想、感受和表现。有些事情,不独“不准做”,甚至是“不许想”的。举例说:一个以杀戮和劫掠其他部落为生的好战部落,其中也许有一人对杀戮和劫掠感到厌恶。他很可能不会知晓这种感觉,为什么呢?因为这与他整个部落的感情是不相符合的;假若他知晓了这种与他整个部落不符合的感情,便有陷入完全孤立和被逐之感的危险。因此,具有此种厌恶之感的人,很可能产生一种心理的生理呕吐症状,而不让他的厌恶之感渗入他的知晓境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