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红崖湾的秘密:1978年陇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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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农村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张全有

一、1978年12月,中央出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二、在1977年11月5日,安徽省委通过《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简称安徽六条),允许农民搞家庭副业,其收获除完成国家任务之外,可以到集市上出售,生产队可以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只需个别人完成的农活可以责任到人;继安徽六条不久,中共四川省委制定了《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主要问题的规定》,简称四川十二条,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肯定了“定额到组、评工到人”的办法之后1979年3月,中央转发了国家农委党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继续规定“不要搞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边远山区单门独户的允许搞,不是单门独户的地方有人包产到户,也不必禁止,不要勉强纠正。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文件强调:“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规定“不许分田单干”,但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搞,“一般地区”不要搞。措辞上由原来的“不许”改为“不要”。1979年底,包产到户在全国只是个别地方试行,比重只占9%。

三、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4月,邓小平同中央负责人谈长期规划问题时说: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穷困的地区,像贵州、云南、西北的甘肃等省份中的这类地区,政策要放宽,使它们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点。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用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5月31日,他又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

‘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他认为争论如此激烈,“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致。邓小平的讲话不仅是对安徽农村改革的巨大支持,也为全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推动包产到户在全国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75号文件)。文件指出:“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经济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文件指出:“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在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五、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文件规定:“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的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是《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第三个1号文件即《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梳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延长土地承包期,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应给予积极支持,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