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社会病
2233400000007

第7章 公平正义:比太阳有光辉(3)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追究。在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后,中华书局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汉王科技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2011年7月初,由韩寒、李承鹏、路金波和沈浩波等作家和出版商联合发起的“作家维权联盟”宣告成立。同年7月20日,成立尚不足一月的联盟向百度和苹果分别发出了律师函。

据报道,在向百度发出的律师函中,作家维权联盟指控其侵犯了联盟代理的9位作家41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苹果公司,作家维权联盟指控其侵犯了联盟代理的6位作家2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样的数字版权纠纷,几乎在数字出版产业大发展的同时就进入了爆发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2009年增长61.54%,而多数是数字版权纠纷。

比较典型的案件,还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盛大文学诉百度侵权”、“音著协诉百度歌词侵权”,等等。

2011年8月26日上午,作家张者发了这样一条微博:“长篇小说《老风口》数字阅读版税5万多元,刚刚到账,这使我非常意外。我被告知这仅仅是去年的,希望各位同行重视数字阅读。”

据了解,在这条微博发布的前一天,作家出版社宣布,向天下霸唱、张者、尹建莉、王晓方等80余位作家支付2010年度的数字出版稿费,共计100多万元,这也是传统出版商首次大规模向作家支付数字出版“稿费”。

在中国,像上述这些作家一样幸运的人还不多,尽管数字出版迅猛发展,但许多作家几乎无缘数字版税。即使一些国内最知名的作家,有些纸质书籍版权收入高达数百万元,而数字版权收入极少,甚至根本就没有。

“过去作家觉得网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可以提高知名度。但由于网络收费阅读、数字出版的发展,传统出版业与作者之间对数字版权归属约定不明,网络侵权盗版更为猖獗,近两年作家的维权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张洪波说,“在未来几年,数字版权纠纷案件数量将会处于快速上升阶段。”

产业链环节尚处分割状态

从记者调查情况分析,数字版权纠纷不断,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还与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处于割裂状态有关。“目前传统出版社、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产业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这些传统产业内容和传播方式数字化之后,需要形成突破行业限制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中管理,应重点发展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快发展起来,为权利人和产业服务。这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张洪波说。

“数字出版商获取数字版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同作者、出版社一对一签约、同文著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签约、从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版权。

由于产业链环节处于割裂状态、‘一对一’授权难度大、代理机构欠发达等原因导致授权环节存在很多纠纷隐患,而新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被重视。数字版权授权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数字出版企业的支持和权利人的积极参与。”张洪波说。

“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张洪波举例说。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合同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不公平或不合法。

张洪波解释道,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极易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双重授权问题。手机出版、资源分享平台、数字图书馆等业态仍然存在大量侵权问题。”张洪波说。

“我国在整个数字版权保护上,还没有形成独立而严密的法律架构。”张洪波认为,数字版权保护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落后于产业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对于数字版权和数字出版相关条例的解释仍有待完善。”张洪波说,“在产业政策和版权行政管理方面,我国存在重产业发展、轻版权保护的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数字出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数字出版需要大量作品;另一方面使用者不知道到哪里去获得授权。而更多的作者在“不明状况”的情况下,宁可把数字版权握在手里。

在文著协和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作家贾平凹是最早联名的作家之一,他向媒体表示:“我的作品在网上很多,从没人给过我稿费,也从未打过招呼。如果有网站与我联系作品的数字版权,我会考虑授权的。”

学者易中天也曾表示:“我不知道啥叫数字版权,是不是在一些合同中我就已经授权给出版社了?不知道。反正我还没拿到数字版权的一分钱,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很多作家对数字版权概念不清,维权往往举步维艰。比如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有些出版社也注明拥有数字版权。等书出版后,出版社又将数字版权有偿转让给数字出版企业,而作家仅能拿到纸版书的稿费,数字版权授权后的收益对作者而言,可能仅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张洪波说。

张洪波认为,即使作家发现数字版权被侵犯也很无奈。“作家个人维权不但需要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还需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维权成本较高。对于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来说,作家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人微言轻、各自为战、忍气吞声是普遍现象。”

记者调查发现,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传统出版社地位微妙。“我们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请作者同时授予出版社数字网络传播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编辑助理甄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外研社2008年就正式开展数字出版方面的业务,还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我们关注电子书、平板电脑以及手机阅读等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并探索其与外研社自身数字化资源的结合模式。”

目前,外研社已在学校英语教学、外语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数字资源库建设方面颇有建树。“外研社数字出版的收益与纸质出版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但数字出版具有很大的市场前景,我们十分重视这方面的业务。”

对于与数字出版企业合作,外研社显得尤其慎重。“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外研社的根本。”甄强说,“如今数字出版的赢利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而且某些电子出版产品赢利规模并不乐观。”

“因此,之前有多家数字出版企业找到外研社,商谈合作数字出版事宜,我们只挑了几家实力强的合作,其他就不了了之了。”甄强说,“在与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我们显得比较被动,因为对方过于强势。数字出版如何快速发展?有强大的平台并能使我们产生效益,这才是吸引我们的关键因素。但是,与越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合作,我们得到的效益分成就越低。”

“在数字出版纠纷中,传统出版社也处于弱势地位。”甄强举例说,“外研社曾经有一套小学教材被数字出版企业侵权,最后我们官司赢了,才获得几千元赔偿,还没有我们打官司投入的费用多,感觉维权比较艰难。”

能否对数字版权进行统一管理?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针对国内数字版权纠纷不断的现实,除加强公众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外,还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一个统筹的专门机构,来对数字版权产业链进行整合和管理。

从全球范围而言,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体管理,使数字版权从“事后纠纷处理”转向“事前利益分配”已有经验可借鉴。据报道,法国、韩国等国家为适应数字版权保护的新形势,纷纷成立了数字版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认为,加强数字环境下版权的管理和保护,一是要继续加大数字环境下版权执法力度;二是要抓紧开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开放共享的授权机制;四是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来解决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五是要大力加强版权国际对话与合作。

“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跟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形势。”甄强说,“目前有些法规对数字版权也有不少保护,但到司法实践时,就往往效果大打折扣。可以说数字版权侵权猖獗,也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

在张洪波看来,用传统的思维已经很难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行政管理问题,尤其是数字版权的推广和传播问题。数字出版企业比出版社、作者更强势的原因,除了自身的资本、技术、渠道等因素外,政策因素更主要,需要政府和法律来平衡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利益,并关注著作权人利益。

“数字出版企业不但应该有版权意识,还要有社会责任意识。没有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数字版权内容,数字出版产业根本无从谈起。”张洪波说,“尊重数字内容提供方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让创作、生产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得到合理尊重、合理回报和有效保护,是平台方、渠道运营商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

“在利益分配上,数字版权使用者也要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收益,不能让著作权人只付出没回报。”张洪波指出,“避免版权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的定位问题。由于国内整个大环境和出版社长期以来固有的国有身份条件,出版社应该定位于数字版权代理人的角色,明确与作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这就要有一份公平合理的图书出版合同。”

“应针对不同作品尽快建立一个或几个完整、权威的国家级基础数字版权内容数据中心,承载全国范围内的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功能。”张洪波说,“这个数据中心应该与现有的版权登记机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出版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这是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关键的一个环节。”

“这项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在张洪波看来,没必要在各地“一窝蜂”地建设版权数据中心,以免造成大量浪费及资源分散。

谁动了作者的转载稿费

社会上一些非法从事稿费收转业务的机构,已经至少截留2000万元左右的稿费,涉及上万名作者。

小杨的多篇作品被文摘类报刊转载,却没收到一分钱稿费。

这位北京某都市媒体记者说,她给这些报刊打电话索要稿费,被告知稿费已转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一番周折后,她终于找到稿费收转机构的电话。经工作人员查询,小杨竟然发现“有几笔稿费已在那里躺了数年”。

近年来,文摘类报刊风行中国。针对转载摘编作品是否支付稿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明确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然而,由于一些作品的作者、地址等信息不详,不少报刊选择委托第三方版权代理机构收转稿费。

新的问题随即出现:因报刊与稿费收转机构的“对接”处于监管盲区,加之非法收转机构与法定机构并存、制度设计存在漏洞等问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未得到有效保护。有一位作家这样告诉记者:“我被转载的作品数以百计,至今只收到两笔代转稿费。”

久而久之,一些人索性接受了时下这个不合理的现状,他们安慰自己“作品被转载,能得到稿费当然更好,如果不能拿到,追讨起来很麻烦,想想也就算了,就当替自己做广告、提高知名度好了”。

这是一笔价值不菲的“广告”费。据悉,一些不法机构已经至少截留了2000万元左右的稿费,涉及上万名作者。

稿费标准十年不动

从2005年开始做自由撰稿人的小张告诉记者,其一篇作品首发时,收到500元稿费,但被一家国内知名报刊转载后,才收到50元稿费,相差整整10倍。更坏的情况是,“有时明知道作品被转载了,却收不到稿费。每次打电话过去,对方总客气地说马上汇款,可就是见不到稿费”。

这种侵权情况在网络上更为恶劣。比如,有些机构擅自收集各媒体的精品稿件,将其编辑成电子杂志,放在网上高价出售--只有先付费,主办方给用户名和密码后,才能进去阅读、下载。此外,某些期刊网还与文摘类期刊社、编辑部等合作,在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著作权本应属于原作者的文章重新分类、编排,销售电子版、网络版,原作者往往难以得到这种电子版、网络版的稿费。

北京某新闻周刊记者对此很是无奈:“在网上查到自己的文章,却只能看到标题和摘要,想看正文内容,还需要付费。不给我支付稿费还不说,这些机构还用我的稿件去赢利,这是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大量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报刊界已司空见惯。《作家文摘》、《报刊文摘》、《文摘报》、《中国剪报》、《读者》、《新华文摘》等不少文摘类报刊乘势崛起,颇具影响。

“主办者热衷创办文摘类报刊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转摘报刊文章工作比较简单好办,很容易就丰富了自己的版面并扩大了信息量,另一方面是可以‘节省’不少稿费。”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瑞生说。

在刘瑞生看来,文摘类报刊上的作品,是从全国范围的报刊杂志中精选而出,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很快,读者希望短时间集中看到好作品,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文摘类报刊有市场不足为奇。并且按照相关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摘以外,文摘类报刊转载作品不需要原发报刊和作者本人同意,加之其在支付稿费方面比原发报刊普遍偏低,因此文摘类报刊可说是“成本低、风险小、效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