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社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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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开篇 不能让仇恨成为“社会病”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迫切需要有一种实现公正的合法渠道,适当减轻人们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方面的压力。否则,弱势人群怨恨和报复的非理性心态难以抚平或消除,仇恨有可能成为一种可怕的“社会病”。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迫切需要有一种实现公正的合法渠道,比如缩小收入差距,适当减轻人们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方面的压力。否则,弱势人群怨恨和报复的非理性心态难以抚平或消除,仇恨有可能成为一种可怕的“社会病”,整个社会将会为之付出更大的代价。

2010年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限价商品房审核公示的名单中,188名申请人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家庭年收入一栏,最少的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只有11.1元(注:此处并非作者笔误)……尽管海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所有申请人都是街道审核通过后申报上来的,并不存在违规操作,但这一解释反而在网上招来一片更猛烈的骂声。

这是继“山西忻州限价房成公务员小区”、“海口数千套限价房专供干部”、“农业部被曝分800套限价房”等劲爆新闻后,公务员“团购”限价房引发的又一次舆论热潮。

近年来,此类事件中的民意反弹,充满道德激情、快意恩仇却缺乏理性,且以“仇官”、“仇富”、“仇名人”等仇恨思维形式蔓延。这种复杂心态的背后,折射出我们的社会有明显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譬如有些人通过家庭背景大肆行贿而轻松获得职务晋升,造成竞争机会不公平;再如有些人通过权钱交易,或钻政策漏洞而一夜暴富,使获取财富的机会不均等。这种不公平,加上既得利益者对弱势人群缺乏必要的怜悯、同情、尊重与关爱之心,必然会在社会中埋下更多仇恨的因子。

值得警惕的是,各地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已敲响了警钟。典型的有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这些事件中的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事实上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联,而是以此作为渠道发泄其对社会和地方政府的不满。

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也在近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影响恶劣的有福建南平血案、杨佳杀警案、“7?30”长沙税务局大楼爆炸案等。这些事件的“主角”因挫折过大,自己不能理性对待,或由于利益格局、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产生了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在怨气积累到一定程度,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宣泄时,就产生了惊天动地的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这无疑已形成为新时期对中国公共安全的极大挑战。

需要特别指出,值得反思的“仇恨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推波助澜。比如南平血案发生后,当地一所学校让学生以写信的方式谈对血案的看法,有学生在给凶手郑民生的信中写道:我看着那些无辜的小伙伴受到伤害,就想把你碎尸万段,你要真忍不住仇恨,你就去杀那些贪官。

尽管只是个别学生“要仇恨就去杀贪官”,但这样的表达足以令人震惊和深感不安。中国需要警惕和拒绝这种仇恨思维,特别是不能向学生传递和鼓励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无论这种仇恨指向谁。即使是贪官,也应由法律去惩处。

这样的教育极易误导学生走入歧途。而事实是,恶人的出现虽与其所处的环境、教育等息息相关,但也不排除有复杂的社会因素。记住仇恨的最大危险,是导向惨剧的重演。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当一个人陷入仇恨思维,他们必然会脱离秩序的轨道和道义的原则,容易把每一个人,甚至整个社会当成敌人,那么,每个无辜的人,都将有可能成为仇恨思维的受害者。据报道,美国弗吉尼亚枪杀案发生后,学校举行悼念仪式时,不仅给32个遇难的学生点燃蜡烛,还有第33根蜡烛,那是为自杀的凶手而燃。这不仅仅是将凶手视为一个受害者,也是为了消弭仇恨。

不能让仇恨成为“社会病”,一切都必须置于法治之下。中国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转型期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坚强,也迫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有一种消弭仇恨的公共情怀,但更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机制来让绝望的人看到希望,让失爱的人被抚慰,让无助的人能脱离泥潭。

当前,在社会参与和利益诉求方面,有必要给弱势人群更多的话语权,给他们更多的尊严感和成就感。让制度切实保障他们:只要做出努力,就有获得成功的机会!

当前,从家庭到社区,从村组到政府,都有责任为弱势人群解决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对其中的重点对象,要落实专门的帮扶组织和个人,疏导他们的烦躁情绪,化解他们心中的不满。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在不幸和灾难中,社会还给他们留有一份温暖和善意。

******曾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句话震撼人心,令人动容,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对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更是弥足珍贵。

要根治仇恨这种“社会病”,关键还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的社会需要重新梳理社会利益关系,重新挖掘人的价值,重新彰显生命的尊严,用公平正义铲除仇恨产生的现实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