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逻辑学原来这么有趣
22153100000011

第11章 规律:时刻让自己的思维保持清晰状态(1)

逻辑规律又称思维的基本规律或思维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它们是各种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或规则的依据。传统逻辑基本规律对人们的思维具有规范作用,不遵守这些规律的要求,思维就会出现混乱和错误。

【经理的大会报告】

同一律是逻辑思维基本规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它的公式是“A是A”。这里的A表示概念或者命题。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每一个命题都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如果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不确定,就犯了“混淆概念”或者“偷换概念”的错误;如果是命题不确定,就犯了“转移论点”或者“偷换论题”的错误。“偷换概念”或者“偷换论题”是指故意的,而“混淆概念”或者“转移论点”则不是故意的。

某经理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报告时说:“今天我着重讲一讲如何创一流服务的问题。当今企业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创一流服务是竞争胜利的必备条件,那么,什么是市场竞争呢?市场竞争就是市场主体为争夺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角逐和较量。竞争具有利己性、强制性、排他性、自发性、风险性等特点。竞争分为有益竞争和有害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有的同志对现代经济生活中的这一新现象还不认识,这就需要学习。人的知识是从哪里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人不是生而知之,大家都需要刻苦学习,不学习无以成大器。古代历史上就有头悬梁、锥刺股之说,听说有些同志晚上从不看书,不是喝酒,就是打麻将,闹得四邻不安,邻里关系十分紧张,这里就有一个搞好邻里关系的问题。邻里关系搞不好,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安定团结的重要性。邻里关系搞好了,相互间也有个照应,出门也放心。否则,贼将你家偷光也没人管……”

这位经理本来要讲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但在议论这个问题时,先是大谈什么是竞争,接着又扯到学习的重要性上,继而又谈起搞好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整个议论过程东拉西扯,把原定的论题抛在一边,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同一律要求人们使用的概念要有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要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当概念保持了确定性后,建立在概念基础上的判断和推理也可以保持确定性。反之,就会出现概念混乱、判断不恰当、推理不符合逻辑的情形。

所以,同一律在思维或表述中的作用就在于保证思维或表述的确定性。思维只有具有确定性,人们才能正确地认识和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表述只有具有确定性,人们才能够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但是必须明确一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绝不是说事物本身是绝对同一的。同一律不是世界观,它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变化,也不否认客观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各种差异,它只是强调思维或表述所使用的概念、判断要始终保持一致。如果不这样,所使用的概念或判断时而是这种含义,时而又是另一种含义,人们的思维或表述就会因此而变得混乱不堪,这样一来,就既谈不上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也谈不上相互之间正常的思想交流。

【旅行者】

冬季的深夜,在一个边远的小镇上出现一名长途跋涉的旅行者,他又饥又渴,步履艰难地走进了一家餐馆。

“老板,请问肉夹馍多少钱一份?”

“3块钱一份!”

“请给我拿两份。”

老板给了客人两份馍,旅行者又问:“啤酒多少钱一瓶?”

“6块钱一瓶!”

“现在我感到特别渴,我想用两份肉夹馍换一瓶啤酒,可以吗?”

“当然可以。”老板不假思索地答道。

老板收起肉夹馍,拿来一瓶啤酒,旅行者“咕嘟咕嘟”一饮而尽,嘴巴一擦,然后背起背包就要往外走。老板急忙叫住他,客气地说:“先生,你还没有付钱。”

旅行者瞪了老板一眼,不耐烦地说:“干什么?”

“先生,对不起,您还没有付啤酒钱呢?”

“我不是用肉夹馍换的啤酒吗?”

“可是肉夹馍钱您也未付啊,先生!”

“我没有吃你的肉夹馍,为什么要我付肉夹馍的钱啊?”

“是啊,他没有吃我的肉夹馍。”老板想,一时间思维短路了,被噎得不知道说什么。这么会儿工夫,旅行者已经消失在茫茫夜色中了。

这则故事中,旅行者故意使用“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迷惑店主,使得店主一时蒙住了。故事中旅行者把“没有付钱的肉夹馍”偷换为“已付钱的肉夹馍”,从而用肉夹馍兑换了啤酒。他又把“用肉夹馍兑换到的啤酒”和“用来兑换啤酒的肉夹馍”这两个相同的概念混为不同的概念。

所以当餐馆老板要求付款时,他就巧妙地将“没付钱”转移为“没吃”,从而达到赖账的目的。

【保留】

新兵入伍必须先到军营理发室把长发理掉。

小伙子比尔坐到理发椅上,怀着惜别的心情望着镜子里照出的自己那一头心爱的长发。他万万没有想到,理发师用非常和蔼的口气问他:“小伙子,你想保留两耳边的长鬓吗?”

比尔受宠若惊,连忙问道:“可以吗?”

“当然可以。”理发师微微一笑,接着操起理发工具,“嚓嚓嚓”几下,利索地把比尔的长鬓剪下,顺手装入一个信封里,说:“请保留好,做个纪念吧!”

比尔最初还以为理发师所讲的“保留”,是指不把他的长鬓剪掉,他万万没有想到,结果却是理发师要他保留已经剪下来的长鬓。这里,理发师所讲的“保留”和保留什么,与比尔所理解的“保留”,保留什么,显然是不同的概念。他们俩的这次交流,显然不是在遵守同一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比尔来说,虽然最初只不过是白高兴了一场,然而理发师的幽默却一定会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比尔最初之所以误解了理发师所讲的“保留”,原因就在于理发师所讲的“保留”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是有歧义的,它既可以做这种解释,又可以做那种解释。这种歧义语词,用在这样的幽默中,从造成喜剧效果的意义上讲,其用法是巧妙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然而,在实际思维与表述中,大量的歧义语词或歧义语句却并没有这种积极意义,它们在思维或表述中的出现往往是造成人们违反同一律,从而产生混淆概念、转移论题等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常常会发现,在一些辩论中,辩论的双方往往抓住同一个语词或同一句话在那里大做文章、争论不休;然而争来争去,到最后才发现,原来双方争论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而是对于同一个语词或同一个语句由于争论双方各自的理解不同而在那里争论。这种争论的结果往往是争论双方都浪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到最后还得回过头来重新消除歧义,重新统一认识。

因此,为了保证人们的思想交流与争论能够在遵守同一律的基础上进行,我们在使用语言表述思想时,必须注意表述的明确性,只有清楚确切的表述,才不至于有歧义问题的出现,才不至于引起人们的不同理解。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一旦发现有歧义的语词或语句,应该首先和对方一起消除歧义,弄清争论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对于某些含义笼统的表述,该限制的要加以限制,该增加说明的要增加说明;对于某些没有说清楚的问题,该澄清的要加以澄清,该解释的还需要进一步给以必要的解择。

【白字与“白”字】

中秋节前,一家食品店的门前挂出了一块招牌,上写:“中秋曰饼已到,欲购从速。”有位顾客看后,知道写了个别字,就对售货员说:“你那门口招牌上月饼的‘月’写的是个白字。”售货员一听,禁不住笑道:“亏您还认得一个‘白’字,那不是‘白’,‘白’字头上还有一撇呢。”

白字与“白”字是不同的,白字指的是读错或写错的字,而“白”则指的是“白”这个字。售货员自己不知道“曰饼”中的“曰”是个白字,反而还要笑话别人把“曰”读成了“白”,这种在无知基础上所造成的混淆概念,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假如这位售货员知道“月饼”的“月”怎么写,或者知道“白字”指的是什么,那么这种混淆概念的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以上售货员的这种混淆概念,其具体表现属于混淆了解词的他指与自指。

当一个语词用来指称某一种事物或事物的属性时,这叫语词的他指。例如“人是有感情的”这句话中的“人”指的是人这一类事物,因此,这属于“人”的他指。

当一个语词只是用来指称它自身时,这叫语词的自指。例如,在“‘人’是两笔写成的”这个语句中,“人”只是表示“人”这个语词自身,因此,这属于“人”的自指。为了区别语词的他指与自指,在书面语中,自指语词往往是带引号的,在口语中人们则往往在自指语词之后加上“这个语词”、“这个字”之类的说明成分。例如,“人这个字是两笔写成的”、“白这个字头上还有一撇”,这些说法,都是就语词的自指而言的。

在实际思维与表述中,混淆了语词的自指与他指,就会违反同一律,犯混淆概念的错误。

老师在黑板上出了一道题:8÷2=?然后,他对学生说:“大家好好想一想,把8分为两半,应该是多少?”

其中,有一位学生很快回答:“应该是两个‘0’。”

另一位学生则说:“那是上下分开,若左右分开,这是两个‘3’。”

这则小故事中所讲的两位学生,就都是混淆了语词的他指与自指。老师所讲的“8”,指的是一个数,这是他指,而两位学生所理解的“8”却是“8”这个符号(也是一种语词)本身,这属于“8”的自指。由于这两个学生把“8”的他指与自指混淆了,所以,他俩的思维和表述都违反了同一律,从而都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我是我父亲】

汤姆贪玩,于是他学着他父亲的腔调给老师打电话说:“罗伯特先生,我的孩子汤姆病了,可能三四天之后才能到学校上课去。”

老师听出了是汤姆的声音,便问:“哦,汤姆病了?那您是谁呀?”

汤姆说:“我是我父亲呀!”

以上对话中,汤姆告诉老师他是谁时说了一句不能自圆其说的话,在这句话中,他同时肯定了自己既是自己,又是自己的父亲,这从逻辑上讲就叫违反了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中的矛盾律。

所谓矛盾律是客观事物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由于客观事物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在这一阶段它不可能既是某物又不是某物。正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这个简单事实,经过千百万次的实践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便形成了矛盾律。可以用如下公式来表示:A不是非A。

“A不是非A”也不是简单的同语反复,而是要求在同一个思维或表述过程中,对两个相互排斥的思想不能同时都予以肯定。如果同时肯定了两个相互排斥的思想,那么,思维或表达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例如,常听到有些人在开会时说这样的话:“时间不早了,也该散会了,因此今天我不讲了,只讲三句话。”既然已经肯定了“今天我不讲”,怎么还能再说“只讲三句话”呢?只讲三句话,那也说明今天我还讲,“我讲”与“我不讲”作为两个相互排斥的思想,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因此,这样的思维或表述就是违背了矛盾律的要求,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在概念方面,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来指称同一对象。例如“方”与“圆”这是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我们不能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同时用这两个概念来指称同一种几何图形,也即我们不能说“方的圆”,也不能说“圆的方”。因此,“方的圆”、“圆的方”是自相矛盾的概念,这些概念是没有确定内容的,是不能指称任何对象的。这样的概念也叫“自毁概念”。

在判断方面,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例如,在同一思维或表述中,对于“这支笔是在北京买的”和“这支笔不是在北京买的”这样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就不能同时都予以肯定;对于“这支笔是在北京买的”和“这支笔是在南京买的”这样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也不能同时都予以肯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都是不能同真,必有一假的。

在判断方面因为违反矛盾律的要求而犯了自相矛盾错误,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仅就其中的两种表现形式做简单说明。例如:“我基本上完全赞同你的意见。”

“基本上赞同”说明有的还不赞同,而“完全赞同”则指的是所有的都赞同。一句话中,既包含了“有的不赞同”,又包含了“所有的都赞同”,这句话还能成立吗?像这一类的自相矛盾属于同一句话本身表达了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这样的自相矛盾也叫“自语相违”。“我是我父亲”就属于这一类的自相矛盾。

另一种自相矛盾则是由于在同一个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同时肯定了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例如:

病人:“我的记忆完全消失了。”

医生:“什么时候才开始消失的呢?”

病人:“去年8月28日。”

在以上对话中,病人的前后两句话就是自相矛盾的,这种自相矛盾就属于以上所讲的自相矛盾的第二种情形。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矛盾律的作用就在于保持思维与表述的首尾一贯,避免自相矛盾,而矛盾律要求思维与表述不自相矛盾,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思维与表述要有确定性。与同一律所不同的是,它是从“A不是非A”这样一个角度去进一步强调思维与表述的确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