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村官上岗必备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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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村民委员会法律知识

一、村民委员会性质及主要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包括修桥铺路、兴办学校(幼儿园或敬老院)、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理村容村貌、辅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为,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出发,考虑村民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再决定办理的事项。否则,只会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加重村民负担,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充分发动村民就所办事项进行讨论并决定,这样村民才会自觉自愿地去办理,遇到困难也容易解决。

2.调解民间纠纷

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在日常的乡村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村民之间、邻居之间,家庭之间和家庭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宅基地、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常见型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利益或暂时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果不能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可能激化矛盾,发生刑事案件。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己选举出来的组织,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巾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当然,村民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该坚持依法调解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调解的原则。

3.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提出建议维护社会治安

本来应该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责,但是我国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特殊国情,需要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和基层自治组织来参加社会治安的工作,以达到贯彻综合治理的意图。

因此,在法律上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还应该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加强民族团结;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如何确定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在直接选举中,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选举方能有效。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首先应清点收回的选票数。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接着向选民宣布本次投票收回的选票数是多少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投票选举是否有效。然后,选举工作人员再检验每张选票是有效票、废票,还是弃权票,并向选民报告本次选举收回的选票中,有效票多少张、废票多少张、弃权票多少张。计算选票时,如果发现从票箱里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即投票人数),这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投了假票或者有其他舞弊的行为,所以选举无效。如果开箱取出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可能有人领票后未投票,则该次选举仍然有效。如果开箱取出的选票和发出的选票相等,即投进的票数等于投票人数,表明领票人全部参加了投票,没有人多领票,也没有人多投票,选举自然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这是因为在选举中,应选人数是确定的,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数决定的。如果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那么,在计票中就无法判定该张选票究竟要选举谁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该张选票只能作废票处理。

收回的选票,如果因涂改、淹湿、揉搓等无法辨认是赞成、反对,还是另选其他选民的,经监票人认定,也同样作废票处理。但废票仍然计入选票总数。这里的。废票”应是特指全部无法辨认的选票。

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这里的“认定”主体不能理解为某一监票人的个体,而应是全体监票人。如果监票人对认定结果有分歧,全体监票人应当在各自辨认的基础上,经过表决形成最终的认定结果。

四、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情形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行为人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为达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实施的行为危害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触犯了刑法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选民依法直接提名并通过预选产生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依法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这类违法人员,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对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人,要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照法纪严肃处理。

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冒领、多领选票,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以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等。

五、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是村内议事的最高权威机构。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可以归纳为:①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②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组成人员进行评议。这种评议是村民会议的职权之一,是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表现,也是村民实现自治权利的表现。③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法律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依法定期召集村民会议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六、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七、村务公开的内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八、财务公开的内容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财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受益分配计划。

2.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乡统筹费;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款;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上交乡统筹费;其他支出。

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

5.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金数额;提取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投资分红数额;其他分配。

7.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