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村官上岗必备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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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土地房屋法律知识(2)

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的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而将房屋出卖后也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但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掉而获取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无需再给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也变相地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对于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得到了严格的贯彻。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五、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

村民取得宅基地时一般还要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看似宅基地是“卖”给了村民,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更加不能以此来营利。村民经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之后,只是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违法所得;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继承的。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你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不过,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建设用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二、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某些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方面仍受歧视:在结婚时,丈夫那边不给承包地,而娘家原拥有的承包地又被收回;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承包权要么由丈夫享有,要么被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三、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统一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1)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3)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四、在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委托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五、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及含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2)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5)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法律虽对此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征地单位并没有按时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加强社会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

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助费具体标准是: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为多少倍,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补偿费一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七、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补偿多少,应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通常,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