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村官上岗必备知识手册)
2207900000037

第37章 农村基层党组织基本知识

一、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执行政策的重要桥梁,在宣传和执行党的政策、保证党的领导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二、在农村,成立党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党员的要求

成立党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有人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四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村党支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经济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体现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推动立法、制定政策、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也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七、党支部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半年上一次党课。

(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和党小组要定期召开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成员既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相互交流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进团结,促进工作。

(三)联系群众制度。为密切党群关系,党支部必须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可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访问的形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通报,建立支委或党员分工联系群众责任制,农村党支部可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企事业党支部可建立党员责任区制度等。

(四)党员汇报制度。要求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党员汇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在党组织生活会上集体汇报,二是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三是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要向党组织书面汇报。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教育,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种制度。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六)党日制度。党日就是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通常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用以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创先争优制度。“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在党内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党支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党员的竞争意识,激励创新精神,使党员比有对象、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超有方向。

(八)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来决定。同时,党支部还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九)“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两公开”就是指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一监督”就是指加强人民群众对广大党员的批评监督。

八、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员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党员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1.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2.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3.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5.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