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行政指导、规制措施等来限制国内外企业的自由活动,保护和扶植国内企业的发展,大规模干预市场经济,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护航”。
80年代以来的日本行政改革中,缓和规制已成为改革的核心课题。进入70年代,日本从高速经济增长时期转移到低增长阶段。开始步人高度发达国家行列的日本,与世界经济体系相互依存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其经济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但长期形成的“规制大国”的形象,极大地阻碍了日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它被看成是封闭性很强的国家而受到了批判。
促使日本下决心进行缓和规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日本社会本身。过度的规制使得日本的物价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影响了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活成本的降低;同时也使日本的企业过分依赖政府作用,轻视市场作用的结果也使企业失去了活力,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发展,难以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的自由竞争环境。新的环境下,通过缓和规制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自由化变革,在今天已不仅是日本摆脱当前经济萧条的重要途径,也是一般国民改善生活条件、质量的必然要求。
自由化也是由1981年成立的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提出的。1961年,第一次临调主要从行政事务合理化和减轻国民负担的角度提出问题。1981年成立的第二次临调除此之外,又强调发挥民间部门效用、调整日本制度和体制使之与国际规范取得一致等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临调提出了“原则上实行自由化而仅把规制作为一种例外”的规制缓和(deregmatlon)改革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第二次临调提出了包括放松对企业的规制以及将规制权限转移到地方去的253项规制活动在内的改革方案。1983、1987、1990年,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第一、第二、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对行政活动在经济与社会的诸多领域内的自由化提出了建议。
特别是1988年第二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对政府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说明,作为该审议会的建议提出了进行规制缓和的基本方针,指出了政府规制对经济体制的危害,以及阐述了如何在流通、金融、通讯、能源、农产品等领域放松政府限制的具体方向。
到了90年代,缓和规制的要求越发强烈,成为行政改革的中心议题。细川护熙内阁时期,甚至还在参众两院分别设立了缓和规制的特别委员会。日本于1993年9月16日开始进行了自由化的新的一轮努力,包括实施94项规制缓和措施。这是作为政府的紧急经济对策提出来的。当时细川多党联合政权刚刚建立,战后自民党一党执政的历史被划上句号,日本政治体制出现大变动。大力推动缓和规制的行政改革成了新政权变革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心改革创新的口号和标志。细川内阁以后的历届政权在推进规制缓和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也超过了以往的历次行政改革,并建立了推动规制缓和的运行机制,使规制缓和步人实质阶段。
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于同年10月,首相的咨询机构“经济改革研究会”(平岩委员会)于同年11月份分别发表了要求推进规制缓和改革的宣言。经济改革研究会的中期报告提出,缓和规制就是要包括废除不必要的政府规制在内的彻底改革。在这基础上,翌年2月日本政府作出了“关于今后行政改革的推进方策”的内阁会议决定,将缓和规制作为当前行政改革的重要一环,制定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方针和推进程序。从以下该决定的具体内容上看,1994年2月的这一内阁会议决定标志着日本的规制缓和改革“终于进入到了政策实行阶段。”①对经济性规制,按照“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的原则实行大幅度规制缓和;②就社会性规制,最小限度地保留,并进行彻底调整;③在本年度内制定期限为5年的规制缓和推进计划(暂称);④对需要新增加的规制,要严格审定将其控制在最小限度,并在实行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它的功效进行评价;⑤有关政府规制情况的信息,要以发表“规制缓和白皮书”的形式,简明易懂地向社会公布;⑥设立监督促进规制缓和等行政改革进程的“行政改革委员会”(暂称)。
1994年以后,从最初的细川内阁到羽田内阁、村山内阁乃至桥本内阁,都继续推行规制缓和的改革政策,同时又制定了许多计划去改革行政规制,努力实现自由化。村山内阁在1995年3月实施了包括放松1228项规制的“规制缓行5年计划”,后来又作为解决日元升值的紧急经济对策,将其改为3年完成的计划,紧急进行大规模缓和规制的改革。村山内阁的规制缓和计划幅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也调动了全社会对规制缓和和推进行政改革的热情。另外,在桥本内阁时期又于1996年。
3月为该计划追加了569项缓和规制的措施,加上村山内阁时期的1228项,日本政府在很短的时间里决定实施的规制缓和措施已达1797项,从而使这项改革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1997年12月行政改革会议在它的《最终报告》中提出今后推行规制缓和改革的基本方针,即重新调整中央政府的作用,改变以往那种政府对民间活动的过度干预,应该推进撤销及缓和政府规制的改革,对其进行彻底清理。以这一基本方针为根本前提,行政改革会议的《最终报告》还就今后改革规制行政的方向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①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经济性规制的改革要坚持自由的原则;对于社会性规制,要根据政策目标的要求,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在改革过程中,还应注意同世界其他国家规制措施的整合性;②从事前规制型的行政方式向事后监督型的行政方式转变;③对政府部门进行的有关检验、鉴定、规格、标准等方面的事务,要尽可能地作为民间部门的自主活动,向社会放权;④让实施规制的部门从政策部门中独立出来,在明确各自的责任的同时,发挥处理规制事务的民间部门的作用,追求效率化;⑤明确政府规制的原则和规定,将其公布于众;规制实施后的结果,原则上也应公布,有向社会做出说明的责任;⑥为方便国民并减轻其负担,有关办理许可和认可手续的部门要推进窗口业务的一元化、简化手续和提交材料的种类。
仅就《最终报告》的建议而言,日本在行政改革过程中对规制行政改革的考虑是多层面、细致人微、全面且系统化的。它并没有笼统地仅局限于对日本行政体制以及日本经济社会层面存在的问题展开批判,也没有仅仅提供一些改革的原则而草草收场。更重要的是它提出了触及到规制行政问题的本质,对政府规制进行根本性变革技术上需要重视的原则。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规制都不具有其合理性,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营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完全离开政府的规制。
桥本内阁把规制缓和与推进地方分权、中央省厅机构改革等并列起来,视为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环境的变化要求规制缓和,它意味着对日本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
我们在评价日本政府90年代以来迅猛推进规制缓和改革的决心和努力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这只是对形成“规制大国”的庞大规制系统进行变化的开始,还有很多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规制还有待清理、废除,这项改革本身是具有长期性的。
另外,对缓和规制的认识已经在日本社会深入人心,呼声强烈。但它在今后的变革过程中同其他改革措施一样也带有很大的艰巨性。首先规制的缓和会使一部分政府部门失去既有的权力和职位,所以改革会遭到这些政府部门的抵制;此外,因规制的缓和而失去政府保护的行业和部门也会对改革的进程施加影响;最后,规制得以膨胀的更重要原因,特别就社会性规制而言,多是因为历史上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败,使人们加大了对政府作用的依赖,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人们习惯了政府的保护。因此,国民意识的根本变革与规制缓和改革的成功非常密切。由于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对缓和规制的改革的态度是消极的,所以缓和规制的改革本身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不可能会一帆风顺。
自治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
同民营化和自由化的行政改革相比,调整中央地方关系的自治化改革基本上不涉及政府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两者有很大区别。但是在构筑面向21世纪的行政管理体制上,自治化的行政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强调地方分权的自治化改革,同缓和规制的改革一样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日本政府行政改革的重要课题。
对日本而言,自治化改革的实质是要重新认识和评价中央政府在新的环境条件下所应该起的作用,限定中央政府行政活动的领域,向地方放权,从根本上推进地方分权。
政府体系的结构实际上是如何分散、分割政府权力的问题,也是一种权力的分立;而构成一个国家政府体系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中央地方关系或政府间关系。所以,调整中央地方关系本身,就是要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角度探讨如何进行政府权力的分割、分散。
现代日本的地方制度是在明治维新后开始逐渐形成的,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日本政府体系结构中地方制度包括两个层级,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县相当于我国省级单位,在战前县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县知事是由负责统一处理地方事务的中央政府的内务省委派,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监督市、町、村的行政事务。基层政权的市、町、村,虽然在一段时期采取了地方议会间接选举地方行政首长的做法,但在战争时期这一制度被破坏,省级政府对它们的管制被加强。
战后日本把保障地方自治的条款写入新宪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的组织及其运营要依据地方自治的原则(第29条),地方政府的首长由直接选举产生(第93条)。内务省被撤销,省级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官选”改为直接选举产生,成为完全的自治单位。基层政权地方首长的产生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1947年日本专门制定并颁布了《地方自治法》,进一步在制度上健全了地方自治和市民自治。
虽然战后地方自治制度得到发展,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各种形式的干预依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地方自治和市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特别在日本经济高度增长时期,由于本身的政策创新和设计能力还很低,加上物力和财力上的不足,地方政府不得不遵循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以达到振兴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其结果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依赖程度随之增大。中央政府集中更多的财政资源,并以此为后盾干预地方事务,从而束缚了“地方的自由性和自立性”。因此,重新调整中央地方的权力关系成为80年代以来一系列行政改革的重要课题。
阻碍日本地方自治“质”的提高的根本原因,就是权限和财政来源的问题。更具体地说就集中在“机关委任事务”
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上。前者指本来由国家履行的一部分行政事务,用法令的形式委托给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及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就机关委任事务与地方自治而言,地方政府履行这些行政事务时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监督,而且不受地方议会的监督和干预。这对贯彻中央政府的方针的各个中央政府部门来说非常“合理”而有效率,但从地方自治、市民自治的角度来看,存在很多问题。
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全国统一的,不可能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同时随着市民利益、要求的多元化,整齐划一的中央政策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与此相关联的是,在福利化社会的日本,机关委任事务多是提供服务,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有独立人格和感情的市民,需要实行针对不同地方、不同个人的具体对策;同时福利社会中的大量行政事务专门化程度很高,比如教师、医生、保健护理员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有很大的裁量权,而作为受益者又是外行的市民又不能对机关委任事务进行有效监督。因此,保证这些工作有效的开展,需要将其授权给地方政府,使其成为地方事务,由市民代表构成的地方议会进行民主监督。
日本省级政府都、道、府、县,在战前曾是中央政府的综合派出机关,这一传统在战后的地方制度中仍留有残余,中央政府的各部门还有把“府县作为派出机关利用的倾向”。由于这些历史原因的影响,虽然战后市、町、村也有一些地方的固有事务,但只占其所有行政事务的约三分之一,约三分之二是中央政府委派给地方的相关委任事务。
因此日本地方政府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活动,而且大部分是中央政府的各部门由上到下的条条主导,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
与地方政府从事大量的机关委任事务密切相关的是地方财政结构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处理大量的中央委派事务,仅靠地方政府的经常性财政收入是入不敷出的。所有地方政府的年财政支出总额达45万亿日元,其中只有约三分之一是被称为“自主财源”,另外约三分之二的财政来源则以地方交付税和各类财政补贴的形式由中央下拨。中央政府把这种资金的转移作为推行中央政策的手段,而没有足够财政来源的地方政府有时也不得不接受来自中央的行政事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因此也无法对等,加深了中央集权的色彩,影响了地方自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