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驱邪扶正
21786600000011

第11章 贵州佛道儒巫宗教文化现象(8)

贵州佛道儒巫混杂合流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众所周知,宗教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极其复杂,其中包括:社会生产力低下;人对自然的恐惧感和依赖感;人对自然的支配欲和征服欲等。梁漱溟说:“人类文化都是以宗教开端,且每依宗教为中心。人群秩序及政治,导源于宗教;人的思想知识以至各种学术,亦无不导源于宗教。显然,梁漱溟把宗教视为一切文化之源,同时他又说:“那时人类对于自然环境,一切不明白;由于不明白,亦就不能控制;由于不能控制,亦就受其威胁祸害,而情志逐日在惶怖不安之中。同时,其只能有其幼稚之迷信,极低等之宗教,亦是当然的。因那时人的知识文化,原只能产生这个。在此后,一般说来,人类对付自然之知能是进步了。而天灾虽减,人祸代兴,情志不安的情形还是严重。且其法律和道德虽渐渐有了,还不足以当文化中心之任;为了维持社会,发展文化,尤其少不了宗教。”这就是说,宗教产生于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有限、控制不力的童年时期,而宗教诞生后就与人类其他文化形态一并存在下来。

就贵州而言,它地处中国西南边陲,西与云南接壤,北与四川、重庆毗连,东与湖南为邻,南与广西为界。境办山峦重叠,自古以来为“西南之奥区”。春秋战国,其地胖舸、夜郎崛起,秦汉初置郡县,历魏晋隋唐及两宋皆有建制,元代分别属湖广、四川、云南三行省。明永乐十一年(1413),建立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始为一省。清康熙、雍正年间,割四川、湖南、广西部分地方来属,贵州全省疆域自此确定,至今未变。由于立省较晚,开发较迟,加之地势险要,山重水复,交通不便,与中原诸省相比,宗教传入贵州较晚。儒、佛、道对贵州来说都是外来宗教,它们主要随外来移民传入贵州,且这种传播并不完全同步。贵州的土著居民,主要是苗、布依、侗等少数民族,贵州的本土宗教(文化),严格说来就是掺杂有自然、图腾、祖先崇拜的巫术。如此,外来移民与土著居民交错杂居,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主流文化和非主流文化共处并存就成了存在于贵州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客观事实。

从历史上看,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形由来己久。北周僧人释道安所著《二教论》认为“释教为内,儒教为外”。这里,“内”就是“济神”,“外”就是“救形”。前者为拯救灵魂和内心,后者为拯救身体和行为。在《册府元龟·帝王部》中,唐高祖李渊说:“三教虽异,善归一揆。”隋唐时期三教的融合逐步加强,宋明时期,三教彼此渗透、互相融合的趋势更是有增无减,几乎成了各界人士的共识。在清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有意识地揉合佛道儒三家的思想。佛、道、儒“三教圆融”的情形,贵州史志亦有记载:“三教寺就是把儒、释、道三教的教祖孔子、释迦牟尼、太上老君合祀在一座庙里,故名。……贵阳的三教寺所供神像,并不如人们想象中的必定是老子、释迦牟尼、孔子。实际上并无孔子,而是以创造文字的仓颉代替了孔子……坐次:释迦牟尼居中,太上老君居右,仓颉居左。”

贵州佛道儒巫混杂合流不乏宽松的政治环境。关于宗教和政治的关系,江泽民说:“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宗教又与复杂的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有劳苦民众受到压迫又无力摆脱悲惨境遇而到宗教中寻求精神寄托的一面,也有历代统治者利用宗教来加强自己统治的一面。”单就历代统治者利用宗教来加强自己统治的一面而言,在明清时期,贵州地方土官流官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对佛道儒巫采取“神道设教”的态度。清康熙三十五年贵州巡抚阎兴邦在《重修玉皇阁碑记》中说:“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意者。愚夫愚妇虽不惧明明之法,而不能不惧于冥冥之诛。既可以警人之邪心,则庙之所在,必当严威俨恪以奉之矣。”从以上文字看,统治者实施统治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要制定多少有形的成文的法律典章,因为这些法律典章不一定产生杀鸡儆猴、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在于如何让下层民众永怀敬畏惶恐之心,不惹是生非、犯上作乱。像贵州这样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古蛮夷之地,统治者最关心的恐怕既不是当地百姓是信奉巫术还是佛教、道教和儒教,也不是他们是信奉一种宗教还是同时信奉几种宗教,作为统治者,最为担心的应是被统治者是否会对自己的统治造成威胁,统治是否会永恒持续下去,是否会出现揭竿而起、烽火连天、混乱冲突的局面。就贵州而言,一个信徒如果手持香烛,磕头作揖,或为求财求子,或图驱鬼除疫都只能说明他内心的谦卑和虔诚,以及对于扑朔迷离的命运无法把握的苦闷迷惘。这是统治者可以容忍并能够接受的。

何况,儒教的“忠君”和“孝亲”思想已被包含在佛道儒巫的系统之中。马克斯·韦伯说儒教同佛教一样,仅仅是伦理(‘道’,相当于印度的‘法’)。但是,与佛教截然不同的是,儒教仅仅是人间的俗人伦理。与佛教更加深刻的对立是:儒教适应世界及其秩序和习俗,归根结低不过是一部对受过教育的世俗人的政治准则和社会礼仪规则的大法典。”

文化人类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也说:“宗教观念必定与社会秩序有某种关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与经济、政治、道德和其它社会事实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认为,宗教观念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因为没有社会便没有宗教,更不用说任何思想和文化了。”不仅如此,宗教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对政治统治还具有一定维持和巩固作用,这从梁漱溟的论述可以得到说明。梁氏说:“盖最早之人类,社会关系甚疏,彼此相需相待不可或离之结构未着;然若分离零散则不成社会,亦将无文化。宗教于此,恰好有其统摄凝聚的功用。此其一。又社会生活之进行,不能不赖有一种秩序;但群众间相互了解,彼此同意从理性而建立秩序,自不能期望于那时的人。而且因冲动太强,瞥不畏死,峻法严刑亦每每无用,建立秩序之道几穷。宗教恰好在此处,有其统摄驯服的功用。此其二。此两种功用皆从一个要点来,即趁其在惶怖疑惑及种种不安之幻想中,而建立一共同信仰目标。”宗教文化因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凝聚力,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因其倡导仁、爱、义等与社会公共道德相一致的规范,而对教徒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和调节作用;因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慰藉心灵,而可以适当化解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由此,发挥宗教文化的凝聚人心、规范道德和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对于调节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正是由此,贵州佛道儒巫混杂合流在其形成、演变过程中没有遭遇到政治障碍,应当说,与历代统治者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不加干预的宗教态度有关,也与这种态度能给人们留下宽容无为印象并利于政治意志顺利实现的统治策略紧密相联。

二、宗教文化原因

贵州佛道儒巫混杂合流还具有自身原因,即宗教文化原因。一方面,佛道儒巫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就决定了它们具有各自为对方所不能取代的功能,从而使得贵州佛道儒巫混杂合流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有了必要。

人是一种生活动物,需要吃、喝、穿、住。这并不是什么附加的外在理由,而为生存本能所迫,是一种最为现实、最为紧迫、无论如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的生存欲望,这是人之为人的最为根本的生存论规定。人的这种生存需要、生存欲望或生存论规定便决定了人同自然、社会发生关系的绝对必要性或绝对必然性。因为不如此人类便不可能获得必要的生活数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的生存需要或生存欲望。人的这样一种生存论规定不仅决定了人必须通过生产活动同自然发生关系,而且也决定了人为了从事这种生产活动还必须成为社会存在,必须同他人发生关系,建立这样那样的社会关系或社会联系。人的多种需求决定了人有多方面的生活内容,各种需求和各种生活内容必须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对象来加以解决。马林诺夫斯基说:“一物品之成为文化的一部分,只是在人类活动中用得着它的地方,只是在它能满足人类需要的地方。一锄柄、一手杖、一篙竿,在物质上初无异致,而在文化中却各不相同。简单者如是,复杂者亦何独不然。从一木杖到一巨舰或飞艇,所有的意义都是依它在人类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它所关联的思想,及所有的价值而定。”食物可以用来充饥,火炉则用来取暖和烹调,房屋就用来遮风挡雨。它们的作用不同,就可以用来满足人们不同方面的需要。三者因各自不同的作用而不能彼此替代。宗教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正是为了满足人类精神的信仰需求而产生的,它的存在同时就显示出与众不同的功能。埃文斯·普里查德也说:“宗教有助于社会的整合和连续,在这种意义上,宗教是有价值的……尽管一种宗教可能是错误的,它却具有非常有用的社会功能。”宗教能够使那些增进生命、健康和力量的东西神圣化。普里查德认为,神就是共同体的表象,它们就是被理想化地、富于想象力地设想的社会。因此,祭祀中克己培育着社会性的力量一精神与道德能量。祭祀是个体用来认识社会的去欲克己的行为,它向各人的良心召唤由他们的神所代表的集体力量。“鬼神对他们的后人拥有权能,它们在后人中发挥着对行为施加道德约束力的作用,监视着后人彼此之间履行义务,如果后人没有这么做,便惩罚他们。而且,在有些社会中,上帝既可能被认为是一,也可能被认为是多。作为一,它被认为与所有人和整个社会有关系;作为多,它被认为以各种神灵的形式与社会的一个部分或其它部分有关系。”显然,普里查德把宗教视为一种与道德有着同等约束力的手段,通过这种手段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维持。无论一神还是多神,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普里查德看来,虽然宗教的灵魂、神灵和诸神没有实在性,但宗教并不像有些人所假设的那样仅仅是恐惧的产物,它还应当是一种针对恐惧的保障和保险。马林诺夫斯基对宗教和巫术作了明确区分,他说:“宗教创造一套价值,直接地达到目的。巫术是一套动作,具有实用的价值,是达到目的的工具。”显然,宗教和巫术的区别就是价值和实用的区别,宗教和巫术的关系就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人们只有在知识不能完全控制处境及机会的时候才使用巫术。”依马林诺夫斯基之见,只有那些在常态下无法控制的事物或力量,才是巫术活动的领域。标准的和传统的巫术并非他物,乃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将人心加以安排和组织,并使它得到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以对付知识及技能所不能解决的难题。“要想对于巫术现象、人类迷信及半迷信的举动,加以正确的解释,必须先明白它们的功能。我们己经发现了:在个人方面,巫术可以增加自信,发展道德习惯,并且使人对于难题抱着积极应付的乐观信心与态度,于是即使处危难关头,亦能保持或重作个性及人格的调整。在社会方面,它是一种组织的力量,供给着自然的领袖,把社会生活引入规律与秩序,它可以发展先知先觉的能力,因为它常和权势相联,便成为任何小区中一特别是初民小区一的一大保守的要素。所以,由发展社会风俗,巩固小区和文化的组织,而使变改与暴动不易发生和使各种活动更有效率地进行,巫术就尽了一种重要的文化功能……它既不是宗教的副产物,又不是宗教的反对者,它有它的另外一个行动范围。”

巫术是在情感紧张的情况下产生并履行功能的。人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借助于经验性的手段去克服他们在其追求中所遇到的困难,他们便将巫术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活动,并由此减缓横亘在无能与欲望之间、可能会威胁到他们事业成功的冲击力。巫术是情感状态的产物,是愿望、恐惧、憎恨等的产物,而其功能则是缓解人的焦虑,并给人以希望和信心。“当我们逐一讨论科学、巫术和宗教的时候,我们已很明白地指出:它们每一种都是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纵使从表面上不是如此),间接地满足着人体的基本需要。”“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一人体的或心灵的习惯,它们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满足人类的需要。一切文化要素,若是我们的看法是对的,一定都是在活动着,发生作用,而且是有效的。”因而可以说,儒教的教化、济世功能,佛教的普世、救赎功能,道教的全身、久寿功能,巫术的实用、安慰功能是贵州佛道儒巫混杂合流现象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内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