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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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轻罪不可严打——再说“醉驾”的事

我曾经就关于“醉驾”入刑的问题写过三篇稿件(“贺兰县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宁夏醉驾第一女”“醉驾”把司法机关搞“醉”了、“我看”醉驾“和”飙车“入刑”),今天,法治新报报道了一篇关于我区一个基层检察院办理醉驾案的情况,这篇报道的主标题是《xxx检察院起诉7件醉驾案》,但从内容上看“对受理的9件‘醉驾’案均以危险驾驭罪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判决2件2人”,好像是9件9人,而不是标题说的7件。

从以上报道情况看,一方面,这个检察院把所有的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全部进行起诉,没有做不起诉等处理的,体现了从严、从重处理的原则,坚持了严打的思路和方针。另外该报道还说“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办理危险驾驭案件的绿色通道”。这一做法是为了保证办案的速度,也就是对醉驾的处理坚持了从快的原则,“从严、从重”和“从快”恰好是我们在过去严打时的提法和办案思路。也就是说这个检察院对“醉驾”这个最大量刑只有“六个月拘役”的轻罪,坚持和运用了“严打”的思路和作法。

特别是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轻轻重重”,简单地说,就是重罪从重,轻罪从轻。因此,这种轻罪严打的作法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前要警惕司法领域的办案跟风现象,理性办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于20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