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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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检察机关应当在乡镇一级设立工作机构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3月11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海南首创的“乡镇检察室”做法和经验得到充分肯定。这是国家高层将这一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我国,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批乡镇检察室应运而生,不可否认,乡镇检察室在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90年代初期各地检察室普遍露出一些弊端:盲目设置、一哄而上,权限范围过宽、过滥且又缺乏有效管理、制约;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工作极不规范,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变相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90年代中后期,乡镇检察室纷纷被撤销。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这并非历史的倒退,而是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契合了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契合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契合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需要。当然,加强和规范乡镇检察室就是对原有检察室进行适当扬弃,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遵循科学发展观要求,严格按照党中央、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对乡镇检察室进行重新定位和严格规范,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

新形势下,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当前各地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检察机关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必要手段。检察机关在乡镇一级设立工作机构有什么必要性呢?一是服务党委政府中尽工作的需要。过去乡村可监督的资金和经济活动十分有限,随着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乡村基层组织的资金与过去相比大大增加,如卖地款、拆迁款、项目款、补助款、移民款等,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如果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话,村民哪能监督到,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农村社会稳定,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乡镇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加强权力制衡的需要。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乡镇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三是扩大检察工作影响的需要。我国的司法体制本身决定了检察机关职能属性处于司法程序的中间地带,较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加上检察机关特殊的职能,导致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在基层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知之甚少。不少同志可能也亲身经历过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有群众就认为检察院顾名思义就是专门负责检查的单位,更有甚者认为检察院是“检查身体”的地方。乡镇检察室的最大优势在于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广大农村,在检察机关与乡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强了检察机关和农民群众的联系,由于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它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成为辖区群众关注的焦点。乡镇检察室通过接受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密切与农民群众的联系,赢得辖区人民的信任,从而扩大检察机关在农村的社会影响力。四是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的需要。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当前各项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和改进宁夏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原则。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增强民生意识,积极参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关注民生,首先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走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只有在检察工作中时刻把人民冷暖挂在心头,真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真情关心人民群众疾苦,真切依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依靠人民群众支持,以高水平的法律监督能力,通过公正司法使人们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五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虽然基层检察院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但是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队伍建设水平尚不高,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适时发展乡镇检察室,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走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

总之,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乡镇一级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构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检察机关只有在乡镇一级设立工作机构,才能全面履行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进而促进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于201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