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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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民行检察工作应当把握“依法、居中、有限、事后”的原则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多少年的努力和探索,已基本掌握了此项工作的内在规律,总结出了“依法、居中、有限、事后”监督的原则。我认为这个原则是科学的,可行的,是多少年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也标志着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探索发展,逐步走向了成熟,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焕发青春的活力!依法,就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任意扩大工作范围,把握好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居中,就是办案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公平正义,此项工作不是那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为那一方服务的,也就是说不偏袒任何一方,实质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限,一方面是程序上的有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和设定工作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是对监督的内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和设定,更不能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由无限地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事后,就是一方面必须坚持司法的被动性原则,公权利原则上不主动介入私权利,必须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经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和既判力。明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定位,正确把握“依法、居中、有限、事后”的原则,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于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