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21721900000079

第79章 上级人大不宜对下级人大监督范围内的事项普遍进行检查评价

最近,接到上级一个通知,大概内容是省级人大要对全省范围内,执行一个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我们基层检察院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对此,我和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但又仔细用心一想,此事有点毛病,加之近几年来,上级人大年年就某个方面的工作,说是进行调查研究,实际上对法检两院的办案情况进行检查,还带上主要由律师组成的“专家团”翻阅案卷,查找问题,然后对查出的问题利用专门的时间到专门的地点进行专门的讲评通报和反馈,有时还将情况报告给党委主要领导,责令法检两院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好多人将此行为认为是废除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以后,对两院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是人大一般以某个方面的工作进行的主要是视察,而不是检查,最好不要用检查的词汇,最好也不要用检查的手段,因为人大对一府两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二是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也就是只对本级人大负责,并不为上级人大负责,换句话说,就是下级的一府两院没有为上级人大家直接负责的义务,上级人大只能让一府两院的上级机关为其直接负责,因此上级人大对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普遍行检查评判是不妥的。三是如果把握不好就会把这种检查搞成变相的个案监督,这又会回到个案监督这一立法权干预司法权的老路上来。四是由律师为主的“专家团”是不是专家?值得质疑,这些人可能法律方面或者说是律师业务方面的专家,但是不是检察和审判业务专家,从检查的好多“问题”来看,有的人不仅不是专家,还是个检察审判业务的门处汉,也就是说怎么让一个外行来检查评价一项工作,其公信度有多高?五是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好多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对此有没有保护性措施,当这些“专家”干的此项工作与本职职务的履行发生矛盾时怎么解决,有没有解决机制?

于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