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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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歪谈“依法治国”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我国加大了立法普法以及执法的力度,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能力在不断加强,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也使得我们这些法律人对依法治国寄子了更多的期待,但我本人对依法治国的问题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在这里谈谈与大家交流与分享!依法治国只是一种治国方略,不是唯一的治国方略或手段,谈到此问题时大家自然想到的是“人治”,大家会对人治充满着偏见和仇视,能谈出好多关于人治的各种问题来,尤其是大家会拿出文化大革命来说事,说那是人治的恶果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德治,也就是以德治国,我自己还提出了宗教治国的观点,因此说法治是不是唯一的治国方略或手段,是不是最好的治国手段,还有其他手段和方略吗?

首先,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国方略,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不是哪个人一时心血来潮所定的。比如在我们国家建国初期实行人治就是比较好的,比较灵活高效,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应当逐步过渡到法治,因为法治更加稳定,更加规范,更加统一。

其次,在目前世界上好多中东国家就是实行的政教合一的体制,也就是实行的宗教治国的方略,其社会秩序非常的好,可见宗教治国也是一种治国方略,并不是说法治才是唯一的治国方略。

第三,在我们这么一个人治传统很强的国家,法治的速度不能过快,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否则会拔苗助长,适得其反。

第四,在目前我们法治化过程中要为经济发展留有空间,不可管得过死,否则会制约发展的速度。

第五,我们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与西方国家不同,法治与民主制度是紧紧相联系的,西方的民主制度是由下向上推进的,我们的民主制度则刚好相反,是由上向下推动的,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民众基础与西方不同。

第六,西方好多国家的法治建设经过了几百年的历史了,而我们才短短的几十年甚至于十几年的时间,无法相比。

第七,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速度很快,从七九刑法到八二宪法的相继颁布,立法速度不断加快,到今天已经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发展速度是很快的,在我看来我国法治化的速度不是慢了,而是快了,好多立法明显超越了社会的现状,造成好多法律不能正常反映社会需要,也就是已经影响到了良法之治。

第八,我们的司法队伍要达到完全法治化的要求,还有一个长期的建设发展的过程,当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大大地缩短了这个进程。

第九,依法治国是一个长期地努力结果与努力方向,在当前只能是充分运用各种治国手段,单一的法治是行不通的,否则会搞乱。因为我们的好多法律的制定是不科学,不严谨,不协调的,好多法律是由行政部门提清的,立法者站在本部门的立场上起草的,尽管立法部门费尽心机,但仍改变不了基本的东西,立法争权,立法争利现象是存在的。

第十,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定过程不科学,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特点,基本上是立足于城市情况制定的,恰恰脱离了中国大部分的农村情况,好多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合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

因此说依法治国是现实的,是长期的,不是有些人发牢骚的工具,涉及到社会经济方方面面,不是一两句简单的口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作为法律在上层建筑一定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相结合,不能脱离这一实际,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记于20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