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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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兼任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涉嫌违法

近年来,在干部任命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就是对一些重要的检察院的检察长由上级院副检察长兼任的情况,这种干部使用,乍一看没有什么,不是好多上级党委的常委或者副书记也在兼下级党委的书记吗?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上下级党组织领导兼任下级党组织的领导,这是符合党组织原则的,并没有违反《党章》或法律,因此这种兼任目前在全国很多,这在制度层面并无不妥。但是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兼任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就存在着问题,《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也就是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他监督,为他负责,也就是“一府两院”为同级人大负责,如果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兼任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就会出现一个人为两个人大负责的问题,也就是在为本级人大负责的同时,还需要向上级人大负责,这就违背了为同级人大负责的法律精神。因此说,这种干部的使用涉嫌违法。同样的道理,上级人大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兼任下级机关的领导也是违法,当然不包括党的领导。

记于20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