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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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选举产生的干部频繁交流涉嫌违宪

我国《宪法》和相关的《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部分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也就是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除非有影响任职的意外情况出现,干部交流应当在每次换届确定人选时考虑。近年来,干部交流的力度加大,交流面也在不断扩大,交流越来越频繁,以至于让人们淡化了自己任期的概念和意识,每个干部都有随时被交流的感觉。当然干部交流是一项党的干部政策,有很多的好处,应当给子充分的肯定,但是问题在于交流过于频繁,比如有的岗位一年换三任领导,有的人一年换三个岗位,有的岗位(比如县长这样的重要岗位)仅仅几个月时间,这样的交流反倒不利于工作。笔者认为,宪法规定一届任期五年,如果没有特别情况,就应当任到届满后再考虑调整交流岗位,以保持干部的适度稳定,没有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作调整。这样的好处在于,一是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了干部的任期,保障了干部的权利;二是有利于干部在本职工作中从长计议,工作做长远打算,不搞急功近利的东西;三是有利于深人了解掌握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的情况,科学决策问题;四是有利于同人民群众结下深厚的友情,提高群众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等。

记于20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