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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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再说交通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飙车和醉酒驾驶的规定是将原交通肇事罪的某些情节具体化。将原来由行政、民事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上升为由刑法调整。其主要目的为用刑法的威慑力来震慑这些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倾向的人。具体而言,由于醉酒驾驶而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有一下两点:

1、对于法定结果的发生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有法定的结果发生。至少要求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而现在的醉酒驾驶是行为犯,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是有醉酒驾驶行为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2、量刑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醉酒驾驶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中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有驾照的人员和无照驾驶者。

本罪的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所以,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归类进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中。

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中的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只能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肇事后果的主观大意,即应当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严重后果,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不按犯罪处理。

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新增第133条第二款,即“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该罪的主体为两类特殊主体,一是醉酒驾驶者。对于醉酒的标准,一般以现行标准为准,即驾驶者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也就是俗称的飙车或非法赛车的行为人。

本罪的认定:本罪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有严重的行为后果,但强调必须是达到情节恶劣。

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1人重伤以上后果,就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本罪。

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于201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