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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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因社会主体的阶级地位、生活经历、立场和思想方法的不同,对正义的理解不同。在历史的演化中,正义的含义不断扩延和丰富,什么是正义呢?

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很少有人专门讲“正义”一词,它蕴涵于各种思想之中。儒家思想中,正义以“仁”为核心,遵循忠恕原则(其基本思想就是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讲究履行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职责,如孔子的“正名”思想,即“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道家思想中,正义以“道”为核心,遵天道,效法自然,讲究“无为”。墨家思想中,正义以“兼爱”为核心,给人以应得。法家思想正义多与治国联系在一起,要遵守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思想中,正义就是讲合乎规矩、合法、合乎为人之道和为政之道。

在西方思想史中,对正义概念定义很多,比如宇宙的正义、应得的正义、平等的正义、公平的正义、尊重权利的正义以及制度的正义等。宇宙的正义是西方思想史上最早的正义概念,出现于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讲究遵循宇宙法则。例如,毕达哥拉斯从数是万物始基的角度认为,正义是数和元素的比例、平衡及和谐。应得的正义是从德行的角度理解正义的。例如,柏拉图把正义作为“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之一,认为正义是其他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并把正义分为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国家的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不得干涉别人的事务。个人的正义是灵魂各组成部分的和谐秩序,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精神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在这种适当的比例下表现为一定的平等。“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平等的正义是在讲待人待物的人格问题,把人作为主体,人在社会生活当中是否能够得到肯定和尊重。卢梭站在“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之上认为,正义一方面在于个人的良心,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由自爱心扩展为对他人、对人类的爱;另一方面在于社会的法律,支持人们有权推翻暴政,实现平等。公平的正义是讲分配,包括机会的分配和资源的分配,包括政治机会、社会机会、劳动机会以及获得财富的机会。尊重权利的正义主要是讲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受保障的程度。制度的正义性是讲制度的民主程度和文明程度。

可见,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不同的内涵,不同的思想家、学者对正义也有不同的见解和论述。作为公民学的概念之一,正义是指公民对政治、道德、法律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认识和判断。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地讲,正义是指公民合乎规则的消极行为;广义地讲,正义不仅包括公民合规则的消极行为,还包括公民为社会稳定、发展而积极参与的观念、思想和行为。为了更深层次理解正义,把正义观念更好地应用于现实社会,我们仍需追溯历史发展中各种不同的正义观念。

二、正义的观念

(一)自然主义正义观

从自然主义角度研究正义问题的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他们在思考一个政治社会如何才能是正义的时候,不是从一个设定的最高概念中去预设正义的标准,而是转向基础主义,即回到一个最初的状态即自然状态中,假定一些最基本的条件,然后从中引申出一些正义标准。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等人思考正义理论有一种相似的形式,即从权利出发,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和政府,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虽然他们的正义观同属于自然主义正义观,但在具体的理解和表述上却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对自然状态的设想认识不同。霍布斯认为,有两条公理必定同样正确:人待人如上帝;人待人如豺狼。前者就公民之间的关系而言属实;后者就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属实。在正义和仁慈这些和平的德性方面,公民跟上帝有些相似。但在国家之间,坏人的邪恶使好人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诉诸暴力和诡诈这种战争的技能,即诉诸动物食肉的天性。斯宾诺莎认为,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一切公有,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和平状态,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这种状态维持和保障起来很不方便。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生活在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的。人们遵循自然法,过着简单、淳朴、自由的生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符合正义的,没有任何外在的事务能够约束他们自由的发展。还有权利的让渡不同。霍布斯主张公民让渡全部权利,斯宾诺莎主张公民让渡天赋权利,洛克主张公民让渡部分权利,卢梭则主张重新设计制度。

自然主义正义观虽然自身具有局限性,但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它为资产阶级最初的启蒙家构建政治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功利主义正义观

功利主义是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一种哲学和社会思潮,从功利主义角度认识正义的观念和理论我们称之为功利主义正义观。功利正义观主张正义应当依据功利、幸福或者说非道德价值来确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的这一公式,可以说是功利主义者的一个基本信条,他们就以此来衡量社会的正义,凡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这种利益的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制度,反之,则是不正义的制度。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政治学家威廉·葛德文、英国法理学家和伦理学家杰里米·边沁以及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约翰·穆勒。他们虽然都赞同功利论,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分歧在于对利益做何种解释以及怎样看待正义与功利的关系和两者孰更优先的问题上。一般来说,功利正义论把功利看得更为优先,认为正义必须由功利来决定。功利主义正义观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为我们研究正义问题提供了更多的思想资料。

(三)公平正义观

公平正义观注重从分配方面分析正义,把公平作为评价社会政治制度是否正义的一种标准。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是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他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公平正义观又被称为分配正义观。

罗尔斯把正义理解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前提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其二是目标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所指向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罗尔斯正义观念的基本内涵是保证社会的每一个公民享有平等和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为了保证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必须遵循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并且,罗尔斯根据这两个原则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又将其进行了排序,即优先性次序,强调正义对自由的优先性以及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然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只是存在于一种设想的状态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可以作为一种证明的方式和标准,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建构的理论依据。

(四)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人类正义思想发展的伟大成果,是无产阶级和人类正义追求的集中表达,与其他几种正义观相比,它更具客观性、科学性。

(1)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区别于西方古典正义观中所谓的“永恒正义”,认为正义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不是永恒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变化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生产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2)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不满足于资产阶级思想及提出的形式正义,而是诉诸实质正义。“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3)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个人作为着眼点、出发点和归宿点,更具价值性。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然而,马克思主义把个人作为思考正义的出发点,并不是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和西方自由主义一样持有一种个人主义价值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和个人是相互依赖的,个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三、正义的原则

正义的原则是正义的内在要求,集中反映一种正义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作为评价一种社会结构是否正义的标准。分析人类发展史上不同的正义观,每一种正义观都内含多种正义原则,然而,我们认为,一个由“生存—自由—平等”三原则构成的正义系列可能更为恰当。

(一)生存原则

生存,或者称为生命的保存,是正义最基本的原则。生存意味着身体不受任意的侵害,不受死亡的威胁。生存原则是评价人类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准之一。生存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首先满足的基本价值,也是公民实施正义行为的前提。霍布斯在列举自然法则时,基本思想和宗旨就是保存自我、保存生命、寻求安全、寻求和平。例如,自然法第一条:求和平尽可能地保卫自己;第二条:在自保需要时,可放弃一切权利,而满足与他人相等的自由权。保存生命是一个公民最起码的权利,也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政治社会的发展不能逾越生存的原则而先满足其他的原则。它首先必须稳定,建立秩序,使杀人抢劫受到惩罚,使恐惧不致蔓延。以任何名义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剥夺他人基本需要的事情都不应当允许发生,在保存生命的理由面前,其他所有的理由都位居于次。

(二)自由原则

保存生命固然重要,然而如果人类只是本能地去保存生命,那么跟动物将没有区别。追求自由是区别人与动物的主要标准之一,人类追求自由的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人类社会发展之初,人们梦想的自由是冲破自然的束缚。进入政治社会后,人们争取自由,获取政治上的解放。现在,人们寻求的自由则是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的领域扩大,层次提升。例如,人身自由、拥有基本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的自由、良心的自由、信仰的自由、表达的自由以及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自由等,这些构成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更高价值目标。追求自由也是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付诸正义行为的基本动机。一个尊重公民自由权利的社会将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积极合理实现自由的公民也是一个具有正义感的公民。

(三)平等原则

平等是一个更高层次的原则,位于生存原则和自由原则之上,主要从分配角度看待正义,是指社会在践行生存原则和自由原则时要平等地对待所有相关成员。平等是一个广泛的价值范畴,在广义上包含生存原则和自由原则。生存原则可以解释为国家要平等地把每一个人都当做人看待,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的生命,不容许任意杀戮和残害,也不允许在人之为人的意义上剥夺其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并且前一方面比后一方面更为重要。而自由原则是指在政治领域里要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具有更重的价值,每份自由在权利上都是相等的,虽然在实际使用上会有不同。恩格斯曾经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包括在合力里面,因此,国家要在政治上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所有成员,没有歧视,没有偏爱。平等问题主要发生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领域,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资格不平等、机会不平等、程序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平等、结果的不平等。

四、求索正义

康德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罗尔斯也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要和谐,首先需要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更应该有责任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正义,树立合理的正义观,践行正义的行为。

正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不同利益集团的正义观都是围绕自己的利益展开的。资本主义的正义观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必须树立为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为社会主义整体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正义观。我们今天树立的社会主义正义观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反对以神为本、以物为本、以官为本,克服“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的消极影响,防止以群体压抑个性发展,防止虚假集体侵害公民合法的个人利益,坚持统筹兼顾,注意经济、政治、文化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国内外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发展平衡,实现和谐发展。

正义是一种监督公共权力的力量。公共权力是公民的权利让渡而形成的,公民监督公共权力是公民正义行为的表现,也是防止腐败、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举措。当前,社会公共空间日益扩大,公共权力的范围也随之扩展,因此,公共权力的运用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因素。然而,公共权力正确运用关键在于公共权力不被收买,包括人民不被收买、人民不出卖自己的权利以及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不把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而要保证这些,关键在于公民正确、有效地监督,实施正义的行为。

正义也是一种衡量公民政治生活的价值标准。主张正义是捍卫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普遍性原则。我们知道,公民个人的正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正义主要是指公民遵守社会规则的消极行为,广义的正义不仅包括消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正义的观念、思想和行为。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主张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需要的。当前,社会中还存在许多不正义的现象,比如,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破坏环境等,这些都需要公民积极地参与抵制,为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一个正义的社会是一个让人们感觉快乐、自由、幸福的社会,然而,我们现在的社会不正义现象还时有发生,人们为此曾经痛苦过、怀疑过、彷徨过。因此,这就更需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正义理念,理解正义,探索正义,为创造一个正义畅行的社会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