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没有按普遍适用原则建立任期制,时至今日,“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依然存在。干部领导职务依然没有改变“任职无限期,届满不卸任,退休才退出”的状况。甚至出现领导干部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几个班子中“推磨转圈”、“轮番任职”的格局。这种“轮番任职”不是雅典古希腊民主制下公民的“轮番为政”,作为一个大国,我们不具备这个条件;也不是资产阶级政党的“轮流执政”,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可是领导干部在几大班子“轮番任职”,毕竟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实际是对公共职位开放性的公开否定,是对国家权力来源的变相否定,因此,不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就难以提高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
(二)创新领导人员职务正常退出机制,盘活人岗两种资源,是实行任期制的目标定位
1.“不能出不能下”是建立更新机制过程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积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而更新机制是关于人“怎么进,怎么出”以及“怎么上,怎么下”一套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相对于“下”和“出”,我们探索“上”和“进”着力更多一些。现在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据吉林省的问卷调查,92%的人认为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是影响队伍建设的突出障碍,87.9%的人认为应打破“铁交椅”。调查表明,干部下的渠道不畅。某地级市县处级干部中,平均每年提拔达60人,换届时近100人,而每年因退休和犯错误出去的每年不到20人。像抗洪一样,进水口子多,导流渠道少,“防洪”任务特别繁重。据湖南省对某市1998年至2002年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的调查,在183名下和出的干部中,退休和提前离岗、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就有157名,占85.5%;犯错误5名,占2.7%;自愿辞职1名,占0.5%;由其他渠道“下”和“出”的为20名。可见,推动“能下能出”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退休制和违法违纪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探索的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度、聘任制、辞职制度、降职制度、调整不称职干部制度,待岗、诫勉以及相互配套的考察、民主测评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在推动“能下能出”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老办法解决不了新问题,一些新办法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可见,已经到了改变思路的时候了。这个思路就是,依据普遍适用的原则建立任期制,这将是革命意义上的更新机制的重大创新。
2.任期制的功能优势
与上述提到的制度相比,任期制在推进“能下能出”方面具有巨大的功能优势。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更新的操作标准易把握。只要规定最长任职期限,进退流转的标准非常容易把握。就调整不称职干部制度来说,这是非常好的制度,但不称职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如果是选任制的官员还好说,选票说了算,落选就说明不称职。如果以履行岗位职责为重点,通过民主测评制度和组织考核两种办法调整有关职务,那么,民主测评不称职票究竟到多少才算是被调整的底线?有观点认为,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并经过组织考核定为不胜任现职的,要予以调整,那么20%这个底线的科学依据究竟在哪里,能否经过严格的数学或逻辑论证,的确需要在实践的探索中做出进一步的回答。与调整不称职干部制度相比,任期制的操作标准易于论证和把握。
二是更新方式具有规模性。根据普遍适用原则建立任期制,构建正常退出的制度平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凡是任期已到的职务,一律退出领导岗位,这种“到期必下”的新老更新机制实际是退休制度的一个延伸,较之于其他方式,任期制更新的规模要大得多。通过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调整不称职干部制度下和出的规模毕竟是少数。竞争上岗制度解决了“上”,但并没有解决“下”,当前,聘任制职务的比例微乎其微,对“能下能出”的贡献不大。
三是更新方式具有可持续性。任期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自然退出”。经常性任期更新,容易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社会氛围,破除“不犯错误不能下”的陈旧观念,从而大大减轻因个别调整而带来的阻力,提高因任期而退职者的承受能力和认同程度。否则,其他的推动“下”和“出”的办法,难免带有“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色彩,不利于创造可持续更新的社会环境。
四是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规律。机关的领导职位,赋有领导职责,拥有领导决策职权,是机关中最宝贵的资源。这些职位应该是创业的平台,不应该是少数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工具,更不应该是个别人实现个人利益的跳板。领导成员的职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地位。职位是人和事结合的单元,地位是人和事结合后的社会效应。个人地位应服从于职位,职位不能屈从于个人地位。作为重要人才资源的领导成员,总存在人才开发的最佳时期,总有人岗匹配的最佳时期。实行任期制,既可以“岗尽其用”,又可以人尽其才。领导成员在一个职位上任职的时间不能太长或太短。任职太长,势必形成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任职太短,势必影响事业的发展。从这种角度说,“任期适当”与“普遍适用”,是中国任期制的两大基本原则。任期内不能随意调整职务,只能依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来调整。也不能简单地以年龄划线“一刀切”,将“切”下来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2003年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课题组在《关于疏通干部队伍“出口”实现能上能出问题的调研报告》指出,这种一刀切的办法,虽有利于任用年轻干部,但忽视了干部德才素质和能力差异,“切”了不少有作为的人,造成了人才浪费,增加了财政负担。
3.为什么任期制具有其他规则不可能具有的功能优势
上面列举与分析了任期制四方面的功能优势,而且是其他规则不可能有的功能优势,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有探讨的价值。
“规则间的选择优先于规则内的选择”,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下面从这一特定视角对任期制的功能优势做一分析。
案例分析或许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规则间的选择”与“规则内的选择”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如何降低运输期间死亡率——一个历史难题。”1770年英国的一个船长发现了澳洲后,英国政府当即宣布澳洲为其领地。开发澳洲的事业开始了。澳洲当地的居民人数有限,素质低下,难以成为开发澳洲的主力军。因此,英国政府决定通过移民来加速澳洲的开发。1790年英国政府决定将本国判了刑的罪犯运送到澳洲去,以加快殖民开发的步伐。当时遇到的难题是,商船运输过程中死亡率太高,1790-1792年私人船主送运犯人到澳洲的26艘船共4082犯人,死亡为498入,平均死亡率为20%。其中一条名为海神号的船,424个犯人死了158个,死亡率高达37%。这种结局既不人道,又不符合英国政府的利益。英国政府既不想付出更高的承包费用,又难以使具有海盗作风的承包商立地成佛。从英国到澳洲,海路茫茫,再大的惊涛骇浪也难以扑灭英国政府开发澳洲的雄心。究竟设计何种规则才能降低运输死亡率过高这一难题?
英国政府有三种规则设计可以选择。
制定法律,加强对商船的规制,这是第一种选择。其主旨是提高卫生标准,减少装船人数,改善犯人饮食条件。可是制定了法律后,总要有人上船去秉公执法才能解决问题。执法人员上船后可能有两个选择,一是与承包商同流合污,这就失去执法的意义了;二是严格执法,其后果很可能在半道被承包商仍进海里去。当时,不具备现在的全球定位监视系统,没有人能证明被仍进海里的执法人员不是染病之人。既然染病了,为了保证其他犯人的生命安全,为什么不能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呢?猫的存在对一群老鼠的共同利益构成了威胁,大家提议在猫的脖子上挂一个铃铛,这样,就可以提高老鼠们的安全系数,可是,谁又去给猫的脖子挂这个铃铛呢?!不排除有的猫甘愿充当敢死队队员,“牺牲我一个,幸福其他猫”。如果确实没有呢?执行成本过高的制度设计,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说服承包商对犯人仁慈一些,这是第二种选择。让承包商对犯人仁慈一些,是需要追加投资的,只有追加投资才能进_步改善卫生条件,改善犯人起居待遇。可谓考虑到了政府与犯人的双方的利益,可是,承包商会抱怨,追加多少投资才算是仁慈呢?如果我追加1000英镑,而我的竞争对手只追加500英镑,那么,我的运输成本就会高于竞争对手。长此以往,则会丧失自己的竞争优势。仁慈的结果带来自己的失败,谁会做这种赔本生意呢?可见,在相关利益群体中,必须平衡各方的利益,“一个不能少”。改变付费方式,是第三种选择。即由按原来上船犯人数目来付费,改为按照到达澳洲下船时的人数付费。这是英国人的实际选择,这也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选择,这是把复杂矛盾内部化的选择。改变付费方式后,大幅度地降低了运输途中的囚犯死亡率。1793年,三艘船到达澳洲,这是第一次按新规则付费。在422个犯人中,只有一个死于途中。以后这种制度普遍实施,甚至还有奖金,这样,船主运输途中的囚犯死亡率降低到1%至1.5%。第三种选择,规则执行的成本低;兼顾到政府、船主、犯人三者之间的利益。而且只有这三者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最符合所有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在上述这个案例中,“改变付费方式”与其他两种规则之间属于规则间的选择。是不同性质的规则之间的选择。第一种规则与第二种规则之间属于规则内的选择,属于同类性质的规则。
请再思考另外一个微型案例。某省运输管理部门配置客运班线这种稀缺资源,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行政审批,有寻租之嫌,配置效率受到怀疑。第二阶段是有偿招标(拍卖),符合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大方向。第三阶段是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这三个阶段出现的三种客运班线配置规则,存在“规则之间的选择”与“规则内的选择”之区别。
该省运输管理部门以客运班线有偿招标(拍卖)的方式代替了行政审批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实践证明,采取有偿招标(拍卖)的方式后,带来的是运输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顾客投诉率居高不下。
难道引进竞争机制错了吗?!经调查后发现,运输业户认为引进竞争机制当然没错,但客运班线有偿招标(拍卖)实际上是“行业抽血”,“既然政府运管部门从我身上抽了很多钱后,我才得到一条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我只好从顾客身上再抽回来。”1999年11月,该省运输管理部门一举突破行政审批、有偿招标(拍卖)等传统方式,在全国率先对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质量招投标。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是指规定招标班线的经营年限和中标数量,以企业素质、服务质量承诺、经营方案为核心确定中标者的一种招投标方式。实践证明,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这种方式,比其他的规则更能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更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下面借助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来区分“规则间的选择”与“规则内的选择”之间的区别。
首先,“规则间的选择”在于根据价值进行选择,而“规则内的选择”是根据问题进行选择。
英国雇佣商船运输判了刑的罪犯去澳洲的价值是什么?
是获得足够的开发澳洲的人力资源。根据到达澳洲的人数付费是直接根据“价值”做出的规则选择。通过立法、通过说服来降低死亡率,是直接根据“问题”做出的规则选择。
某省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线路这种稀缺资源进行管理的价值是什么,在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运输服务,这是其最终目的,也是其价值所在。“行政审批”与“客运班线有偿招标”属于规则间的选择,是因为“客运班线有偿招标”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供运力,“行政审批”只能按照隶属关系分配给交通部门直属的企业,但只解决了“量”的问题,没有解决“质”的问题。“客运班线经营权质量招投标”则能同时解决客运的“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所以,“客运班线经营权质量招投标”是公路运输局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