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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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中国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框架(3)

在《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人们对男女是否同龄退休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所以对如何表述应当退休的法定年龄,存在着多种方案。一种方案是沿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公务员法定应当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其弊端在于将男女退休不同年龄的规定写入法律中,容易引起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法律公平公正等问题的争议,而且如果需要出台男女同龄退休的政策,则需要先修改法律。

第二种方案是,明确男女同龄退休,其弊端是对这一规定实施后给就业压力等诸方面带来的消极影响难以把握。第三种方案是笼统地表述为“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劳动法》就是采取这种表述方式来处理退休年龄的。这一方案的弊端是,退休年龄是公务员退休制度最基本的问题,我国干部的退休年龄,从20世纪50年代的有关政策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一直有明确规定。国外《公务员法》中关于退休制度的规定中,一般不回避明确强制退休时间。如德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强制退休的年龄为65岁,日本《公务员法》中强制退休年龄为60岁。

乌克兰《公务员法》中规定,男性公务员工作至60岁,女性公务员工作至55岁。

自愿退休,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自愿申请退休。实行自愿退休制度,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早于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确定这种退休方式侧重于充分考虑公务员的权利。

工作年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在《公务员法》中应对延缓退休的条件与年龄做出明确规定。多数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规定分为三种,强制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龄、延缓退休年龄。在实际执行中,我国也存在着这三种退休年龄的划分。1993年以来,我国的强制退休年龄因职务层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延缓退休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是: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地、厅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职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期届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在《公务员法》中应对特殊职位适当放宽自愿退休条件做出原则规定。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可以放宽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机关中的高度危险岗位不如企业那样多,但的确存在。如交警、刑警、监狱管理等岗位的公务员,从事有毒化学放射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以及其他危险、恶劣条件下的公务员,可以适当降低自愿退休年龄,以体现对这部分公务员身体健康的保障和适当照顾。

(2)退休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待遇、政治待遇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国家和社会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费、退休金等,是国家规定的发给退休人员的生活经费,也是退休人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其对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起主要作用。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退休费的做法。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费的计发方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原工资的100%计发。改变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的办法,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负责的筹资办法,建立适合公务员特点的养老保险金制度,是改革的大势所趋。

政治待遇,即公务员退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当时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当前的路线、方针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发挥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享受政治待遇的规定。

公务员还享受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住房待遇,丧葬、抚恤待遇,等等。

(3)退休后的管理

从目前实践看,退休干部管理的内容是:做好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过党的组织生活,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他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全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少数退休公务员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并在其中发挥着组织、领导作用;一些公务员到与原工作机关有直接关系的企业任职,利用原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一些退休公务员泄露了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机密。因此,《公务员法》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应更加鲜明地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当模范遵守公民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和纪律,保守工作机密。国家鼓励退休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但必须遵守退休后的从业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指出,退休干部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的,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两年以后。对退休公务员的从业活动进行严格限制,是公务员管理的一般规律,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法国国家公务员章程》规定,“国家行政法院将颁布一项界定私人活动范围,政令将明确规定,已经完全停止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或已经离职的工作人员不能从事什么样的活动或能够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以及这一禁令的时间期限。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将扣发已经退休的公务员的养老金,或在征询公务员所属部门的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后,剥夺公务员享受养老金的权利。”

3.主要争议问题

(1)是否实行男女退休同龄?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全国妇联以及部分公务员都赞成延迟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60周岁)退休。另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应该慎重把握男女同龄退休的出台时间,也就是延迟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实行男女公务员退休同龄,从长远看是必要的,是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大方向,但现阶段还未提上议事日程。

有关调查表明,现行女性公务员55岁退休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造成部分女性公务员退休待遇较低。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与工龄密切相关,女性比男性退休早,就意味着工龄短,工资低,退休费比男性少。二是对选拔和使用女干部有一定影响,造成了女性人才资源的浪费。女性早于男性5年退休,使女干部在教育培训、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机会相对减少,既损害了女干部在职业发展上的正当权益,又制约着优秀女干部的选拔使用。1992年中组部、人事部制定的部分女干部可到60周岁退休的政策,仅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在女性就业群体中,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女性公务员较早退休,相对于我国较为紧缺的人才资源,也是一种严重浪费。实行男女退休同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突出问题,体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根据对165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有6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实行男女退休同龄。同时,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有利于缓解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紧张问题。随着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通过延迟各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延长整个社会的就业年龄,降低社会养老负担系数,将是迟早要实施的政策。因此,从长远来看,实行男女公务员退休同龄政策,对于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合理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是必要的。

主张慎重选择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政策出台时机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面临着一个较长时期的就业高峰,整个社会就业压力比较大,社会各方面对就业问题比较关注。延迟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对社会就业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是如需相应延迟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会对当前社会就业形势产生一定影响。实施干部人事分类管理以来,国有企业已经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正在推行聘用制。从理论上说,党政机关的退休制度与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调整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一定执行同样政策,至少不要求同步实施。但是,由于退休是社会性问题,延迟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不可能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退休制度没有影响。如果按照在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样一个中范围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这样一个大范围内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对社会就业形势的影响可模拟分析如下:按照“九五”期间我国城镇年均净增就业800万的规模,以2002年城镇失业率5.56%为基数进行测算,在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个中范围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对城镇失业率的影响,平均每年约为0.09个百分点,5年累计为0.45个百分点,预计每年将占用就业岗位近24万个;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这个大范围实施延迟女性退休年龄政策,对城镇失业率的影响,平均每年约为0.35个百分点,5年累计为1.75个百分点,预计每年将占用就业岗位近100万个。就是说,如果相应延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则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就业形势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份量,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的有关部门介绍,上述两种就业岗位占用量,相对于我国整个社会就业岗位总量以及社会就业总量,都是比较小的,我国目前面临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产业结构调整引发的结构性失业,也就是低文化技术层次的人群失业问题严峻,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多是需要较高文化技术的就业岗位,由于延迟女性退休年龄造成的这些就业岗位供给减少,对整个社会就业形势虽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十分显著。

二是延迟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对当前比较敏感的社会就业心理可能产生的较大影响。实施延迟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政策,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对城镇就业的实际影响,如减少多少个就业岗位之类,而在于对当前社会就业心理的影响。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延迟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可能会引起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的攀比,特别是引起落聘的事业单位人员和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的攀比。对本来就比较敏感的社会就业心理也会产生某种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以及下岗人员群体的就业心理产生刺激,造成社会心理失衡,引发一些难以预料的社会矛盾。

男女同龄退休毕竟是大势所趋,即使现在实行有困难,也应为下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

(2)是否设立荣休金制度?在《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中,人们对是否设立荣休金制度存有较大争议。

荣休金,在英国,称为一次性退休金;在新加坡称为“廉政公积金”;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期满佣金”。荣休金属于退休待遇的内容,具有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设置荣休金制度。

设置荣休金制度的基本设想是,为了鼓励长期为机关服务和褒奖勤政、廉政工作的公务员,在其依法退休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荣休金。因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公务员,不得发给一次性荣休金。一次性荣休金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等退休待遇。前者是对公务员在职工作的奖励,后者是退休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一是设置荣休金有利于强化公务员退休后的预期收益意识,减少后顾之忧,有利于解决公务员“59岁”腐败现象。人们总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设置荣休金制度,可以促使人们将腐败得到的利益与荣休金带来的利益相比较,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一旦公务员退休后得到荣休金,不仅意味着公务员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还标志着自己从事公务员职业的一生,是清白的一生,因而,荣休金制度具有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双重作用。新加坡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务员管理中设立的廉政基金制度,就是为了激励公务员保持良好的从政操守和遵纪守法记录,引导大家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廉洁、勤奋地为机关工作。

二是设立荣休金制度,在我国退休管理中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可以与退休管理中有关做法相衔接。《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能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的5%至15%。设置一次性荣休金制度,就是奖励退休费做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种观点反对设置荣休金制度。

一是人们担心荣休金制度实施后给政府带来过重财政负担。设置一次性退休金制度,确实具有规范奖励荣休费做法的一色彩,但《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划定的奖励退休费的人员毕竟是少数,财政负担有限。倾向性的观点认为,现有的公务员规模过大,超出社会需求的合理限度,有些职能本不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基本完成,公务员的规模基本调整到社会需要的合理规模,才具有设立荣休金制度的基础。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认为,各地方的财政状况是不平衡的,一些地方正常的工资开支、退休金支付都有困难,再支付一笔荣休金,更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