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通过的四个法律带来的最终结果是利益集团、行政系统、立法机构三者的理性互动共同导致了一个庞大的政府。行政组织坚持行政管理是以执行政策为中心的技术的、科学的、非政治的过程,只有专家才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立法机构还是少进行微观控制为佳。立法机构强调公共行政是个政治过程,应该体现选民的利益。行政权力的扩大引发了立法机构自身组织的变革,常设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强化了国会从事政治活动的能力,国会不是更多地去从事立法和监督活动,而忙于和利益集团从事着政治分肥活动(Forina,1977;DavidH.Rosenbloom,1992)。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搏斗是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但政府干预又推动了利益集体通过政治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以组织化的集团作为利益实现方式的利益群体便是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既可向立法机构表达,也可向行政部门表达,因为行政系统有部分立法权,也有各种具体问题的决策权。这样,行政过程越来越像一个对利益集团和立法者的要求做出反应的政治过程。而且,官僚机构、特殊利益集团在制度上是合为一体的。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TheFederalAdvisoryCommitteeActOf1972),更把利益集团的利益制度化了。行政官僚、国会议员、利益集团的经济理性人行为,正是利用公共选择的基本矛盾,联合推动政府职能的膨胀,联合推动了政府失败。
三、分析后的基本结论
第一,规则的重新选择和变革是趋利避害的必要途径。
规则决定行为方式,行为方式决定利益的实现程度。
要改变错误的行为方式,实现更大的利益,必须进行规则的重新选择与变革。
第二,关键是规则本身有性质的区别。
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市场,其根源于政府权威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有着不同的性质。政治权威制度成为有效交换的障碍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效用最大化的政治家和官僚所操纵的政治制度已经变质,最终变得服务于官员的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理念已经丧失。因此,宁可选择市场交换制度,不选择政府权威制度;宁可选择市场,不选择政府;宁可选择经济过程解决问题,不选择政治过程解决问题。政府的功能选择须是市场制度实在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状况之下的选择。“选择’官僚主义‘解决的做法永远只应该是第二等的最好的做法,只有在其他一切办法都被证明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这种解决办法。”第三,政府权威制度劣于市场交换制度有其内在的病根。
这个病根是:个人享用公共服务时收益与成本的分离性;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非竞争性的制度安排;过时的民主政治技术对利益集团分利行为推波助澜。
政府权威制度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的基本缺限是:其一,无法显示对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其表现为:公民的需求往往有膨胀的趋势;少数政治资源雄厚的利益集团,特别是职业性利益集团的需求代替了一般公民的需求;官僚组织的自我需求代替了社会的需求。其二,政府直接供给公共服务缺乏效率。预算膨胀和浪费司空见惯;官僚组织直接供给公共服务的统一性和单一性,无法适应消费者对公共服务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需求。
第四,政府权威制度不能被市场交换制度完全替代。
宁选市场交换制度,不选政府权威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威制度可以被市场交换制度完全取而代之。那么如何优化政府权威制度呢?优化的取向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1、通过立宪政治改革来改良修正过时的政治民主技术
1975年詹姆斯。M.布坎南坚定地声称:“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我们应该发明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民主方式,它们将能控制官僚主义特权阶层的蔓延滋长。”(转引自《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第153页,具体参看詹姆斯。M.布坎南的《自由的限度:在无政府状态与极权主义国家之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奈斯坎南、图洛克、布坎南等人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是:只有在完全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契约)才是最有效的。这种契约不敢保证任何人都有增益,但至少能保证任何一个人不损失什么。
在理想的市场模式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就是在完全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因而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政治市场也是一个解决利益冲突的交易过程,但针对某种具体的问题很难达成完全二致的同意。非市场的集体决策是在通常的情况下按多数规则决策。按多数规则决策达成的协议至少使一部分的利益得以丧失。规则的变革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方式,在一致同意基础上达成的规则变革最有效率。
但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规则(法律、法规)的变革很难达成完全一致。只有在宪政层次即规则层次上的变革才有可能达成完全一致。宪政层次的元规则体现的是全体公众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它可以说是所有人价值取向的最大公约数,体现的是一种共同性的东西。美国公众可能不同意某种具体分配方案,但可能均同意分配方案应体现公平原则。
美国公众可能不同意削减某项福利,但可能都同意不能让赤字财政把社会、经济搞垮。搞垮了对任何人都不利。图洛克与布坎南在1962年出版的《一致同意的计算——宪政的逻辑基础》一书中就提出,通过宪政改革,制约特殊利益集团推动的赤字预算法案的通过,通过宪政改革来抵制赤字财政。这项工作具有伤筋动骨的政治改革性质,由于种种原因,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公共行政改革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它只能突出这个问题。
2、推行公共行政改革,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通过公共行政改革。尽可能地解决公共选择过程中的一些矛盾。这种主张体现在威廉姆·奈斯坎南《官僚制与代议制政府》(1971年)一书中。具体的制度设计有三:
一为在行政管理体制内部重新设计竞争结构。同一种职能让若干个行政部门竞争性的提供。“预算分配工作将在内部投标的基础上进行,预算主管部门将选中报价最低的部门”。竞争本身就是一种规则。
二为在最高级别恢复发扬个人积极性的经济激励制度。竞争可以降低成本,但只有经济激励才能回报绩效。
具体的路有三条:帐目可以做得很细的地方,分配剩余;帐目难以准确的地方,发特别奖金;节约资金用于预算外活动的投资。“这样做有助于改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管理质量”,以效率逻辑取代预算扩张逻辑。
三为“更经常地采用由私营企业承包公共服务的政策”。“既然问题是要使行政经济的结构接近指导私营经济运转的原则,那么一旦技术条件成熟时,我们何不干脆更多地依靠市场经济来生产某些’公益‘呢?”。
可见,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失败原因进行分析后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不仅政府的职能要尽量少,政府规模要尽量的小,而且,也要引进市场机制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输出能力。公共选择学派的这些主张,连同米尔顿·弗里德曼、哈耶克的有关主张(扩大市场的作用、限制政府提取税收的能力、限制政府发行货币的能力)(具体参见“ThePoliticalTheoryOfC0nservativeEconomiste”第168页对(“P^vati—zation”)的界定。(1)扩大市场的作用主_涉及到和私营部门承包公共服务。(2)减税、限制发行货币而在从根本削减政府扩大的财政基础。只有如此。小政府才有保证。)一起构成了美国80年代行政改革的先声。80年代美国里根通过压缩福利项目来削减预算,通过扩大政治性任命官员加强对职业文官的控制,放松管制、政府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合同出租、凭单、公私合作、用者付费)都是沿着谋求小政府思路的实践,都是沿着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特别是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改革思路的实践。事实上,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也对里根政府的改革表示极大的关心,毕竟有两届政府在实践其部分思想。
弗里德曼对里根政府的改革寄于厚望。认为这是“自由和繁荣复兴”之先声。同时他又宣称“在最好的情况之下,一个庞大的政府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得到整顿和削减,或在一两年内得到瓦解”。(具体参见“ThePOliticalTheTheoryOfConservativeEconolllists”,P.170.)这也许是弗里德曼对里根政府改革困难的一种估计。布坎南断言,里根政府的改革“有一个宏大的日程,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那么至少也有一部分会付诸实践”。但他又抱怨里根政府脉络只关注“既定的日程”,而没有试图进行“结构性改革”,以修正“政治和政府的基本结构”。认为里根政府没有改变联邦储备体制,没有通过平衡预算修正案,没有取消能源部和教育部,所以里根政府丧失了“改革政治结构的惟一机会”。
(第二节放松规制理论
美国放松规制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Q.威尔逊,不同意公共选择学派对政府官僚的经济理性人性假设与价值判断,也不完全同意公共选择学派解决问题的制度设计。
他认为政府官僚是可以信赖的。外部环境对政治官僚组织强加的规制过多,是官僚组织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外部规制和内部自主权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要想干得好,我们不能不减少对政府的制约。既然减少对市场的制约能使参与者释放进取的潜能,从而产生了实际效率,那么减少对公共部门的制约也有助于激发它的活力”。
《美国官僚政治——政府机构的行为及其动因》是威尔逊放松规制理论的代表作,但作者声称“本书的内容没有很强的理论性,也没有很强的实用性”。鉴于本书的这个特点,其放松规制理论也是隐含于作者大量的案例描述之中。
鉴于该书并没有什么精巧的概念分析工具来说明为什么要的思路脉络简约如下:
一、对政府官僚机构的独特制约因素阻碍了政府效率的提高
“与私营官僚机构相比而言,政府机构在更大的程度上受如下因素制约:(1)不能合法地保留其获取的收入并把它用于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2)不能按照其领导人的喜好分配生产要素;(3)必须实现并非该机构自己选择的目标。
然而对经费、生产要素和机构目标的控制权,全部赋予该机构外部的实体——立法机构、法庭、政治家和利益集团”。所以“政府机构领导人往往受其机构面对的制约因素的左右,而并非受到其机构任务的左右。换句话说,企业领导人盯着’底线‘(即利润),而政府机构领导人盯着’上线‘(即制约因素)”。
独特而众多的制约因素是美国民主制下行政官僚组织面临的客观现实。行政官僚组织运用的是公共资源(政府提取的税收)、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行政组织行使的是法定授权)、实现的是公共目标,所以它不能自由运用可获取的资源,不能自由支配资源投入以后所获取的收益,不能随便确定官僚组织的目标。故政府官僚组织面临的上述制约要素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由政治权力的既定结构决定的。
从政治权力的纵向来源来说,民主制政府的政治统治权力须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人民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政治代理人(国会议员、总统),政治代理人又把政策执行的权力(行政权力)委托给行政官僚组织。行政官僚组织在法定的权力范围内,运用资源,实现公共目标,这是顺理成章的。从政治权力的横向结构来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这本是美国的建国者们的精心政治设计;行政官僚组织受到国会的微观管理、法院的司法审查,更是无可厚非。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外部制约主体对政府官僚组织规制过度,是问题的关键。外部制约主体(立法机构、法院、总统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官僚组织的“公平”要求优先于对其提出的“效率”要求。
长达6000余页的《联邦采购法》、长达万余页的《联邦人事管理手册》、刻板而较真的《行政程序法》体现更多的是公平价值,而不是“效率”的价值。
过度规制已给公共管理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政府官僚组织逐渐形成一种对规则负责而不对结果负责的公共管理哲学。管理人员“担心程序胜于结果,结果往往难以预测,事后才能看到且富有争议性;而程序则是立竿见影的,广为人知的,而且是由法律或规章明确规定的。”美国国会曾披露,一个人按照严格《联邦采购法》的程序花费3000美元买了一个咖啡壶。这个结果的确是惨了点(代价太高),但过度“依法办事”就是这个结果。詹姆斯。Q.威尔逊注意到,美国官僚政府中流行的一句话是“我是按照规定办事的。”于是,过度规制成了政府官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那么为什么美国政府官僚组织出现过度规制的的状况呢,为什么西方其他国家政府官僚组织没有面临如此严重的问题呢?
二、詹姆斯。Q.威尔逊对造成美国政府官僚组织过度规制责任机制原因的分析
第一,行政机构的“一仆侍二主”的状况决定了国会和总统对行政机构规制的交替上升。
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过度规制状态的生成。詹姆斯。Q.
威尔逊认为:“美国的宪法决定了总统与国会之间为争取美国行政系统的控制权而竞争不休。”美国的宪法规定“总统’保障法律得以忠实地执行‘;总统认为这句话的含义在于,政府部门应对他本人负责。然而宪法同时还赋予国会’所有立法权‘;国会认为这便意味着,其授权建立的政府机构理应遵从并响应其缔造者的旨意。”总统与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争相控制美国的行政系统。往往是一方对行政系统的控制的加强引发另外一方追加控制的冲动。自罗斯福新政以来,“总统权力每增长一分,国会的权力便也相应膨胀一度”。英国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英国的政体是内阁责任制,首相本身就是其下院多数党的领袖,作为行政首脑的首相与议会不是对头,因为下院没有监督和干预官僚机构或要求其接受质询的实际权力。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因为法国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政权,而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政权是由官僚机构支配的。”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互动方式随着各自组织规模的扩大也改变了,以前总统与国会议员之间的个人交往“几乎是共商国事的惟一途径”,现在却更多地依靠“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往”,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往却是以规章制度作为中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