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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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组织的概述(3)

1.缔结条约;2.使用自己旗帜的船只利用公海;3.创造国际维持和平的武装力量;4.召开国际会议;5.向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派出外交代表;6.接受成员国的永久使节;7.在特定的领土上进行行政管理;8.向国家提出抗议;9.在国际范围提出主张;10.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享有职能性的主权豁免。

由于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律人(intemational legal Pe Rson)的身份(即国家的身份),它们可以在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上在地方法院进行司法诉讼;但不能在只有国家才有资格进行诉讼的国际法庭上进行司法诉讼。

但并不是所有国际组织都具有国际法人格,国际组织要能够具有国际法人格关键在于它们是否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一位著名的国际法权威提出了三个条件:

1.一个具有法律的目标和具有明确的立法权力的永久的国家联盟:

2.该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在法律权力上和目的上有明确区别;3.存在着能够在国际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或更多的国家体系内行使的权力。

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际组织才能相对地拥有国际权利与义务,才能对国际侵权行为提出惩罚或赔偿等要求,才能在国际上缔结有效的条约和协议,并且享有不受国家管辖的特权与豁免权。相当多的全球性和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都大致符合这三个条件,如联合国和欧盟,但不是所有的全球性和地区性政府间国际组织都符合这三个条件,如英联邦国家组织。

因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格的资格,但是否具有这种资格还要看它们是否能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

三、国际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

国际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是一个构成性问题,它涉及国际组织对内组织健全和发展的问题,尽管它与国际组织的实质性问题(目的与宗旨)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实质性问题是涉及国际组织的对外合理解决的事项,但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外界政治考虑的影响;反之,国际组织内部发展的程度,也必然地影响到外界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两类问题的领域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许多人认为对组织结构的研究是枯燥和无意义的,但人们只要注意到国内政治时就可以看到相反的情况。如宪法、程序规则、资金、组织的章程和行政管理在决定政治结果中常常是关键的。虽然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内的政治组织,但它们的组织结构在政治过程中同样也很重要,它是实现国际组织目的与宗旨的重要手段,如欧盟的组织结构就是实现欧洲有效联合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好的组织结构就不能促进欧洲联合的目的,反而使得内部的利益分歧在坏的组织结构中得以扩大。因此、组织结构对国际组织的研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对国际组织机构的分析可分从国际组织的规模、经费、成员国构成、机构设置和投票机制等几项着手。但由于国际组织种类繁多,内部的组织结构错纵复杂,特别是非政府国际组织在经费与人员、成员国构成、机构设置和投票机制上一般没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较典型的特征,下面主要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经费与人员、成员国构成、机构设置和投票机制上来揭示国际组织一般性的结构特征:

(一)国际组织的经费与人员

国际组织如果没有经费与基本的工作人员是无法完成任何的工作职能的。国际组织往往是根据该组织的宗旨、原则和目标来确定活动的内容、规模、方式等,然后再通过相关的途径与渠道来筹措资金和招募人员。

目前非政府国际组织尽管在数量上远远多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但它们一般都规模适中,资金规模也不太大。平均每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年平均预算不超过100万美元,常设人员平均在10人左右,比较特别的是非政府组织有些工作人员属志愿性质、甚至没有任何报酬。相比较而言,政府间国际组织人员规模和资金一般要大于非政府组织。据有人统计,政府间国际组织平均年预算在1000万美元左右,人员平均是200名专职工作人员左右,这些人员一般都是从各个成员国中招募选拔而来,而且薪水较高。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国际组织的总部一般都设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性大都市,如纽约、华盛顿、巴黎、伦敦、布鲁塞尔、罗马、日内瓦和苏黎世等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国的会费;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比较复杂,有的来自于会员的会费、有的则来自于私人的捐献或者其他途径。下面就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经费和人员状况谈谈其特点。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各成员国所交纳的会费。但各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国交纳会费的情况是不同的。

一些国际组织为了体现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保证各国具有相同的投票权与公平受益性,或由于本身预算总额较少,为简化计算办法,往往采用成员国平摊组织经费的方式,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但这种方法只是少数国际组织采用。在国际组织的早期发展阶段,一些国际组织是将成员国的经费缴纳标准分为若干个等级,由各国在加入时自行认定自己的缴纳等级,如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由于这一方法存在着重大的矛盾与不足,特别是当一些成员国要求承担较低的等级,或要求下调自己的缴纳等级时,尤其如此,因此,这种方式现在一般都不采用。目前,大多数国际组织是使用某一确定的标准来决定各个成员国在经费预算总额中的缴纳比例,其中最有影响并广泛得到使用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各国的支付能力,但有时其他一些因素也起作用。如1965年联合国大会在确定成员国承担会费比例时就是以三个因素加以考虑的:各国人均收入、创汇能力和照顾经济与财政上有特殊困难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原则在以后联合国每三年一次确定各成员国缴纳会费时一直延续下来。现在还有一些国际组织是把经费分摊到不同国家集团,各个集团再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各个国家。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是这样。

国际组织在决定各国分摊经费比例时,一般还都规定单个国家承担会费的最高比例与最低比例。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一些联合国下属组织均把最低比例定在0.0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0.06%,世界气象组织是0.09%o在最高限额上,联合国定为25%,非洲统一组织定为20%,美洲国家组织定为66%。

为了促使各成员国履行财政义务,按时缴纳会费,许多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对成员国拖欠会费做了惩罚性的规定。这种惩罚性措施最常见的是失去在组织中的投票权。

《联合国宪章》第19条规定:“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成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这一规定被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所采纳。在一些国际组织,拖欠会费受到惩罚可能是失去担任非全会性机构成员的资格,如联合国粮农组织;或是中止行使和享受和为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和特权,如世界气象组织;甚至是由国际法院来判决缴纳会费,如欧盟。一般而言,大多数国际组织对成员欠费并不要求征收拖欠部分利息,但一些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拖欠部分征收利息,如国际电信联盟规定,对欠缴部分实行累进加息的惩罚,六月之内是年息3%,自第七个月开始是年息6%。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其他经费来源包括:国际组织征收的税金,这主要是对内部工作人员所征收的收入税;各种盈利性事业的收入,它包括发行邮票、出版书刊、提供服务、开放参观等项获取的收入;成员国向国际组织提供的自愿捐款和赠送的礼品,但有些捐款往往是纳入到特定的领域,不在正常的预算之内;有的组织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发行公债来筹措资金,如联合国1961年为解决财政困难发行价值不到2亿美元的公债给各国政府、国家银行和指定的非赢利机构或团体。

国际组织的经费使用分为两种: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后者是国际组织为开展各专项活动所花费的专门费用。而预算支出一般按两种标准来划分:一是部门划分法,二是活动领域划分法。部门划分法是指把国际组织的支出按国际组织完成其任务所依赖的部门进行划分,一般划分的领域包括人事、设施、会议设备和一般支出等几项。由于这些部门是维持任何国际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必要条件,它们的经费开支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这种划分法简单明了并且便于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各项开支与该部门过去的开支情况进行比较,有利于审计;但是当国际组织的下属或不同层次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具有多项职能时,这一方法就不能满足要求了,如一些政治、经济领域的综合性的国际组织,下设研究或培训机构就属于这种状况。活动领域划分法是指将国际组织的总经费支出按实现该组织目标时所开展的活动的领域加以划分。这种划分法使成员国对自己所承担的会费及其开支总额的去向一目了然;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国际组织的许多开支,如国际组织的新闻、法律、人事、预算、档案、通讯等部分可能同时为不同领域的活动服务,这就会出现经费划分中的重复现象,使各部门对自己的经费难于精确掌握。

由于这两种预算划分法各有优点,也各有不足,因此,许多国际组织在实践中往往混和使用这两种方法。对于涉及本组织的活动领域的经费,一般按领域划分,而对行政与活动保障部门的开支则按部门划分。如1973年以前,联合国的经费主要是以部门来划分的,但由于不同机构的部分开支具有相同的性质,如人事开支,因此难以对不同部门的实际开支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估与比较;1974年,联合国改革了预算体制,将经费开支的划分以活动领域为主,同时在基本活动领域之外仍保留了一些公共服务性经费开支类别。

国际组织经费使用一般由行政机构(如秘书处)拟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的大会审议批准,再由秘书处负责实施,并由全体大会监督。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国际文官,国际文官的职位比例一般是按区域和国家进行分配或招募的。现在一些国际组织来分配或招募这些国际公务员时甚至考虑到一定的性别比例的要求。一般而言,在分配这些名额往往与该国的会费有一定的联系,这样西方国家在名额分配时往往获得较多的职位。这些国际公务员被要求服务于本组织的利益而不是本国的利益,对自己的行政首脑负责而不是本国政府负责,他们的行政首脑往往被称之为秘书长或总干事等名称不一。如联合国宪章第100条就规定:联合国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任何政府和当局的训示。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这些国际公务员是从各个国家中的选派,在重大问题上民族国家的忠诚感难免作用于这些国际公务员的感情之中。

行政首脑一般有一定的任期,它的任命一般是由立法机构选出,这与投票机制有一定的联系。在这种投票制度后面常常有围绕着最高行政首脑任命的大国的政治斗争。行政首脑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各大国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像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二是在实力最大的国家中产生,像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前者产生的行政首脑往往是中立国或小国的外交官,他或她能为各大国接受;后者实力对比的产物,主要是该领域实力最大的国家的代表或代理人出任,如世界银行与国际基金组织的首脑主要由美国、西欧和日本这些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决定,现在美国与西欧已经达成默契,美国人担任世界银行行长,欧洲人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裁。

行政首脑以下的主要行政官员一般由行政首脑来任命。但这往往也受政治因素或实力影响,像联合国重要的行政职位往往是为一些大国保留的或由一些大国提名的。

(二)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

从理论上讲,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构成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The P Rinciple of Unive Rsality),二是选择性原则(The P Rinciple of Selectivity)。一般而言,奉行普遍性原则的国际组织都是一些全球性一般性目的的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因为具有全球的广泛性,一般而言都是希望成员国越多越好,加入条件相对较少,审查的程度相对简单。采用选择性原则的国际组织一般是封闭性的国际组织,它一般以地理、共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背景等作为主要标准来确定成员国的加入条件,这一问题在上面的国际组织的分类中已经有所阐述。因此,在加入条件上、审查程度上和成员国数量上较采用普遍性原则的国际组织要少。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的国际组织都有一定的成员国资格的标准,只是采用选择性原则的国际组织的标准更加严格一些而已。

目前大多数国际组织都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国家开放,只要这些国家属于该国际组织的地理和功能以及其他的标准范围之内,并且赞同该国际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但在实际上,一些国家尽管具备了条件,但由于自身传统或国家特点也没有申请加入一些国际组织,如瑞士出于自己的中立传统一直没有申请加入联合国,也没有申请加入欧盟,另外还有一些小国如摩纳哥、图瓦卢、基里巴斯、瑙鲁等国由于各种原因也没有加入联合国。~个国家如果要加入一个国际组织除了自身的原因或该国际组织对会员国的条件要求外,还要受到这个国际组织自身确定的加入方式或批准程度的限制,这实质是成员国对新加入的国家在会籍资格认定上有所保留的结果。这也为国际组织吸纳新的成员设定了另外一个标准,这就是政治因素考虑。比如石油输出国组织规定,在接受新成员国时,不但要得到3/4的成员国的同意,而且还要得到所有创始成员国的同意。再如《联合国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