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过境贸易和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是指外国商品途径本国,最终销售地为第三国的贸易,又称通过贸易。过境贸易又有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两种。外国商品纯系转运关系经过本国,不在本国海关仓库存放就直接运往别国,是直接过境贸易;外国商品运到本国国境后,曾在海关仓库存放,但未经加工又运往其他国家销售,是间接过境贸易。
转口贸易是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第三国来说是转口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贸易关系,仍属于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与过境贸易的区别在于:首先,转口贸易有第三国的贸易商参与,而不论货物是否经由第三国运送,过境贸易则无第三国贸易商参与;其次,转口贸易中的第三国转口商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他要有一个正常的商业加价,而过境贸易通常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所以不列入第三国的进出口统计中。
除以上八种方式外,还有边境贸易、展销和电子商务等方式。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所谓边境贸易是指在边境线两侧各15公里(若此范围内荒无人烟则不受此限制)范围内开展的贸易,实际上就是边民的互市贸易。展销是指把出口商品展览和销售合二为一的方式,分国内展销和国外展销。我国的出口商品交易会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进行的交易方式,这种方式无论是范围还是规模,都在不断发展中,作为一种新兴方式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管理货物贸易的法律依据和管理原则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是我国第一部外贸法,它不仅规定了我国基本外贸制度、基本原则,还规定了管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基本措施,是我国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从事外贸管理和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外贸法》进行了修订,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外,诸如海关法、外资企业法、商品检验法规、外汇管理条例等涉外经济法规,则是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法律依据。关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介绍。
按照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我国货物贸易的管理原则有4条。
1.宏观调控和统一对外原则。通过汇率、关税、信贷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多头管理和多渠道经营弊端,防止低价竞销(购)和国外的反倾销,真正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对外。
2.计划管理原则。使外贸与国民经济发展向适应。
3.重合同守信用和以质取胜原则。要重视产品质量,把信誉放在第一位。
4.统筹兼顾原则。即要有全局观念,兼顾眼前和长远、内销和外销等方面利益,不能顾此失彼。
(三)货物贸易的管理措施
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管理。计划管理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最主要的管理措施。
但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加入WTO后,这种措施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尽管如此,计划管理仍然不可忽视。
2.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是指国家管理当局对进出口商品规定的一种数量或价值限额。属于配额管理的商品,外贸企业如果得不到配额就不能从事进出口贸易。1994年以前,配额由中央和省级对外贸易管理机关无偿发放,1994年开始实行有偿招标。配额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为WTO所禁止,所以,目前除极少数几种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都不受配额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批准某种商品进出口的书面证明,对于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来说,企业若没有进出口许可证,就不能从事该种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在我国,许可证与配额往往是配合一起使用的,进出口许可证与配额一样,也是WTO所禁止使用的非关税壁垒。目前我国除少数商品仍受许可证管理外,一般商品都自由贸易。
3.外贸企业经营权许可管理。改革开放前,我国外贸由国家统制,只有少数的国有专业外贸公司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改革开放后,这种经营权逐渐下放到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1995年5月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对外贸经营许可权制度作了明确说明。现在,外贸经营权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企业只要通过申请登记即可取得外贸经营权。
4.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如前所述,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分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两种。如果是法定检验商品,只要没有合格证书,海关就不能放行该种商品进口或出口,从而达到管理目的。
5.海关管理。除征收关税、出口退税外,海关还要查禁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等,通过这些环节,管理对外贸易。
6.外汇管理。通过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的管理,即通过对外汇的控制,达到管理对外贸易的目的。因为,按照我国的结汇制度要求,企业出口所得外汇必须及时到我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严禁企业私存外汇,企业若进口需要外汇,要到银行买汇,受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要凭许可证购汇。
7.原产地与普惠制管理。原产地管理与普惠制管理是联系在一起的。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它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优惠待遇。可以说,普惠制是受惠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优惠卡”,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有价证券,是受惠国出口创汇的重要工具。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标准。我国作为一个受惠国,制定怎样的原产地规则是我国原产地管理的核心,它决定出口产品能否享受普惠制关税。
我国从1979年底开始享受普惠制,目前,共有30多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即对不同产品无法决定其原产地,使出口产品无法享受普惠制关税,从而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直到1992年5月1日,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加工工序清单》才公布实施,它们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试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制度的基本法律体系。我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判定主要有以下三步:第一,确定出口货物是否含有进口原材料成分。如果没有进口成分,就直接确定中国为原产地;第二,如果出口产品中含有进口成分,则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制度)确定该商品的四位税目号;第三,按照这个税目号在《加工工序清单》中查找,凡是属于清单中列明的商品,就按照清单第三栏的要求进行判定,如果符合要求就判定为中国制造,即原产地是中国。对于清单中没有列出的商品,以制成品的税号是否变化(与进口原材料的税号比较)为标准,若发生变化,即判定原产地为中国。
8.进出口信贷。无论是进口信贷还是出口信贷,都是国家鼓励某种商品进出口的主要手段。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主要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等服务。由于这种信贷是政策性的,利息较低。所以对进出口企业的进口和出口都有促进作用。
在以上各种手段中,除汇率、信贷和关税属于经济手段外,其余都属于行政手段。在整个管理中,只用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手段难以达到管理目的,只有综合搭配各种手段,才能实现管理预期。
四、对外服务贸易管理
(一)国际服务贸易简介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从商品形态上看,它属于无形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一般包括15类:运输、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咨询、劳务、广告、会计、国际租赁、科教文卫、商业、维修、视听和其他官方国际服务。
服务贸易的方式有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性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所谓跨境支付是指在整个交易中没有人员流动,整个过程是通过电讯或网络完成的,如网上求医等。境外消费是指一国消费者到另一个国家去消费,如出国留学、旅游、就医等。商业性存在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在另一个国家开设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如公司等。自然人流动是指一个国家的自然人到另一个国家去提供服务,如教授出国讲学、劳务人员出国等。
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年增加,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据关贸总协定(GATT)统计,1970年国际服务贸易额仅为710亿美元,到1980年为1800亿美元,1990年为8540亿美元,1995年为12300亿美元,25年间增加十几倍。进入21世纪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更加迅猛,2000年达到了14400亿美元,2004年达到21000亿美元,2005年达到24150亿美元,是1980年的13倍多。服务贸易在整个世界贸易额(128081亿美元)中所占比重达到18.86%。从整个趋势来看,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和所占比重,在今后若干年内将继续提高。
(二)我国服务贸易概况
改革开放前,我国服务贸易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应有发展。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服务贸易才开始起步。劳务合作、旅游、运输和保险等是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项目。我国服务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15.4%,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也高于同期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水平。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额为530.4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240.6亿美元,居世界服务贸易额的第15位,服务贸易进口额289.8亿美元,居世界服务贸易额的第11位。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为1665亿美元,其中出口812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八(2004年第九位),占我国货物出口额(7620亿美元)的10.66%,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4%;进口853亿美元,占我国货物进口总额(6601亿美元)的12.92%,世界排名第七位(2004年为第八位),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6%。
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贸易整体水平较低。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不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其规模均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整体水平较低,和我国的人口、总体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都是不相称的。第二,服务业发展不均衡,结构不合理。一些行业、地区发展较快,水平较高,而另一些行业、地区发展较慢,水平较低。第三,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在不断地开放,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程度较低,甚至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一些行业限制外资进入,一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在服务贸易的一些方面仍存在较多的关税和非关税限制措施。第四,服务贸易法规不健全。
近30年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但仍然满足不了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需要,目前,还有很多法律法规需要加紧制定。第五,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较低。
商务部是我国管理对外贸易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服务贸易方面,主要负责拟定服务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但它的管理很原则,灵活性差,与行业、部门管理相互交叉,又易引起矛盾。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实际上是粗放型的管理,其管理水平低、效率低,最终导致了服务贸易效益低。第六,服务贸易人才短缺。在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特别是从事国际贸易、金融、保险、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旅游、咨询、信息、广告、会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更少。这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是极为不利的。
(三)我国服务贸易管理
同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一样,服务贸易也是《外贸法》的管辖范围。我国现行《外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这里讲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2003年前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此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现阶段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服务贸易市场准人问题,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主要依据《外贸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人目录。《外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规定等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我国管理服务贸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级政府的重视,积极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早在第八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了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要高于国民生产总值增速。我国全面参加了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并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优化企业结构,组建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第三,加快向国外第三产业的投资,借此促进服务产品的出口。第四,积极、慎重、逐步、分阶段地开放我国服务市场,以防止给我国的经济环境和政治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对外技术贸易管理技术贸易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影响日益显著。因此,加强对技术贸易的管理也就成为我国对外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技术贸易简介
1.技术贸易的含义。技术贸易是指国际间以商业手段进行的技术转让行为,其贸易对象是技术。技术是指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它可以以文字、图形、表格、数据等方式表达、传播。目前国际上的技术转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间的技术援助,属于非商业性质;二是商业性技术转让。第二种方式是主要方式。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应国是出口方,技术接受国是进口方。